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子女抚养的规定是怎样的?婚姻法关于抚养费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婚姻法司法解释子女抚养的规定是怎样的?
针对人民法院在审理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时,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形,最高院根据我国民事现状,制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子女抚养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以该规定为依据,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公民也可以参照该法规的规定,确定自己是否可以得到孩子的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十9条、第3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1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1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1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1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1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2十至3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1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5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1次性给付。
9、对1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1
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1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1
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1般至子女十8周岁为止。十6周岁以上不满十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1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1
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1,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1
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1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1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1
5、离婚后,1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1
6、1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1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1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1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1
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1
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1,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1
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1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2
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1方抚养。2
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百02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审理孩子的抚养权的案件时,会根据孩子的年龄、父母的基本情形等来确定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若在离婚后,需要变更抚养权的,也需要参照该法规的规定。 延伸阅读: 最新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2017 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处理 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有效吗?。
2、婚姻法关于抚养费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婚姻法关于抚养费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1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2十至3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1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5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1次性给付。
3、对1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1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育费的给付期限,1般至子女十8周岁为止。 十6周岁以上不满十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1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6、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1,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6、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1,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7、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1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所以,我国从来没有在婚姻法包括其他任何司法解释当中明确的规定抚养费的统1支付标准,而且有国家法律制度强制性的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也是非常不现实的。不过,司法解释当中当然也明确的指出了判定抚养费支付标准的相应参考因素,抚养费变更和抚养费支付时间等这些都是有统1规定的。 延伸阅读: 新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规定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怎么算,抚养费给付期限是多久 抚养费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