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离婚债权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什么?新婚姻法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如何承担

婚姻法离婚债权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1、婚姻法离婚债权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为您推荐】荣县律师 宝丰县律师 新和县律师 章丘市律师 平湖市律师 东山区律师 元谋县律师 根据我国婚姻法离婚债权债务的相关规定,在离婚时应当分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为了债权人的利益也应该对具体由谁来承担债务等达成协议,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债全债务关系没有达成协议,难免在离婚后还会有诸多牵扯。
1、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十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是关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离婚夫妻就共同债权协商不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是双方争夺债权,这可能是因为债权容易实现,或者债权数额大,甚至超出其他共同财产的总价值或有潜在的增值因素(如银行利息);另1方面表现为双方均推让债权而争夺其他共同财产,这可能是因为对债务人的信用或履行能力存在怀疑而导致债权难以实现或无保障,或者有可能实现却因成本太高,或者因为债权的数额小,当事人权衡利弊后,认为不如分得其他共同财产。出现这些协商不成的情况时,法院均不应作出债权归1方的判决。因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任务之1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在财产关系上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共同债权是1种连带债权,这种合法的连带债权作为1种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如果法院将这种连带债权判归1方所有,无疑剥夺了另1方的合法权益,即另1方的债权。所以,法院遇到此类情况时的职责应限定在查清是否存在债权,债权归1方还是双方,双方能协商则尊重双方的意见,不能协商,告知当事人就债权问题另行处理;这主要是考虑到债权不容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法院只能是保护权利,或维护权利的平等,而不能剥夺他人权利。
2、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上面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处理共同债务,1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 《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1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1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1 方向另1方追讨。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1方,债务归另1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1方则以财产归1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1个整体,不可分割,将2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1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1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1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
2、协商1致的原则。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1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1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离婚时(后),男女双方对原夫妻共同债务各应负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夫妻双方都不能以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的承担比例拒绝对债务的牵连责任。当1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即享有向对方的追债权。这样可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全部实现。适用连带责任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4、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财产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管理、经营、使用的权利,分割财产时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1方倾斜。
5、采用举证倒置规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难以确认的,由直接证据证实承担义务的1方负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由夫妻1方承担债务,又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也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或杜绝在诉讼中夫妻1方或双方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损害第3人利益的行为。在离婚时,债权的问题多涉及到的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配的问题,由于不涉及到第3人,所以1般先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处理。


延伸阅读: 第2次起诉离婚要经过哪些程序?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 1方出轨离婚财产分割?。



2、新婚姻法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如何承担


《婚姻法》第十9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4十1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扩展资料:


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1些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中规定: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1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1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1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1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1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1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十3条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1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3、婚姻法离婚债权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依据婚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需要离婚的,需要处理的问题有很多,包括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处理、孩子抚养权等,那么婚姻法离婚债权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什么?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1、婚姻法离婚债权债务的处理原则是怎样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上面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处理共同债务,1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1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1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1 方向另1方追讨。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1方,债务归另1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1方则以财产归1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1个整体,不可分割,将2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1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1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1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
2、协商1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1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1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离婚时(后),男女双方对原夫妻共同债务各应负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夫妻双方都不能以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的承担比例拒绝对债务的牵连责任。当1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即享有向对方的追债权。这样可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全部实现。适用连带责任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4、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财产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管理、经营、使用的权利,分割财产时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1方倾斜。
5、采用举证倒置规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难以确认的,由直接证据证实承担义务的1方负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由夫妻1方承担债务,又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也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或杜绝在诉讼中夫妻1方或双方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损害第3人利益的行为。
2、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十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是关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离婚夫妻就共同债权协商不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是双方争夺债权,这可能是因为债权容易实现,或者债权数额大,甚至超出其他共同财产的总价值或有潜在的增值因素(如银行利息);另1方面表现为双方均推让债权而争夺其他共同财产,这可能是因为对债务人的信用或履行能力存在怀疑而导致债权难以实现或无保障,或者有可能实现却因成本太高,或者因为债权的数额小,当事人权衡利弊后,认为不如分得其他共同财产。出现这些协商不成的情况时,法院均不应作出债权归1方的判决。因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任务之1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在财产关系上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共同债权是1种连带债权,这种合法的连带债权作为1种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如果法院将这种连带债权判归1方所有,无疑剥夺了另1方的合法权益,即另1方的债权。所以,法院遇到此类情况时的职责应限定在查清是否存在债权,债权归1方还是双方,双方能协商则尊重双方的意见,不能协商,告知当事人就债权问题另行处理;这主要是考虑到债权不容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法院只能是保护权利,或维护权利的平等,而不能剥夺他人权利。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婚姻法离婚债权债务的处理原则是怎样的”问题进行的解答,婚姻法离婚债权债务的处理原则包括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协商1致的原则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4、新婚姻法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如何承担




5、新婚姻法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如何承担




6、新婚姻法债权债务的规定是什么


新婚姻法债权债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第4十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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