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如何分割?撤销婚姻官司费用
1、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2001年,周某与龚某在外务工时相识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周某在服装专卖店上班,月薪2000元;龚某与他人合伙做生意。2004年,龚某委托其弟在龚某老家房屋基础上新建房屋2层,花费4万元,新建部分至今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2006年,龚某购北京现代车1辆并登记在其名下,花费12万元。2009年10月,双方协议解除同居关系时,对新建房屋及购置的车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审理中,龚某称房屋、车辆系自己出资修建、购置,同居期间双方的收入相互独立;周某未举示证据证明房屋、车辆系双方共同出资新建、购置。【分歧】本案争议的房屋、车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审理中有两种观点:第1种观点认为,同居期间购置的车辆、新建的房屋,在无法查清是否属同居共同财产时,应比照登记婚之规定推定为共同财产。第2种观点认为,在周某无证据证实汽车和房屋属共同财产时,应认定为龚某的个人财产。【评析】笔者同意第2种观点,即同居财产应适用分别财产制。1.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理念婚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基本上由法律加以强制性规范,个人意志和自由受到严格限制,体现了强烈的国家意志。而非婚同居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并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同居者选择非婚同居的目的在于逃避或解脱婚姻关系的束缚,这充分体现了个体的意志而非国家意志。因此,法律对非婚同居的调整应以个人为本位,秉持法律在私法领域固有的谦抑性和中立态度,以切合当事人选择非婚同居的初衷。财产关系作为非婚同居的重要内容,法律调整同样应以尊重个人财产价值为主。在无约定时,由于同居者之间并不能产生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能自动适用婚姻上的共有财产制,而只能按1般共有财产制处理,即同居期间个人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的需要购置和积累的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2.我国现行法律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1般共有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1》)第十5条则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若干意见》第十条适用于作为非婚同居的事实婚姻;而《婚姻法解释1》第十5条则适用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原则,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共同财产认定为共同共有,而非婚同居财产“按1般共有财产处理”。但我国民法理论中并无“1般共有”的概念,此处的1般共有应为按份共有。因此,《若干意见》第十条“共同所得”的立法本意重在强调“所得”系双方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担风险的收入所得,是1种共同劳动所得,而不是1方劳动收入的所得,也不是同居生活期间的1切所得;其次,“购置的财产”同样是指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以及基于同居共同生活的需要购置的财产,但这种同居共同财产应仅以维持同居关系日常生活所需的基本物质保障为限。因此,非婚同居的共同财产仅包括“共同劳动所得、共同出资和为共同生活需要购置的财产”,除此以外同居者的个人劳动所得、受赠所得、投资所得及其非因共同生活需要所购置的个人财产,均应归个人所有,不属同居共同财产。律师补充:《婚姻法解释(1)》第十5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1方所有的除外。这1条如何理解存在争议,如何理解“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1方所有的除外”?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1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主体称为共有人,共同拥有的标的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这种特殊的所有权称为共有权。根据《物权法》的“1物1权”的基本物权原则,共有权也是单独的物权,并不是在1项财产上的两个以上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1般共有财产处理。”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经常碰到有人询问“什么是1般共有”这样的问题。民法通则第7十8条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为了和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即共同财产制有所区别,该司法解释使用了“1般共有”这个词,其实就是指民法通则中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2、撤销婚姻官司费用
(1)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2)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 (3)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收费说明: 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3、婚姻无效和被撤销有哪些法律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具有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夫妻权利和义务。因此,当事人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与合法婚姻中的相应关系是根本不同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人身关系方面。
1、在姓名权与从事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等问题上,不适用《婚姻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应按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在生育问题上,不适用《婚姻法》第16条的规定。违法婚姻中的男女不是合法的生育主体,双方如果生有子女,在性质上属于非婚生育,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3、由于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的男女不是合法配偶,1方与另1方的血亲及其配偶之间,不发生姻亲关系。
4、在监护、代理、收养以及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等问题上,不适用以夫妻身份为基础法律关系的各种规定。 (2)财产关系方面。
1、对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适用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在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终止同居关系时,不存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如果双方有约定为共有的财产,或虽无约定但在实际生活中形成了某种财产共有关系,应按民法中有关共有关系终止的1般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1)》中指出: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1方所有的除外。
2、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参加诉讼。
3、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因而也不适用《婚姻法》有关1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1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的规定。1方对在同居期间已花去的费用,终止同居关系时要求另1方返回的,1般应不予支持。
4、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1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1方死亡后,另1方对其父或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适用《继承法》中关于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1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规定。 (3)对子女的法律后果。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因此,在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中受胎而出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1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4)违法者还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比如重婚者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4、撤销婚姻民事判决书的格式是什么
我国的婚姻法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针对不符合国家婚姻登记情况的人员,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婚姻进行撤销,撤销婚姻的民事判决书通常由法院出具。撤销婚姻的执行是在符合国家新婚姻法的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1下,撤销婚姻民事判决书的格式是什么?
1、撤销婚姻民事判决书的格式是什么?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并审理的民事案件用)(××××)×行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3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因不服(行政主体名称)(写明案由)1案,本院已以 (××××)×行初字第××号(具体案号)立案。×××(申请人名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十1条第1款规定,向本院申请1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写明具体民事纠纷的案由)。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等)。被告×××辩称,……(写明被告的答辩请求、主要理由以及被告提供的证据)。第3人×××述称,……(写明第3人的意见、主要理由以及第3人提供的证据、依据等)。本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写明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经庭审质证(或庭前交换证据、庭前准备会议),……(写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写明法院的认证意见和理由)。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必要时可增加相关行政裁判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必要时可增加相关行政裁判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
2、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判决书当中,针对原被告双方,判定结果,依据的法律等这些重要信息,都会在判决书当中标注清楚。另外针对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小编也在上文当中为大家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大家可以参考1下。 延伸阅读: 新婚姻法婚后财产的界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新婚姻法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