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无效婚姻法定事由有哪些,什么情况导致婚姻无效

简述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


1、简述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无效婚姻法定事由有哪些,什么情况导致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属于婚姻的1种形态,顾名思义就是指婚姻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由此当事人的利益也就不会受到法律保护。法律对无效婚姻的事由作出了规定,那究竟无效婚姻法定事由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让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关于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1)重婚的。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有两种行为方式:1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2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两类:1类是直系血亲,包括所有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 另1类是3代以内的旁系血系。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但明确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也应适用拟制直系血亲,而且从伦理道德和法律精神来看,无论该拟制血亲关系是否解除,都应该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只要没有3代以内旁系自然血亲,不在禁止通婚之列。 (3)婚前患有医疗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沿未治愈的。1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者,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2是指定传染病,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性病、麻风病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是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未到法定婚龄。根据《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时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从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知道,上述4种情况下成立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此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解除男女之间的关系。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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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包括哪些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为您带来答案:


根租悄据《民法典》第1千05十1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梁物。


第1,未达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第2,直系血亲或者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3,重婚的,第4,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结婚登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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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姻无效事由消失后怎么办?


有时候,尽管夫妻双方通过结婚登记建立了婚姻关系,但是这种婚姻是无效的,比如1方因为胁迫、欺诈而被迫结婚的。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婚姻无效申请。法院受理后,会展开调查,情况属实的话,法院会判决婚姻无效。那么,婚姻无效事由消失后怎么办?下面我们1起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1、婚姻无效事由消失后怎么办? 婚姻无效是指双方当事人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者未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是不具备婚姻法律效力的。我国《婚姻法》已经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同时《婚姻法》还指出:“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虽符无效婚姻事由,但在当事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时,无效婚姻事由已经消失,且当事人坚持要求解除人身关系的,法院可建议当事人按离婚诉讼处理。
2、婚姻无效的救济手段是什么?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1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1。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通过小编的这篇文章,大家应该知道了婚姻无效事由消失后怎么办。遇到这种情况,法院1般不会认定为婚姻无效,毕竟事由已经消失。这个时候,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这就进入到了离婚诉讼程序。法院会根据事实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然后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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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简述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6、婚姻无效事由消失后怎么办?


有时候,尽管夫妻双方通过结婚登记建立了婚姻关系,但是这种婚姻是无效的,比如1方因为胁迫、欺诈而被迫结婚的。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婚姻无效申请。法院受理后,会展开调查,情况属实的话,法院会判决婚姻无效。那么,婚姻无效事由消失后怎么办?下面我们1起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1、婚姻无效事由消失后怎么办?婚姻无效是指双方当事人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者未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是不具备婚姻法律效力的。我国《婚姻法》已经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同时《婚姻法》还指出:“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虽符无效婚姻事由,但在当事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时,无效婚姻事由已经消失,且当事人坚持要求解除人身关系的,法院可建议当事人按离婚诉讼处理。
2、婚姻无效的救济手段是什么?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1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1。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通过小编的这篇文章,大家应该知道了婚姻无效事由消失后怎么办。遇到这种情况,法院1般不会认定为婚姻无效,毕竟事由已经消失。这个时候,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这就进入到了离婚诉讼程序。法院会根据事实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然后做出判决。延伸阅读:最新婚姻法2017全文新婚姻法房产该如何分配2017年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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