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新婚姻法中“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具体实例,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是什么意思?

请教,新婚姻法中“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具体实例



1、请教,新婚姻法中“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具体实例

夫妻1方个人财产的法定孳息,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部分,如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应认定为夫妻1方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是什么意思?



2、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是什么意思?

《婚姻法解释(3)》第5条明确规定:夫妻1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明确了,夫妻1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例如:婚前个人存款,每年有固定的银行利息,这就是孳息;婚前1方购有房屋,婚后房价飙升,升值部分就是自然增值,应是个人财产。如果出租,租金是经营性的收益,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是什么意思



3、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是什么意思

字面意思,这个婚姻法解释可能还需要个解释,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要么是天然孳息(指母牛生小牛等),要么是法定孳息(利息,租金等),要么是自然增值。如果都除外,就不存在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了 婚姻法解释3 第5条夫妻1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物权法 第1百1十6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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