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何异同?
1、简述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性质相同,都是属于欠缺结婚法定条件的婚姻关系,且在形式上都履行了婚姻登记程序。 法律后果相同。均自始无效。 区别: 发生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欠缺公益要件;可撤销婚姻欠缺私益要件,当事人要求撤销其婚姻后,才自始无效。 请求权主体不同。无效婚姻请求权主体范围较广,除了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外,基层组织可作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可撤销婚姻请求权仅限于当事人本人行使。 请求权行使的时效期间不同。无效婚姻请求权形式的期间较长,只要法定的婚姻无效原因消灭前均可,甚至在夫妻1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1方或者利害关系人还可依法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请求权形式的期间较短,当事人必须在结婚登记后1年内,以及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起。
2、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何异同?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何异同?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8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3)请求人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认定,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2条的规定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十条第2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1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 (1)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均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4)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5)人民法院审理这两类案件均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判决1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 综合上面所说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属于不合法的婚姻,但对于两者的区别也是特别大的,而且所规定的条件也是有所不同的,所以,如果自己遇到了这两种的其中1种,那么就可以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提出来,从而自己可以很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 没到法定年龄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吗 无效婚姻财产怎么分割,婚姻无效如何分割财产 如何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3、简述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性质相同,都是属于欠缺结婚法定条件的婚姻关系,且在形式上都履行了婚姻登记程序。 法律后果相同。均自始无效。 区别: 发生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欠缺公益要件;可撤销婚姻欠缺私益要件,当事人要求撤销其婚姻后,才自始无效。 请求权主体不同。无效婚姻请求权主体范围较广,除了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外,基层组织可作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可撤销婚姻请求权仅限于当事人本人行使。 请求权行使的时效期间不同。无效婚姻请求权形式的期间较长,只要法定的婚姻无效原因消灭前均可,甚至在夫妻1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1方或者利害关系人还可依法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请求权形式的期间较短,当事人必须在结婚登记后1年内,以及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起。
4、简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指符合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任1情形的婚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的婚姻指婚姻1方受到胁迫的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申请撤销。 第十1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5、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有哪些?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规定的情形不同 (1)属于无效婚姻的有4种:
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有两种形式:1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同居,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2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重婚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1夫1妻原则,法律上规定为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为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此项规定是出于以下几个因素来考虑的:(1)由于优生学的原因,受遗传基因的影响,夫妻如果血缘太近,容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下1代,这将给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质以及人类的发展带来危害;(2)基于伦理上的要求,人类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和在自然规律的作用下,逐步排除了纵向的直系血亲间的两性行为,以及横向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间的通婚,近亲结婚有悖于人类长期形成的婚姻道德,这些亲属之间结婚的,该婚姻无效。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1般可分为两类:第1类是精神方面的疾病,患有这类疾病的人通常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有承担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并有将精神上的疾病遗传给下1代的可能。第2类是身体方面的疾病,主要指足以危害对方和下1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这1类人结婚,将会给人口的健康和人类的发展带来危害,不利于民族的发展,所以其婚姻不受法律的保护。
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的法定年龄是对人的身体健康的保护,也是基于人口发展的考虑,过早结婚不利于后代的发展,对缔结婚姻双方本身也构成危害。对未达到结婚年龄的当事人的婚姻,婚姻法不予以保护,能保证结婚条件的实施和人口的素质。(2)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只有1种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1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失相威胁。
2、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无效婚姻所欠缺的是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在登记结婚时应具备的结婚的实质条件,即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规定。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对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意,即违反了“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或1方受他方或者第3者胁迫而缔结婚姻,但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所需的实质要件。
3、请求权人不同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因受肋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1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
4、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婚后已经治愈的。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8条规定的情形: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超过了1年申请时效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告知婚姻当事人按离婚案件处理,这1时效没有中断、中止存在。
6、简述法律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做出规定的必要性。
答案: 法律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做出规定的必要性体现在: (1)有利于坚持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 (2)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制裁在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