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新婚姻法规定子女抚养权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



1、《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

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1直是1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最新修改的婚姻法也就子女抚养权做了些调整。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1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1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原则规定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从上文可知,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更加强调,子女抚养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抚养能力。这也说明,我国法律是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十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十7条离婚后,1方抚养的子女,另1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1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1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新婚姻法规定子女抚养权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新婚姻法规定子女抚养权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问:张某与其夫王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诉讼中,王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均要求抚养儿子。经调解无效,法院依法判决2人离婚,所生儿子由张某抚养,王某每月付抚养费15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却拒绝将小孩给张某抚养。请问:张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答:张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应对王某强制执行。在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把孩子交1方抚养,是基于案件的特定情形,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而作出的裁判,理应得到双方的认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意见》第2十1条规定: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为此,对王某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子女交给张某抚养的行为,可以对王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当然,在执行过程中,应尽量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促进其自动将孩子交给张某抚养。解放日报 东黎 立光 新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

新婚姻法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



3、新婚姻法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

新婚姻法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  第3十6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版  第2十1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3十7条 离婚后,1方抚养的子女,另1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1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1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体现了( )。



4、《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体现了( )。

D D [评析] 考查要点是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社会主义道德对法律有3个方面的作用: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价值指导;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具有促进作用;社会主义道德可以弥补社会主义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有两个方面的作用:社会主义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的属性;社会主义法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法律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等等,这些都是社会主义法对道德的确认。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怎么规定的



5、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怎么规定的

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1般是按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主要考虑经济、工作、学历、环境等因素。总的概括就是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   《婚姻法》   第2十1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3十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3十7条 离婚后,1方抚养的子女,另1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1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1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6、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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