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九条和《物权法》第十七条的适用问题,婚姻法第17条及解释一的理解

《婚姻法》第十9条和《物权法》第十7条的适用问题



1、《婚姻法》第十9条和《物权法》第十7条的适用问题

..既然选择了约定财产共有,那么即使在约定后未进行权属变更登记,那么该约定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即便在约定财产共有后,1方在未经另1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财产进行处分,那么另1方也是可以依据双方协议追究对方责任的。这和物权法相关规定是不矛盾的。因为两部法律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可以相互独立的。因婚姻关系产生的纠纷适用婚姻法解决而非物权法。 ..唯1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对财产进行约定后应根据物权法及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将登记在1方名下的财产变更为共有,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前述的虽然财产约定归双方所有,但仍在1人名下,1方即可处分。法律为保护善意第3人利益,这种处分会认定有效,那么到时候你想依据双方财产共有约定追究责任就比较麻烦了。



2、婚姻法第17条及解释1的理解

你的理解是没有错。但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你承担了不该由你承担的债务,你承担以后可以要求你老婆赔给你。你与你老婆之间的约定在你们之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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