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婚姻法司解2的第22条与司解3的第7条是否冲突,请具体说明下,谢谢。
1、《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A。
2、婚姻法司解2的第22条与司解3的第7条是否冲突,请具体说明下,谢谢。
没有特意去找来看。但是如果2个解释说的是同1个问题的话,以最新的司法解释为准。这是法理学的从新原则决定的。
3、《婚姻法》第7条规定是怎样的?
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这是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无效婚姻是指因男女双方的结合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次与他人结婚,包括双方均有配偶的重婚和1方有配偶与无配偶者的重婚。法律规定婚姻严格实行1夫1妻制度,禁止任何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不论1方是否明知,或善意或恶意,当属无效婚姻。
4、新婚姻法第十8条第(3) 项?
新婚姻法第十8条第3款是是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意思主要是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1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 第十8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 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 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