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婚姻自由原则,论婚姻自由原则

浅论婚姻自由原则



1、浅论婚姻自由原则

[摘 要]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1个核心立足点。作者认为,有了婚姻自主并不意味着就婚姻自由。[关键词] 婚姻家庭法 婚姻自由 婚姻自主

1、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是1种社会历史的现象。它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1定阶段才出现的体现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并为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家庭,是由1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这种亲属关系是其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及至收养关系而发生的。两者是密切联系的,婚姻是产生家庭之前提,家庭是婚姻缔结之结果。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婚姻家庭制度,是基于1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正体现了1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那些破坏统治阶级制定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行为,就会被视为违法,严重的则构成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

2、婚姻自由制度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男女两的结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合法性成为婚姻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法,又称“婚姻法学”。研究婚姻家庭法和与此相关的法律现象的部门法学。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1]婚姻法(marriage law),调整1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1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2].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3]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1个历史范畴,它有1个从无到有的过程。[4]“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中世纪以前各国的立法,通常将子女的婚事置于家长权、家你权的支配之下。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首要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1项基本权利。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1个核心立足点。新婚姻法在对婚姻自由的规定方面,有其新的突破,即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附设了道义的”羁绊“。应该说,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理念基础上构建新婚姻法的体系,这无疑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建设的1大现实进步,也是以变应变,用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来强化维护有涉社会安定之基石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良性举措。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法律与伦理道德结合得最紧密、也是冲突最多的婚姻家庭社会领域,如何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这不仅是1门立法技术,更是1项社会管理的综合艺术。 获取相关帮助请咨询秦皇岛婚姻家庭律师。



2、论婚姻自由原则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in7bt4 论婚姻自由原则毕业论文 目录 中文摘要……………………………………………………………(1) 1.婚姻自由的概念及本质………………………………………(2) 2.婚姻自由的相对性……………………………………………(3) 2.1婚姻自由的法律约束………………………………………(3) 2.2婚姻关系的道德约束………………………………………(5) 3.干涉婚姻自由的表现形式………………………………………(5) 3.1包办婚姻……………………………………………………(6) 3.2买卖婚姻……………………………………………………(7) 3.3借婚姻索取财物……………………………………………(7) 4.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6) 4.1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立法现状……………………………(8) 4.2我国婚姻自由原则面临的困境……………………………(8) 4.3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完善建议……………………………(10) 结语…………………………………………………………………(13) 参考文献……………………………………………………………(14) 1.婚姻自由的概念及本质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此合法性成为婚姻的本质属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这1概念本身包含。



3、法律论文 论婚姻成立的实质条件

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有:

1、男女双方有结婚的合意。 《婚姻法》第5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1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3者加以干涉。

2、达到法定婚龄。 《婚姻法》第6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十2周岁,女不得早于2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禁止条件有:

1、禁止重婚。婚姻法第3条、第十条规定, “禁止重婚”,重婚的婚姻无效,

2、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3、禁止结婚的疾病 第7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论婚姻纠纷案件中第3者的权益维护

导读:提起婚姻中的第3者,人们总是予以谴责和唾弃,往往忽视了发生婚姻前1方的过错和第3者权利的维护。随着我国公民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标的数额不断增加,同时夫妻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3者进行财产给付的情况逐渐增加。1旦配偶发现财产给付,往往会通过起诉另1方配偶和第3者,以无效法律行为为由主张权利,法院对此判决往往也是差异较大。   案例:   1.丈夫瞒着妻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3者,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赠与行为无效,判决第3者全额返还受赠财产。   2.案情如上,法院认为丈夫处分妻子份额部分无效,判决第3者返还1半受赠财产。   3.案情如上,法院认为丈夫处分财产系不法原因给付,侵权1方为丈夫,与第3者接受赠与无关,判决驳回。   4.出资购房,将产权登记在第3者名下。后妻起诉第3者要求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结果有两种,分别是:1.法院认为房屋登记在第3者名下,该房为夫妻所有的理由不足,不支持妻子的诉请,另外有部分法院行使释明权,要求原告主张债务而非物权;2.法院认为房屋虽然等级在第3者名下,但因房屋的全部出资均系丈夫投入,且未征得妻子同意,故应当认为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与第3者无关。   综上,此类纠纷具有1些共同点,分别是:1.赠与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夫妻1方擅自处分;3.处分的财产价值较大,通常为购房款或者现金;4.处分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5.赠与方多以赠与财产系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要求宣告赠与行为无效。6.法院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此外,在细节问题上法院处理也存在1些差异。就上述问题,假设案情为案例1,妻子作为原告起诉丈夫和第3者,要求法院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找法网分析如下:   

