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三项,婚姻家庭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7条第3项,第十8条第3项



1、婚姻法第十7条第3项,第十8条第3项

婚姻法解释(2) 第2十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1方的除外。 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是女儿的,就属于其个人财产。如果不明确表示,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补充问题的回答: 修改表述如下: 现赠与人自愿将该房产无偿赠与给受赠人张小3个人所有。 法官的考虑有可能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比如该房产归属于女儿个人将对另1方极大的不利,也有可能要根据其他的证据印证,形成证据链。

婚姻家庭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



2、婚姻家庭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

第十7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8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 奖金 2 生产 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7条,和第十8条有何区别



3、婚姻法第十7条,和第十8条有何区别

婚姻法17条与18条都是讲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17条讲的是共有财产,18条讲的是归1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8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