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包括哪些,根据《婚姻法》,下列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包括哪些



1、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包括哪些

2007年10月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真题多项选择题第3题   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包括( )   A.夫妻姓名权   B.夫妻人身自由权   C.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   D.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ABCD    校名师权威解析: 教材第114页。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婚姻住所决定权、计划生育义务4个方面的内容。



2、根据《婚姻法》,下列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答案】:D 《婚姻法》对家庭关系的规定。根据《婚姻法》,夫妻有相互扶养手饥型的权利与义务,故A选项错误;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故B选项错误;孙子女、肢李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毕猜养义务,故C选项错误。



3、婚姻法和民法典的关系

法律分析: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1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1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尚无成文民法典,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1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1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1部分。要科学地给出这个争论的答案,笔者认为,首先要全面地认识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社会法治发展的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9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4、简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人身关系内容的规定。

【答案要点】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1)夫妻的姓名权。《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1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夫妻间的人身关系。 【评注】应熟记并理解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间人身关系具体内容的规定。



5、民法典和婚姻法的关系

法律主观:

1、民法典中婚姻法是否有事实婚姻 民法典中婚姻法不存在事实婚姻,但仅限于1994年2月1日前同居才会产生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特殊婚姻关系。

2、结婚登记条件有哪些 结婚登记条件有: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3、结婚登记的流程和步骤 结婚登记的流程和步骤如下: 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1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2.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法律客观: 民法典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是什么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1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民法典中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是(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1经作出即生效。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由此可见,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几种,符合条件之1的,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5十1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第1千05十4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6、新婚姻法同居关系

法律主观: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将末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以其形成的时间为界限以是否符合实质要件为基准,区分为“事实婚姻关系”与“非法同居关系”;2001年12月(婚姻法解释(1))又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准,将其区分为“事实婚姻”哪姿与“同居关系”,将原来所称的“非法同居关系”删除“非法”2字,采用“同居关系”的表述。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证;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1方或双方仍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事实婚姻的效力:首先,事实婚姻只限于l994年2月1日前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其次,我国法律采用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原则,即1994年2月1日后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否则,视为同居关系。事实婚姻的处理应注意如下要点: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就是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即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2.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在处理上与合法婚姻有所区别。a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b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只能判决准予离婚,而不能像合法婚姻那样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还可以判决不准离婚。3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1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婚烟法的有关规定。注意照顾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同居关系:1.同居关系的认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形成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尚未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认定为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形成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无论男女双方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要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即应认定为同居关系。2.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在同居期间1方死亡,另1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3.同居关系应予解除。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4.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准用婚姻法有关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1方所有的除外。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借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于女的规定。如果你还有任何问题,欢迎来咨询。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4十6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旁缓庆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1方对另1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4十7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十2周岁,女不得早于2十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4十8条直运握系血亲或者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4十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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