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或称绝对与相对无效婚姻)的最早起源是哪里吗?美国婚姻法有哪些规定?

谁知道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或称绝对与相对无效婚姻)的最早起源是哪里吗?



1、谁知道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或称绝对与相对无效婚姻)的最早起源是哪里吗?

无效婚姻起源于古代法。古巴比伦王国的《汉漠拉比法典》中就将事先未订婚约的结合,视为无效婚姻。罗马市民法对违反结婚的必备条件和婚姻禁例的,不认其为正式婚姻。依照传统的亲属法学中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无效制度滥觞于欧洲中世纪寺院法全盛的时代。那时基督教本着教义奉行禁止离婚主义,对于无法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只能基于1定理由,经教会当局宣告其婚姻无效。从1定意义上来说,当时婚姻无效制度和别居制度1样,是作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而得到重视和应用的。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将无效婚姻分为两种,即绝对无效婚姻和相对无效婚姻,法国的相对无效婚姻相当于可撤销婚姻。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兼采无效婚和撤销婚两种制度。此后,瑞士、日本、英国等国以及美国的部分州,都相继设立了这两种制度。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也是既规定了无效婚姻,又规定了可撤销婚姻。有些国家则采用无效婚姻单1制度,不设立可撤销婚姻,如俄罗斯、意大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古巴、秘鲁、原南斯拉夫等国以及美国统1结婚离婚法。还有的国家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融合为单1的婚姻撤销制度,如现行德国民法典只规定有可撤销婚姻1种形式。在同时设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法律对导致两者产生的事由规定不尽相同。此外,1种违法行为在1国为无效婚姻,在他国则可能是可撤销婚姻。

美国婚姻法有哪些规定?



2、美国婚姻法有哪些规定?

帮忙找出 日本,德国,美国,英国的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体例!感谢啊!



3、帮忙找出 日本,德国,美国,英国的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体例!感谢啊!

有些国家只设立无效婚姻制度,不再设可撤销婚姻制度,而是将欠缺结婚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统1称为无效婚姻,没有绝对或者相对的说法。美国也是采用单1的无效婚姻制度,《德国民法典》在1998年也将原来的无效婚姻制度全部改为可撤销婚姻。

1、在《日本民法》中,婚姻无效的要件有2:因错认人或其他事由,当事人之间无结婚意思时;当事人不进行婚姻申报时。撤销要件为:未达法定婚龄;重婚;近亲婚;欺诈、胁迫婚;再婚禁止期内婚。

2、在《德国民法》中,婚姻无效的要件包括:欠缺婚姻登记;无行为能力;重婚;禁止的血亲及姻亲之间的婚姻;相好婚;未达法定婚龄;再婚禁止期婚等。《德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要件为:无结婚合意;无行为能力;重婚;近亲婚;相好婚。

3、 美国法上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原因分为两大类:1是有关法定结婚能力的原因。包括有前婚存在、近亲属结婚的限制、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生理缺陷、同性结婚;2是有关结婚意思的原因,包括虚假结婚、心理缺陷、胁迫和欺诈。在上述两类原因中,有的属自始无效婚。

4、作为法律历史发展的结果,当代英国法律中保留了自始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的划分。依照英国 1973 年的《婚姻诉讼法》,婚姻无效的理由有:双方属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任何1方未满 16 周岁;不符合结婚的仪式要求;重婚,即结婚时任何1方已经合法地结过婚;双方不是1男和1女。属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有:1方性无能而使婚姻目的不能实现;由于1方的坚决拒绝而使婚姻生活不能继续;缺乏结婚的合意,即无论由于胁迫、误解,还是精神不健全,任何1方并未有效地同意结婚;婚姻期间1方精神错乱,使双方不能继续生活;婚姻期间1方患有性病;婚姻期间1方与第3人怀孕。

美国婚姻法有哪些规定?



4、美国婚姻法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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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国家只设立无效婚姻制度,不再设可撤销婚姻制度,而是将欠缺结婚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统1称为无效婚姻,没有绝对或者相对的说法。美国也是采用单1的无效婚姻制度,《德国民法典》在1998年也将原来的无效婚姻制度全部改为可撤销婚姻。

1、在《日本民法》中,婚姻无效的要件有2:因错认人或其他事由,当事人之间无结婚意思时;当事人不进行婚姻申报时。撤销要件为:未达法定婚龄;重婚;近亲婚;欺诈、胁迫婚;再婚禁止期内婚。

2、在《德国民法》中,婚姻无效的要件包括:欠缺婚姻登记;无行为能力;重婚;禁止的血亲及姻亲之间的婚姻;相好婚;未达法定婚龄;再婚禁止期婚等。《德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要件为:无结婚合意;无行为能力;重婚;近亲婚;相好婚。

3、 美国法上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原因分为两大类:1是有关法定结婚能力的原因。包括有前婚存在、近亲属结婚的限制、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生理缺陷、同性结婚;2是有关结婚意思的原因,包括虚假结婚、心理缺陷、胁迫和欺诈。在上述两类原因中,有的属自始无效婚。

4、作为法律历史发展的结果,当代英国法律中保留了自始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的划分。依照英国 1973 年的《婚姻诉讼法》,婚姻无效的理由有:双方属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任何1方未满 16 周岁;不符合结婚的仪式要求;重婚,即结婚时任何1方已经合法地结过婚;双方不是1男和1女。属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有:1方性无能而使婚姻目的不能实现;由于1方的坚决拒绝而使婚姻生活不能继续;缺乏结婚的合意,即无论由于胁迫、误解,还是精神不健全,任何1方并未有效地同意结婚;婚姻期间1方精神错乱,使双方不能继续生活;婚姻期间1方患有性病;婚姻期间1方与第3人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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