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经济帮助需符合哪些条件?( ) ...,新婚姻法关于出轨规定是什么?
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经济帮助需符合哪些条件?( ) ...
AB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1方生活困难,另1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1)》中规定:《婚姻法》第42条所称“1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1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1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婚姻法规定的精神,离婚时1方对另1方的帮助应具备以下条件:第1,1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其他什么时候发生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如果1方年轻有劳动力,生活暂时困难,另1方可给予短期的或1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1方年老或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1方应在居住或生活方面,给予比较长期的妥善安排。第2,提供帮助的1方须有负担能力,帮助的程度是其力所能及的。受帮助的1方另行结婚后,对方即终止帮助行为。原定帮助执行完毕后,又要求继续予以帮助的,1般不予支持。第3,提供帮助的1方应该是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帮助。第4,帮助的具体办法应当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选项AB为正确选项。
2、新婚姻法关于出轨规定是什么?
对于出轨的定义就是与他人同居或者与他人有长期的亲密行为,只要另1方收集了这些证据就可以证明对方出轨,作为离婚的时候得证据。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
现在很多离婚案件的发生都和男方出轨有关,这种行为是对婚姻的不忠,女方作为受害方,可碧山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我国关于离婚方面的规定有《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其中对出轨离婚财产分割进行了明文规定。那么,《民法典》关于出轨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我做个了解。
1、《民法典》关于出轨规定是什么?
婚内出轨,属于违法与不忠,存在情理上的过错,在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同时无过错方可以主张赔偿。现就可以主张赔偿的理由予以阐述:
1、出轨,1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1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
2、出轨行为严格说还不属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4种可请求赔偿的过错行为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虽然明显存在对无过错方的不公平,但如果用第4十6来维权(请求赔偿)法律支持度还不够硬实。
3、虽然出轨没有列入《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可请求赔偿的过错范围,但出轨有外遇是违法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或不忠行为,违法与不忠即属于过错(法理转换关系)。
4、关于夫妻不忠行为,通常说就是“婚外情”或“出轨”,我国法律上主要规定了3种夫妻不忠行为,即:通奸、同居、重婚。
2、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1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携誉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1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1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1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关于出轨规定,因为出轨导致离婚的,如果是男方的过错,则应该向女方支付精神损悔隐中失赔偿。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女方可以得到适当的照顾。如果男方不同意离婚,女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作出判决。1般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支持女方诉讼请求的。
3、新婚姻法关于订婚彩礼有什么规定?
不管是过去的旧社会还是现在的新中国,对于结婚彩礼都是1个传统的习惯,但是有的人就利用这个传统索要高额的彩礼,如果婚姻不成又不退还彩礼是否会构成犯罪呢,我们今天就来看1下新婚姻法关于订婚彩礼有什么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新婚姻法关于订婚彩礼有什么规定? “彩礼”的表述并非1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1]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1种约定俗成的习惯。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但当时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苏区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已有了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1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2004年4 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3)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1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1)》第2十7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4十2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2)》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1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2、返还彩礼
1、因给付彩礼1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1年以上两年以下,1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1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1年以内3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1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3个月的,返还的数额1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1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1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章总则中的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法律对于数额的规定还没有明确的内容,但是对于未能完成婚姻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支持要回彩礼,也是为了禁止他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现象发生。更多内容可以咨询365律师为您解答。
延伸阅读: 彩礼返还起诉状范本 哪些情况下彩礼不予返还 彩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4、新婚姻法关于在婚生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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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婚姻法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对于夫妻离婚最常见的纠纷问题无疑就是子女抚养权和离婚财产这两个问题,对于2017年最新的婚姻法的修改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也作出了相关的调整,那么新婚姻法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呢,小编收集以下资料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所有帮助。
1、新婚姻法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相关规定 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原则规定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1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1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1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1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综上所述,根据新婚姻法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的相关规定,子女抚养权的判决主要取决于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是否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但也允许父母双方根据协商轮流抚养子女。
延伸阅读: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我国婚姻法如何保护女方 2017年最新的婚姻法全文。
6、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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