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

《婚姻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

1、《婚姻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