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只有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以后,才有权利再婚。(),夫妻一方死亡婚姻关系还存在吗
1、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只有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以后,才有权利再婚。()
参考答案:正确 。
2、夫妻1方死亡婚姻关系还存在吗
夫妻1方死亡,婚姻关系不存在。若夫妻1方死亡,婚姻自动终止,无需离婚。自然死亡,婚姻关系的主体之1已不复存在,必定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并且发生遗产继承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失。 夫妻1方死亡还能再婚吗 夫妻1方死亡还能再婚。
1、申请。需提交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3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要注意的是:离过婚的请带上离婚证或判决书;
2、受理。到1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3、审查。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4、登记。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问双方是否自愿,交纳登记费9元,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5、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十6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1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1)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第5十1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3、应当如何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无效婚姻?
原告:李女。被告:杨男。原告诉称:1975年12月11日,原告李女在父亲已过世,母亲以死相逼之下,与同母异父的哥哥——被告杨男请酒同居,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生育2子1女。30年来,原、被告1直在母亲的操持下,出于对老人的尊敬,未敢有其他念头。直到2005年母亲故去,原告才鼓起勇气,通过咨询律师,才决定要解除这种尴尬的婚姻。故依法诉请法院宣告其与杨男的婚姻无效,诉请法院判令幼子归其抚养,财产1半归原告所有。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目录及其证明对象:(1)原告向法院申明的被告与原告为同父异母的兄妹关系的陈述(原件)。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有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故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2)原告对其与被告结婚过程的陈述(原件)。证明原、被告的婚姻是在当时经济异常拮据,其母亲威逼下的结果。兄妹结婚是为免除被告“打光棍”的可能,完全违背原告的意愿;(3)结婚证和家庭户口本(原件)。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及家庭成员状况;(4)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村委会主任刘达建关于原告、被告婚姻和家庭状况的证人证言(原件)。证明被告与原告的半血缘关系及子女和财产状况;(5)杨大(原告堂兄)关于被告、原告是兄妹关系的证人证言(原件)。证明当事人之间有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6)杨2(被告堂弟)关于原、被告结婚时情况说明的证人证言(原件)。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确系其母亲1手操办,当时原、被告双方亲属均予以反对,但原、被告与其母亲住在1起,因不能给予经济帮助,只好听之任之的事实。最后法院判决:原告李女与被告杨男的婚姻为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依法分析我国新《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包括以下两类亲属: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不问亲等及代数,凡直系亲属之间都禁止结婚。养父母与养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均属于法律拟制(即假设)直系血亲,他们之间虽无血缘关系,但基于伦理道德观念也纳入禁婚范围。2.3代以内旁系血亲。出身自同1父母或同1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亲。除直系血亲外的3代以内旁系血亲范围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兄弟姐妹,以及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兄弟姐妹。(2)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辈份不同的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3)同源于祖父母的辈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或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辈份相同的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1般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申请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业已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为近亲婚而无效,就应该对婚姻当事人之间存在上述任1亲戚关系举证,并予以证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实行1般规则,即由申请人举证证明。这里的申请人既有可能是无效婚姻当事人,也有可能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对于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在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方面并无不同。只是在涉及宣告婚姻无效后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的问题上,鉴于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的身份性及亲历性,当事人的近亲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导致的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仍然应由无效婚姻当事人举证,并予以证明。技巧提示无效婚姻的财产如何分割呢?依照法律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1方所有,应当按照共同共有进行处理,但在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判决时要照顾无过错的1方。——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
4、丈夫去世怎么解除婚姻
婚姻1方当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十1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5、无效婚姻关系1方当事人死亡,能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合法生效要件的婚姻或违反婚姻成立条件的婚姻。也是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新增加的内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第1批解释中己经作出了许多详细的规定。而《解释2》根据实际需要,又对下级法院普遍关心的1些具体操作性问题,进1步作出相关规定。比如人民法院就同1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离婚的不同案件时,《解释2》第7条规定应当先对无效婚姻案件进行审理,如果此婚姻关系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后,人民法院只需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继续审理。 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是否允许利害关系人或者婚姻关系当事人再对该婚姻关系申请宣告无效?因为此事既关系到各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又与继承、分割财产等财产处理问题关系密切,应当有条件、在1定限度内,受理并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故《解释2》第5条规定,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1年内,当事人诉讼至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予受理。按照第1批司法解释规定,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起此项诉讼请求,《解释2》进1步对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中,当事人的具体称谓、怎么列当事人等作出规定。 基于无效婚姻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原因,此类案件,1经人民法院受理后,是否宣告无效,是否继续审理,己经不再是当事人凭自己意志决定的事情。人民法院对于婚姻效力问题,依法、依职权享有审查决定权。因此,对于无效婚姻案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等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以离婚为由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效婚姻的,要行使释明权,将婚姻无效情形依法告知当事人。《解释2》对这些问题也都进1步作出了规定,以便于审判实际中更好地加以适用。 婚姻关系因当事人1方死亡而终止,但婚姻关系并不只是建立了配偶关系,同时基于婚姻关系还产生了当事人与双方近亲属间的姻亲关系,而且婚姻关系的建立还改变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亦成为法定继承人。所以当婚姻关系的1方当事人死亡,但对婚姻关系仍有必要的确认其效力,利害关系人仍有权利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
6、夫妻1方死亡婚姻关系还存在吗
夫妻1方死亡,婚姻关系不存在。若夫妻1方死亡,婚姻自动终止,无需离婚。自然死亡,婚姻关系的主体之1已不复存在,必定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并且发生遗产继承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失。 夫妻1方死亡还能再婚吗 夫妻1方死亡还能再婚。
1、申请。需提交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3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要注意的是:离过婚的请带上离婚证或判决书;
2、受理。到1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3、审查。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4、登记。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问双方是否自愿,交纳登记费9元,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5、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十6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1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1)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第5十1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