1、被告(夫)与第3者之间的赠与合同效力分析   找法网认为此类赠与合同不宜1概认定无效,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5十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合同无效:   (1)1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3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此类案件中,往往被告与第3者恋爱和共同生活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并且有些第3者还生育子女。第3者往往对男方已婚并不知情,其也是被蒙蔽的受害者,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恶意串通是认定无效合同的1项基本原则,在此类案件中,第3者往往却是善意的第3人。双方保持同居的关系持续时间较长并且对男方已婚不知情的前提下,对第3者而言,从来没有与被告有恶意串通的故意或者事实。根据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如果赠与款项已经实际给付,合同已经履行,不具备合同法52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至于有人主张此类合同损害社会共同利益,即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对此观点,找法网认为,此类纠纷当属于私人间民事纠纷并用道德规范调整,是典型私法领域的法律问题。如果说1起婚外情都能上升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话,社会上稍有不道德的活动都可以盖上有违社会公共利益的大帽。还有什么活动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早已千疮百孔。   其次:法律从来没有当事人不能接受已婚者给付财产的禁止性规定,第3者作为受赠人,有接受他人给付财产的权利。   所以,对此类案件在主观上的认定方面应当予以区别对待,如果第3者应知或者明知男方有配偶,而接受赠与应当认定其与男方系恶意串通,赠与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如果其为不知情的善意1方,不宜认定赠与合同无效。   

2、侵权方应当是配偶1方,应当由配偶承担赔偿责任,而非第3者   从婚姻法律规定上看,被告赠与第3者款项表面上看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但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原告和被告的共同财产双方都享有处分的权利。被告将款项赠与给第3者,如果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的话,侵害权利的主体是被告,与第3者接受赠与没有因果关系。其次,被告实际给付的往往是货币。货币所有权是以货币为标的物成立的所有权,货币的价值,并非基于货币的物质素材本身,而是基于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全社会的信赖,因而对于货币的现实占有人,不问其取得原因如何、有无正当权利,而问其货币价值的归属者,尤其是作为交易媒介,货币的所有必须与占有相1致。被告系占有人即所有人,其对赠与财产的处分是有权处分的行为,而配偶1方即原告并非赠与财产的占有人也非所有权人,即使是夫妻共同收入,在被告处保管,由于货币的特殊性质,被告对赠与财产有权处分,第3者接受了赠与财产就成了赠与物新的所有人,第3者与原告间没有直接的侵权法律关系。   

3、赠与并不导致原告财产权利的减少,甚至可能增加   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1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此类案件中,被告的行为就属于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假设原告和被告有共同财产1000万元,在法定财产制度下,原告和被告各享有500万元,即使被告转移挥霍了200万元,分割财产时,是对被告予以少分200万元,并不对原告少分,赠与、转移财产属于被告个人行为,原告仍然可以分割得到500万元。   婚姻法司法解释3颁布后,已经从立法和实践中支持了特别财产制度,可以实施分别财产制。   根据婚姻法第4十7条的规定:“离婚时,1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1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1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1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原告和被告离婚,可以主张让被告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从而造成原告财产数额的增加。   

4、在具体判决时,应当考虑在被告与第3者交往过程中,赠与财产的支出问题   1般而言,此类案件中,多数当事人互相之间会有共同就餐、共同购物、互赠礼品等共同的开支。如果第3者接受赠与后,并不是将款项全部用于自己个人开支,而是用于了另外1方的支出或者必要支出,甚至是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用,应当给予法院自由裁量的权利,并扣除相关费用。   

5、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到1旦支持原告的诉请,实际上是让被告人财两得   对第3者而言,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其与有配偶者交往,往往付出了人生最宝贵的青春。第3者接受赠与财产被妻子诉讼后,如果法院判决第3者返还财产,客观上造成了被告包养第3者,包养期间不用花1分钱,第3者为了被告奉献了青春、奉献了身体,并且还面临着流产、生育子女的巨大风险。最后,花在自己身上的钱款全部要返还给被告的妻子,实际上就是返还给被告,这无疑是对法律的玩弄。   

6、本案实质是不法原因给付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对此此类问题,民法上早有通论,即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此类案件同案不同判,就是因为我国立法上对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规定是空白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3颁布之前,配偶方所谓的维权只有起诉赠与无效,但解释3实施后,已经通过特别财产制给予了救济途径。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中还有很大1部分属于恶意诉讼。往往是被告给付第3者款项大多处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当时被告并未要求第3者出具任何手续,被告并未要求返还,但是双方恋爱共同生活关系1旦结束,被告想要继续共同生活的目的不能达到,又不甘心金钱损失,才诉至法院。



5、《论婚姻自由》的毕业论文该怎么写?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3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1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1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1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1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1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6、《论婚姻与道德》作者: [英] 伯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

