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怎样撤销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可以撤销吗

民政局怎样撤销婚姻登记

1、民政局怎样撤销婚姻登记

1、初审。婚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核查本登记机关原登记档案。

2、受理。指导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申请书内容进行比对、核查,确保相关内容的一致。

4、报批。婚姻登记员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5、公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如30日内无异议,则宣告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同时宣告该婚姻证作废并收回。扩展资料: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特征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即视为有效婚姻。

婚姻登记可以撤销吗

2、婚姻登记可以撤销吗

婚姻登记符合下面两种情形的,可以撤销。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效力 被撤销的婚姻,从结婚的一开始就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自始至终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始终就不是合法的夫妻。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在撤销婚姻时,应当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如果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人民法院在财产进行判决时,不是将财产绝对平均地一分为二,而是要考虑到双方对该无效婚姻的形成及存续等有无过错。如果一方有过错而另一方没有过错,可以根据有过错一方过错的严重程度,将财产多分给无过错的一方;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可以根据双方过错的严重程度,将财产多分给过错相对较小的一方,而少分给过错相对较大的一方,以便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或者过错较小一方的利益。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被冒名办理婚姻登记可否申请撤销?求答案

3、被冒名办理婚姻登记可否申请撤销?求答案

【案情】张丽与张琴系亲姐妹,张丽是姐姐,妹妹张琴比姐姐张丽小两岁。妹妹张琴19岁时与青年林海(22岁)相识后,自由恋爱。半年后,双方决定结婚,但张琴仍未达法定婚龄。几天后,张琴偷拿了姐姐张丽的身份证,与林海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姐姐张丽与男友去办理婚姻登记时,民政部门告知其已经结婚了。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妹妹冒用自己身份证去登记结婚的行为,姐姐张丽可以到法院请求宣告妹妹张琴的婚姻无效。理由是妹妹未达到法定婚龄去登记结婚,属于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之一,宣告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姐姐张丽可以顺利去办理结婚登记。 第二种观点认为,错误的婚姻登记的发生是由于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审查清楚,姐姐张丽可以到民政部门请求民政部门撤销该婚姻登记。撤销的婚姻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自始无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本案这种情况,姐姐的救济方式应该是去民政部门请求民政部门进行行政复议。若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服,则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姐姐张丽的救济方式应该先去民政部门请求民政部门进行行政复议。若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服,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姐姐张丽到法院请求宣告妹妹张琴婚姻无效的这种方法不能解决问题。理由是,虽然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未到法定婚龄的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但是无效婚姻的判断标准应以起诉时的状况为准。无论起诉前或缔结婚姻时的状况如何,一旦经过了法定的期间,只要男女双方均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则不能再以之前无效的事由主张婚姻无效。本案中的妹妹张琴去登记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姻,其属于婚姻无效情形。但是姐姐张琴是在两年后发现妹妹冒用自己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即在妹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时候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此时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妹妹张琴的无效婚姻已经演变为有效婚姻。故姐姐张丽欲通过请求法院宣告妹妹张琴婚姻无效的方法并不能解决问题。 第二,本案中妹妹张琴冒用姐姐身份证登记结婚的行为并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情形。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可见,婚姻登记机关是有撤销婚姻的权利,但仅仅只是在胁迫结婚这一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本案中的婚姻登记并不存在受胁迫的情况,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情形。故不能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该婚姻登记。 第三,针对本案这种情况,当事人张丽的救济方式只能请求婚姻登记机关即民政部门进行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服,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办理婚姻登记属于设定或证明权利或者具有法律利益的行为,即授益行政行为。对于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并不当然无效或者可撤销,只有该行政行为严重且明显的情况下才属于当然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对于婚姻登记这种授益行政行为来说,当授益行政行为有程序瑕疵时,如若可以补正,则可由行政机关自行补正,但当无法补正或者补正徒劳无益,程序瑕疵已经明显影响实质决定的,则须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的授益行政行为明显影响实质决定,故应撤销该授益行政行为。(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撤销婚姻登记的条件,撤销婚姻登记应注意什么

4、撤销婚姻登记的条件,撤销婚姻登记应注意什么

婚姻并不都是复幸福美满的,有人就会问制,婚姻能撤销吗?需要些什么手续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一种婚姻是可以撤销的,那就是胁迫结婚的婚姻。所谓胁迫,是指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或者以直接对他人实施损害相威胁,是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撤销婚姻有两种途径,一是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二是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由受胁迫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自行撤销错误登记吗

5、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自行撤销错误登记吗

您好!婚姻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可以进行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起诉撤销婚姻登记需要双方去吗?

6、起诉撤销婚姻登记需要双方去吗?

起诉撤销婚姻登记需要双方。具体流程为,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然后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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