《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探望权的规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或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1方行使探...



1、《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1方行使探...

AB《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指出“婚姻法第4十8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1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探望权的规定,直接抚养子女的1方或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2、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探望权的规定,直接抚养子女的1方或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B,C,D。

新婚姻法军人离婚如何探望子女



3、新婚姻法军人离婚如何探望子女

军人和普通人在探望子女方面不会区别对待,应该是离婚前有离婚协议协商解决。

我国婚姻法子女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4、我国婚姻法子女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为您推荐】铁东区律师 宜兴市律师 桃江县律师 椒江区律师 宛城区律师 武胜县律师 确山县律师 婚姻法中规定的子女探视权是基于夫妻离婚后针对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1方对孩子的亲权而产生的1项法定权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夫妻因为离婚反目成仇,导致对方不能行使探视权的案例时有发生,那么到底我国婚姻法子女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我们今天来了解1下。

1、我国婚姻法子女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1、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

3、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利。

5、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2、关于探视权的法律争议

1、《婚姻法》第3十8条未明确规定子女享有探视权。探视权虽然以亲子女血缘关系为基础,但立法的本意应理解为是从子女利益出发而设立,而不只是为父或母之利益来设立探视权。

2、《婚姻法》第3十8条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排除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然而,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至今已有3十年,1对夫妇1般只生1个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母看望孙子女是人之常情。如不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1定探视权,有违基本人情,也与我国传统家庭伦理及善良风情民俗相悖。

3、《婚姻法》第3十8条限制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探视权之所以在实践中难以有效的实现,与对子女意志缺乏必要的尊重密切相关。

4、《婚姻法》第3十8条中“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这里的另1方单指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指向面太窄。关于我国婚姻法子女探视权的规定,看完上文我国婚姻法关于子女探视权的具体规定我们发现,我国婚姻法目前虽然规定了探视权是夫妻1方的权利,同时也是另1方的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却很难,对于因亲权或者感情引发的争议,在我国执行1直是个难题,这主要是受到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较大,如果法律强制执行,显得似乎过于冰冷。 延伸阅读: 最新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2017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相关常识 父母离婚子女由谁抚养。

1982年婚姻法,母亲放弃子女监护权,放弃子女探望,不给生活费、教育费等1切费,孩子成人之后,母亲



5、1982年婚姻法,母亲放弃子女监护权,放弃子女探望,不给生活费、教育费等1切费,孩子成人之后,母亲

由于母子(女)的血缘关系是割舍不断的,所以,即使母亲当年放弃子女监护权,放弃子女探望,不给生活费、教育费等1切费用,不配做母亲。 但法律仍规定,子女需要承担赡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子女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6、我国婚姻法子女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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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婚姻法子女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1、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

3、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利。

5、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2、关于探视权的法律争议

1、《婚姻法》第3十8条未明确规定子女享有探视权。探视权虽然以亲子女血缘关系为基础,但立法的本意应理解为是从子女利益出发而设立,而不只是为父或母之利益来设立探视权。

2、《婚姻法》第3十8条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排除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然而,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至今已有3十年,1对夫妇1般只生1个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母看望孙子女是人之常情。如不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1定探视权,有违基本人情,也与我国传统家庭伦理及善良风情民俗相悖。

3、《婚姻法》第3十8条限制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探视权之所以在实践中难以有效的实现,与对子女意志缺乏必要的尊重密切相关。

4、《婚姻法》第3十8条中“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这里的另1方单指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指向面太窄。关于我国婚姻法子女探视权的规定,看完上文我国婚姻法关于子女探视权的具体规定我们发现,我国婚姻法目前虽然规定了探视权是夫妻1方的权利,同时也是另1方的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却很难,对于因亲权或者感情引发的争议,在我国执行1直是个难题,这主要是受到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较大,如果法律强制执行,显得似乎过于冰冷。 延伸阅读: 最新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2017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相关常识 父母离婚子女由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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