。ISBN: 9787208168398 。内容简介。 究竟什么样的婚姻才是幸福的?著名哲学家罗素认为人类的婚姻与性道德经历了1个漫长的演变过程,其内容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历史上,关于性的知识1直是禁忌或处于灰暗地带。罗素主张让年轻人获得健康、正面的性教育,从而使他们对婚姻与爱情有1个严肃认真的态度。他认为幸福的婚姻应满足1些条件,比如夫妻双方都感受到完全的平等、不干涉彼此的自由、身心完美地融合、价值观相似…… 关于爱情、x、婚姻、家庭、试婚、离婚、人口、优生等话题,罗素用生动、流畅的文字娓娓道来。时至今日,这些睿智的言谈仍然在启发我们如何经营婚姻并收获幸福。作者简介。 伯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1872—1970),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社会批评家,他以在数理逻辑和分析哲学方面的杰出成就而闻名,是现代分析哲学的创始人之1。他也致力于哲学的大众化、普及化,并因出版《论婚姻与道德》被授予1950年诺贝尔文学奖。他的代表作品还有《西方哲学史》《数学原理》《物的分析》等。精彩短评。 # 父权与szjy文化对人性的禁锢。罗素试图用包容开放的新道德观缓和并消除爱情与传统道德的冲突矛盾,但人的自由实现和美好情感依然是困难重重与举步维艰的。爱情建筑于彼此共同的价值观之上,也受制于社会文化的土壤。 # 比起两个人相互陪伴所带来的快乐,婚姻是更加严肃的,作为1种组织制度,婚姻借助生儿育女这1事实构筑了更紧密的社会结构,它有着远超夫妻个体情感的重要性。 # 虽有局限性,却也能引起思考 # 即便时有跳跃的论断,而且时常以点带面牵扯太多的命题(伦理学社会学人类学……),但仍然是阅读罗素(通俗小散文)1贯会带来的愉悦感,源自于文字中折射的他的生活哲学和处世态度(王小波所说的“x、智、趣”如出1辙)。所议论的也是仍然能够切中当代人痛点的话题。 # 划重点 拍大腿 我想哭 # 1口气读完了,这个翻译还行哈,读下来不费劲。对罗素性 爱情 家庭的观点深感认同。但是对于他的婚姻观,不敢苟同。 罗素认为婚姻的本质是生儿育女,对孩子的责任远大于夫妻之间的浪漫爱情。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夫妻双方要自我克制,保持和谐的关系,为了孩子,甚至可以容忍出轨。赞成离婚的理由竟然是夫妻双方缺乏正液自我克制,夫妻之间相互指责谩骂争吵的家庭环境,由此造成对孩子的伤害,睁亩还不如趁早离婚。 我认为,结婚和离婚的理由始终是因为自己,而不是孩子。在安全、卫生、稳定的基础上可以接受婚前性行为,但是不能接受未婚先孕。1个小生命的意外到来,其实很矛盾,扼杀1个小生命于心不忍,但是为了他/她而决定进入婚姻,未免草率了,这很大程度上会成为日后婚姻破裂的原因,进入婚姻的理由是各方面都合适了,而不是仅仅因为孩子。婚姻与我而言是谨悉清森慎且庄严的。再者婚前怀孕,对女孩子而言,真的掉价。 婚姻的本质,我认为是生活不易,找个相知相爱的人相互扶持,共度生活苦与乐。个人感受和价值在婚姻中是No.1,并非孩子。 # 现在大多数男女都像无机之物1样,他们的婚姻缺少真实而深切的爱情。如果他们在童年时代少1点忌讳的束缚,这种爱情是完全可能产生的。他们缺少必要的经验,即使有这种经验,也是通过秘密或不应有的方式获取的。另外,由于嫉妒得到道德家的赞许,人们认为互相监督是完全正当的。当然如果夫妻之间彼此相爱,毫无不忠之心,那再好不过了。 但是,即便不忠之心真的产生,那也不应当看成是1件可怕的事,如果认为两性之间不能存在友谊,那就更不应该了。美好的生活不可能建立在恐惧、束缚和彼此干涉自由之上。如果没有以上因素,我们仍能保持忠诚,那固然不错,但如果我们觉得保持忠诚需要付出极高的代价,那我们若有偶然的失足,还是彼此谅解为好。毫无疑问,即使具有肉体上的忠贞,相互间嫉妒所造成的婚姻不幸,也往往比相互深信对方最终存在着深切而持久的爱情的情况下所具有的不幸大得多。 按照婚姻革命的观点,作者鄙视婚姻的忠诚通过彼此的“监视”来制约,美好的生活依靠的是自制,甚至隐隐透露出即使不忠也没关系,至少彼此深信很可能不会产生任何怀疑,这种远比相互间嫉妒幸福。 # 这是1本对于有严肃阅读习惯的读者,不可多得的好书.里面的观念谈论了那些1般言论不敢谈论的话题思考,从人类的权利出发,批驳了1些旧的道德观念,(注意,旧的道德观念,有些我们今天都仍然很普遍.)提出了改革婚姻制度的1些设想,做出未来婚姻的预测和展望.以下的目录希望你能找到你感兴趣的话题,里面的内容都是积极而具有建设性的.尽管罗素作为西方的学者,他的观点很西化,对东方的认识有失偏颇,里面谈到有关中国的东西,不感苟同.但不可否认,近几百年来,西方对世界的影响要比东方的多得多,80后的我们更是接触了更多西方的思想,里面的观念,还是有很多值得借鉴和批判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