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自由原则,简述革命根据地时期婚姻立法的主要基本原则。

论婚姻自由原则


1、论婚姻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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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文摘要……………………………………………………………(1)


1.婚姻自由的概念及本质………………………………………(2)


2.婚姻自由的相对性……………………………………………(3)


2.1婚姻自由的法律约束………………………………………(3)


2.2婚姻关系的道德约束………………………………………(5)


3.干涉婚姻自由的表现形式………………………………………(5)


3.1包办婚姻……………………………………………………(6)


3.2买卖婚姻……………………………………………………(7)


3.3借婚姻索取财物……………………………………………(7)


4.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6)


4.1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立法现状……………………………(8)


4.2我国婚姻自由原则面临的困境……………………………(8)


4.3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完善建议……………………………(10)


结语…………………………………………………………………(13)


参考文献……………………………………………………………(14)


1.婚姻自由的概念及本质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此合法性成为婚姻的本质属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这1概念本身包含。



2、简述革命根据地时期婚姻立法的主要基本原则。


根据地时期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别主要有:


(1)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原则是根据地各个时期婚姻法规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之1。


(2)1夫1妻。各个根据地婚姻立法均明确规定任何人都只能有1个配偶,1切公开的或变相的1夫多妻或1妻多夫都是非法的。


(3)男女平等。


(4)保护军婚。为了保障革命战争的胜利,保护军婚是根据地婚姻法规中的基本原则之1。



3、婚姻自由原则与婚姻自主权的区别有哪些


《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依照这条规定,1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论采取什么形式,也不论与当事人的关系如何,不论是他们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别的亲属以及其他任何人,都是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法律保护。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1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凡符合法律规定,即为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个大,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理保护。因此,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婚姻自由原则与婚姻自主权的区别首先,婚姻自主权是事实的权利,婚姻自由是1种立法价值取向。所谓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状况,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属于事实层面的权利。即男女双方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具备结婚和离婚的申请权,是人的1种权利。同时,婚姻自主权又是1种事实,是法律所赋予公民的1种权利。婚姻自由却是婚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婚姻的题中之义和价值评判。有了婚姻自主权并不等于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即就其性质来说,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就其范围来说则是对婚姻自主权的界定。其次,婚姻自主权更多的是具有法律属性,而婚姻自由则更具道德伦理属性。由于妇女在婚姻和家庭中所处的经济地位以及生儿育女、操持家务等过当的家庭责任传统观念的影响,即使追求婚姻自由也总是受桎于诸多责任、义务,如哺乳、贞操义务等,使婚姻自主权常常无法落到实处,故需以法律予以明示。而婚姻自由常常是1种伦理价值选择,在实际的结婚、离婚中往往被观念、传统击得粉碎。如针对第3者插足现象,经常成为舆论谴责的中心,法庭判决的依据,这实际是对婚姻自由伦理价值的1种错误评价。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勃兴的已经得到确认的无过错离婚主义原则则是对1婚姻自由伦理价值的理性评判。所以,婚姻自主权不应成为婚姻自由的绊脚石,更不应成为阻止离婚自由的法宝。婚姻自主权宽容度的增长必然会有力的或恰当地增加婚姻自由的限度。再次,婚姻自主权必须以真实的合意为基础,婚姻自由却不尽然。婚姻是1种契约,也是1种法律行为,而且是1种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因为它决定了两个人终身的肉体和精神的命运。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将婚姻视为1种契约性法律行为,这是1种共识。因此不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则必须遵从契约的有关规则,婚姻自主权必须是在双方真实的合意基础上的婚姻自主权,否则就不能体现婚姻自由的真正内涵。在现实中,由于诸多原因,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的行使并不都是出于真实的合意,如欺诈性协议离婚,回避法律的追诉。所以婚姻自主权是以民法的规范予以规制并以双方真实合意作保障。婚姻自由却总是以1方的自主权的行使来体现,不似婚姻自主权需双方的真实合意。这1点在离婚自由中的无过错主义原则即是无合意的离婚自由的表现。不过,蒙昧时代的群婚制中的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每个男子属于每个女子的婚姻形式当然不是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婚姻自由的内涵。婚姻既是1种契约,当然应该建立在真实合意的基础之上。婚姻作为1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1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延伸阅读: 什么是婚姻自由 浅论婚姻自由原则 有关婚姻自由的探讨。



4、革命根据地婚姻法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夫1妻B.孝敬公婆C.男女平等D.婚姻自由E.保护军婚此题为多项选择题...


正确答案:ACDE


革命根据地婚姻法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夫1妻,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保护军婚。



