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原文内容
1、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3是什么
是最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出台的司法解释。 参考《婚姻法解释3》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起施行) 法释〔2011〕18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1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2条 夫妻1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3)原文内容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1条 当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4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2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1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3条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