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婚姻法第19条第3款中,如果有约定了婚前婚后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但个人举债没有让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1、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中,如果有约定了婚前婚后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但个人举债没有让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2、婚姻法第19条第3款中,如果有约定了婚前婚后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但个人举债没有让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除非债务人可以证明只在的目的是用于家庭支出,不然的话夫妻双方自己的约定并不能对抗债权人的要求,因为债权人没有必要知道夫妻双方是否各自负担债务,夫妻双方只能在还债以后,如果离婚的话可以向对方索起补偿,在夫妻共同财产中进行分割。

谁知道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是什么

3、谁知道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是什么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款指的就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是什么

4、《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是什么

第三款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以及债务如何承担,特别是在第三人知道的约定的,由相对方承担,不知道的,夫妻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找任意一方或双方,相关规定如下:《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是不是举证被追为被执行人的依据

5、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是不是举证被追为被执行人的依据

不是。夫妻一方是被执行人,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另一方名下财产,无需追加被执行人,因为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无论谁名下的都是共同财产,所以执行谁名下都一样。一般情况下根据婚姻法追加另一方也为被执行人的主要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法院强制执行时双方已经离婚,那么法院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是说什么

6、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是说什么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可知第三款的内容指的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就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债务问题进行书面的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有该约定的,那么即便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也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 法条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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