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争议: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争议: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争议: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4十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吴晓芳法官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4条出台的背景是夫妻逃债。但目前,出借人和债权人恶意串通情况亦时有发生,因此不少人认为该条过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吴晓芳法官提到最高法院给地方高院的两个函复:


1是(2014)民1他字第10号给江苏高院《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何认定的答复》,内容为: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1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1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1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4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2是(2015)民1他字第9号给福建高院《关于夫妻1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内容为:夫妻1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适用《婚姻法解释(2)》第2十4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吴晓芳法官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内对外应区别对待:对内,在涉及夫妻双方之间债务承担时,应适用《婚姻法》第4十1条的规定,无论夫妻双方谁做原告,都由借款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借款系基于夫妻的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如果证据不足,则由其个人偿还;对外,在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4条的规定,运用推定原则,债权人只要证明该借款系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大额举债与“家事代理”,吴晓芳法官认为可参照浙江高院的做法,夫妻1方对外举债,在日常生活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超出日常生活范围的,举债1方或债权人应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夫妻双方合意。


我们认为,基于第2十4条的推定效力,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可以根据需要追加配偶为共同被告,由其在此诉讼中对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抗辩与举证,法院对债务性质与配偶是否应当承担还债责任问题,统1作出判断;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未追加配偶的,债权人有权另行起诉要求确认其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应按照上述原则处理举证与判断问题。



2、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9条是怎么规定的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1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十2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



3、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4条补充规定后,还有争议吗


争议是存在的,但是应以法定为准,即使有争议也要执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4、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7条还有效吗




5、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7条




6、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4条应用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