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确认之诉的说法正确吗?简述确认无效婚姻之诉和离婚之诉的区别?

婚姻无效确认之诉的说法正确吗?



1、婚姻无效确认之诉的说法正确吗?

男女青年结婚后,如果1方发现对方患有严重疾病,影响夫妻关系,并且之前隐瞒不说的,可以提出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做出判决。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可以分为确认、给付及形成之诉。那么,婚姻无效确认之诉的说法正确吗?下面我们1起通过本文了解下。

1、婚姻无效确认之诉的说法正确吗? 在民事诉讼上的确认之诉是不需要被告的,之间请求法院确认存在夫妻关系即可,如果涉及其他纠纷,可以另案起诉。无效婚姻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效力,但婚姻关系的存续与人身密切相关,涉及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因而对其认定须经法定程序。在我国,无效婚姻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确认。在依司法程序确认婚姻的效力时,婚姻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3人包括单位均有权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提起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不得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1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扶养、继承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是无效婚姻,应依职权在判决中予以宣告。如果在结婚登记时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但后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2、确认之诉的特点是什么?

1、1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1定的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法院明确某1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

2、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确认某物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确认某法人的代表人为原告”等等就是确认之诉的例子。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是确认之诉原则上的形式,不过作为例外,要求对证明法律关系的文书是否真实(文书是否基于原告所主张的特定人员之意思而制作)之事实进行确认的“确认书证真伪之诉”也属于确认之诉。综上所述,在我国确定婚姻无效需要经过法院的审理,因此,婚姻无效确认之诉的说法是正确的。夫妻双方当事人、近亲属及其它单位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这种诉讼请求。法院做出婚姻无效的判决后,任何1方都不得上诉,如果因为财产纠纷引发纠纷,可以重新组织诉讼状发起诉讼。 延伸阅读: 2018新婚姻法年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什么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分割 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简述确认无效婚姻之诉和离婚之诉的区别?



2、简述确认无效婚姻之诉和离婚之诉的区别?

区别:

1、就诉讼请求的种类而言,确认婚姻无效之诉是否定的确认之诉,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离婚之诉则是形成变更之诉,原告要求法院变更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即解除婚姻关系,而对该婚姻的合法性并没有异议。

2、就诉讼请求的根据而言,婚姻无效的原因在当事人违法结合时已经存在。离婚的原因则1般发生于当事人合法结合之后。

3、就请求权人的范围而言,离婚之诉仅限于当事人提出,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任何单位均无此权利。婚姻无效之诉则不受此限制,请求权人也可以是有利害关系的第3人或者有关单位。

4、就处理结果的效力而言,确认婚姻无效是溯及既往的,法院确认婚姻无效,该婚姻则自始无效,从当事人结合之日起即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离婚的效力则是指向未来的,即自离婚判决或准予离婚的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

确认婚姻无效属于确认之诉吗?



3、确认婚姻无效属于确认之诉吗?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对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双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结婚,在结婚后,也可以选择是否离婚,由此可以看出,公民对于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具有自由选择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骗婚等现象,导致婚姻关系无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确认婚姻无效属于确认之诉吗?

1、确认婚姻无效属于确认之诉吗 在民事诉讼上的确认之诉是不需要被告的,之间请求法院确认存在夫妻关系即可,如果涉及其他纠纷,可以另案起诉。无效婚姻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效力,但婚姻关系的存续与人身密切相关,涉及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因而对其认定须经法定程序。在我国,无效婚姻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确认。在依司法程序确认婚姻的效力时,婚姻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3人包括单位均有权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提起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不得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1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扶养、继承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是无效婚姻,应依职权在判决中予以宣告。如果在结婚登记时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但后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如果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由于无效婚姻违反婚姻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不利于婚姻法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人民法院有权对此干预,限制当事人对起诉权的处分,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所受理的离婚案件确属无效婚姻的,应依据《婚姻法解释(2)》第3条的规定,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无论是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还是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审理发现婚姻无效情形的,在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纠纷时,人民法院都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法律 教育 网对夫妻1方或双方死亡的,生存1方或利害关系人是否仍然可以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法解释(2)》第5条规定,夫妻1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1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解释(2)》第6条对诉讼主体作了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1方死亡的,生存1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人民法院就同1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因为离婚是以原有婚姻关系合法存在为前提的,无效婚姻当事人谈不上离婚。本案所涉及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结婚法律规定 第5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1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3者加以干涉。第6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7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8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9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1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第十2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的确认无效之诉,是指不需要被告的,故而确认婚姻无效属于确认之诉的观点是错误的。在发现自己身边存在着婚姻无效的情形时,具有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主体,可以按照既定的要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延伸阅读: 2017年新婚姻法晚婚年龄是多少? 2017年新婚姻法的规定是什么 2017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3全文。

简述确认无效婚姻之诉和离婚之诉的区别?



4、简述确认无效婚姻之诉和离婚之诉的区别?

区别:

1、就诉讼请求的种类而言,确认婚姻无效之诉是否定的确认之诉,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离婚之诉则是形成变更之诉,原告要求法院变更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即解除婚姻关系,而对该婚姻的合法性并没有异议。

2、就诉讼请求的根据而言,婚姻无效的原因在当事人违法结合时已经存在。离婚的原因则1般发生于当事人合法结合之后。

3、就请求权人的范围而言,离婚之诉仅限于当事人提出,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任何单位均无此权利。婚姻无效之诉则不受此限制,请求权人也可以是有利害关系的第3人或者有关单位。

4、就处理结果的效力而言,确认婚姻无效是溯及既往的,法院确认婚姻无效,该婚姻则自始无效,从当事人结合之日起即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离婚的效力则是指向未来的,即自离婚判决或准予离婚的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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