5、婚姻自由原则与婚姻自主权的区别有哪些


《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依照这条规定,1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论采取什么形式,也不论与当事人的关系如何,不论是他们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别的亲属以及其他任何人,都是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法律保护。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1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凡符合法律规定,即为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个大,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理保护。因此,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婚姻自由原则与婚姻自主权的区别首先,婚姻自主权是事实的权利,婚姻自由是1种立法价值取向。所谓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状况,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属于事实层面的权利。即男女双方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具备结婚和离婚的申请权,是人的1种权利。同时,婚姻自主权又是1种事实,是法律所赋予公民的1种权利。婚姻自由却是婚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婚姻的题中之义和价值评判。有了婚姻自主权并不等于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即就其性质来说,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就其范围来说则是对婚姻自主权的界定。其次,婚姻自主权更多的是具有法律属性,而婚姻自由则更具道德伦理属性。由于妇女在婚姻和家庭中所处的经济地位以及生儿育女、操持家务等过当的家庭责任传统观念的影响,即使追求婚姻自由也总是受桎于诸多责任、义务,如哺乳、贞操义务等,使婚姻自主权常常无法落到实处,故需以法律予以明示。而婚姻自由常常是1种伦理价值选择,在实际的结婚、离婚中往往被观念、传统击得粉碎。如针对第3者插足现象,经常成为舆论谴责的中心,法庭判决的依据,这实际是对婚姻自由伦理价值的1种错误评价。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勃兴的已经得到确认的无过错离婚主义原则则是对1婚姻自由伦理价值的理性评判。所以,婚姻自主权不应成为婚姻自由的绊脚石,更不应成为阻止离婚自由的法宝。婚姻自主权宽容度的增长必然会有力的或恰当地增加婚姻自由的限度。再次,婚姻自主权必须以真实的合意为基础,婚姻自由却不尽然。婚姻是1种契约,也是1种法律行为,而且是1种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因为它决定了两个人终身的肉体和精神的命运。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将婚姻视为1种契约性法律行为,这是1种共识。因此不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则必须遵从契约的有关规则,婚姻自主权必须是在双方真实的合意基础上的婚姻自主权,否则就不能体现婚姻自由的真正内涵。在现实中,由于诸多原因,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的行使并不都是出于真实的合意,如欺诈性协议离婚,回避法律的追诉。所以婚姻自主权是以民法的规范予以规制并以双方真实合意作保障。婚姻自由却总是以1方的自主权的行使来体现,不似婚姻自主权需双方的真实合意。这1点在离婚自由中的无过错主义原则即是无合意的离婚自由的表现。不过,蒙昧时代的群婚制中的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每个男子属于每个女子的婚姻形式当然不是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婚姻自由的内涵。婚姻既是1种契约,当然应该建立在真实合意的基础之上。婚姻作为1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1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延伸阅读: 什么是婚姻自由 浅论婚姻自由原则 有关婚姻自由的探讨。



6、婚姻自由原则与婚姻自主权的区别


首先,婚姻自主权是事实的权利,婚姻自由是1种立法价值取向。所谓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状况,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属于事实层面的权利。即男女双方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具备结婚和离婚的申请权,是人的1种权利。同时,婚姻自主权又是1种事实,是法律所赋予公民的1种权利。婚姻自由却是婚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婚姻的题中之义和价值评判。有了婚姻自主权并不等于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即就其性质来说,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就其范围来说则是对婚姻自主权的界定。其次,婚姻自主权更多的是具有法律属性,而婚姻自由则更具道德伦理属性。恩格斯在考察了家庭的起源得出的结论是:依蒙昧时代的群婚制到野蛮时代的对偶婚制,发展到文明时代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1夫1妻制的顺序,其最明显的特征就在于“妇女愈来愈被剥夺了群婚的性的自由,而男性却没有被剥夺”。由于妇女在婚姻和家庭中所处的经济地位以及生儿育女、操持家务等过当的家庭责任传统观念的影响,即使追求婚姻自由也总是受桎于诸多责任、义务,如哺乳、贞操义务等,使婚姻自主权常常无法落到实处,故需以法律予以明示。而婚姻自由常常是1种伦理价值选择,在实际的结婚、离婚中往往被观念、传统击得粉碎。如针对第3者插足现象,经常成为舆论谴责的中心,法庭判决的依据,这实际是对婚姻自由伦理价值的1种错误评价。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勃兴的已经得到确认的无过错离婚主义原则则是对1婚姻自由伦理价值的理性评判。所以,婚姻自主权不应成为婚姻自由的绊脚石,更不应成为阻止离婚自由的法宝。婚姻自主权宽容度的增长必然会有力的或恰当地增加婚姻自由的限度。再次,婚姻自主权必须以真实的合意为基础,婚姻自由却不尽然。婚姻是1种契约,也是1种法律行为,而且是1种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因为它决定了两个人终身的肉体和精神的命运。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亦称婚姻的预约。婚约的成立称定婚或订婚。婚姻是否为契约,取决于婚姻是否具有契约的本质特点。契约是1种协议或合意,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契约主体必须为2人以上。其次,必须达成意思表示之合意,即未形成合意,也就形不成协议。再次,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最后,主体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将婚姻视为1种契约性法律行为,这是1种共识。因此不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则必须遵从契约的有关规则,婚姻自主权必须是在双方真实的合意基础上的婚姻自主权,否则就不能体现婚姻自由的真正内涵。在现实中,由于诸多原因,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的行使并不都是出于真实的合意,如欺诈性协议离婚,回避法律的追诉。所以婚姻自主权是以民法的规范予以规制并以双方真实合意作保障。婚姻自由却总是以1方的自主权的行使来体现,不似婚姻自主权需双方的真实合意。这1点在离婚自由中的无过错主义原则即是无合意的离婚自由的表现。不过,蒙昧时代的群婚制中的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每个男子属于每个女子的婚姻形式当然不是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婚姻自由的内涵。婚姻既是1种契约,当然应该建立在真实合意的基础之上。婚姻作为1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1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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