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财产法律制度中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区别与联系的论文,求论文提纲!!!题目是《论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关系》

论夫妻财产法律制度中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区别与联系的论文



1、论夫妻财产法律制度中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区别与联系的论文

1、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 这是无形资产区别于有形资产的1个明显特征。有形资产应该有物质形式,具有可触性和可视性,如你可以触摸并看到厂房、设备、存货等。但是无形资产的证明文件也是可触、可视的,如你也可以触摸并看到专利证书、特许经营权协议等;另1方面,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实质上都来自其财产权利,而这种财产权利都是无形的。从形式上看,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区别并不明显,要区分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应从本质上考察。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本质区别在于;有形资产的价值是由它的有形性质所创造的;而无形资产的价值是由它的无形性质所创造的,也就是说,有形资产的可触的、有形的和可视的因素赋于其价值。有形资产的价值来自于它的物质特征,尽管其财产权利是无形的,但它来源于其物质特性。而无形资产的价值或来自于某些权利如许可权、抵押权等,或来自于1些无形因素影响,如竞争优势,独1无2性等,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来源都是无形的。

2、相关律师按照《婚姻法》的依据解释关于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1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1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1方的婚前财产是指1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1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1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1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4)1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1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1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1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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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求论文提纲!!!题目是《论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现行《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1)1方的婚前财产;(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现行的《婚姻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的个人财产范围。结合了我国国情,适应了当前夫妻财产关系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有利于划清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界限,减少纠纷。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提高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自主权,从而避免了夫或妻因婚姻状况的改变而丧失其在财产上的独立人格,而且有利于调动夫妻各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1)本法规定的1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3类:1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2是1方婚前已经取得 的财产权利,如1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3是婚前财产的滋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滋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滋息。如婚前所投资的股票,婚后因股票大升而获得的收益应认定为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登记前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归1方所有,登记日后1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本法规定,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应属个人1方财产。这种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1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法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受害人在向医院支付医疗费时,往往是以夫妻共同的积蓄或向他人借款(该债务实践中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先垫付,然后再向侵害者请求赔偿的。如果将获赔医疗费1概规定为1方的个人财产则显失公平。   (3)本法把“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列属为夫妻1方财产,充分考虑到了财产所有人的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以及获得财产者的权利,体现了婚姻法对遗嘱人、赠与人意愿的尊重,符合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立法愿意,充分保护了夫或妻1方的个人利益,避免夫或妻1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财产上的独立人格。   (4)本法将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规定为夫妻1方的财产,而未列举具体内容或界定标准,也未规定专用生活用品在家庭财产中所占份额的比例。我们知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价值观念的转变,个人专用生活用品的价值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了摩托车、轿车等高档生活用品,并逐渐成为夫或妻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因此,如果婚姻法不对专用生活用品的价值、专用生活用品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份额的比例及生产用品与生活用品之间做出科学界定,必将损害婚姻当事人1方的合法权益,建议今后在制订这方面的司法解释中,应弥补此立法上的不足。   (5)对于条款中“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1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   

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型   我国目前的婚姻立法原则确立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也起了很大变化。夫妻财产数量上日益增多,财产构成上也日趋多元化。因此,仅仅依靠法定夫妻财产制已不足以反映和调整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必须逐步完善我国法律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

7、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同时,作为约定财产制的例外本法第40条还规定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1)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   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1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同时当事人1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2)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   夫妻约定的财产应该是有特定形式,履行1定手续的。夫妻财产契约,必须具备书面形式,没有经婚姻登记机关申报登记或公证机关公证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3人。变更和撤销原约定亦必须以书面形式做成并经登记或公证。变更和撤销约定不得改变夫妻双方对第3人原来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因欺诈和逃避等原因而变更和撤销约定的行为无效。这样既可以确定夫妻双方对财产责任的承担,又可以保护第3人的债权,同时兼顾维护社会利益、交易秩序的精神。   

4、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确立了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夫妻财产约定1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先使权利、履行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必须按照有效约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夫妻任何1方违反财产约定,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夫妻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财产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撤销。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夫妻双方协商1致后,同样以书面的形式,且如原约定经过公证机构公证,亦要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才能变更、撤销。

急求!!!美国与中国的婚姻法比较(财产制度,离婚标准等等),我国婚姻法的优势和不足和他国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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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答辩,选择(新婚姻法中离婚制度和夫妻财产制度)的目的?希望有经验的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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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人自由的原则问题上,《婚姻法》并未规定例外情况。因此,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而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第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近年来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该不该结婚日益成为社会上1个讨论的焦点。对于这个问题,众说纷纭,始终没有1个定论。关于能否结婚,婚姻法上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这已经告诉我们大学生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理所当然地享有结婚权利。但有权利不等于应该结婚。大学生不仅面临着极大的学业和就业压力,同时也难以具备结婚的主客观条件,因此,虽然有结婚的权利,但我们仍应该理性地选择远离婚姻。不管大学生结婚是利是毙 但是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这是否意味着,有关结婚的许多曾经被禁止的事,也可以堂而皇之地发生了呢?曾经在校园接吻都被视为严重错误,现在看来只是小事1桩了。当然结婚权的解禁也带来了许多让老师们意想不到的麻烦,比如可以结婚,那么是否可以在校或者租房同居呢。结了婚如果又要生小孩怎么办?总不能让学生挺着大肚子来上课吧!如果生孩子也可以,那么生了孩子的女生是否又可以休国家规定的产假呢?总之接踵而来的麻烦事还真不少。 关键字:大学生结婚;规定;婚姻学 引 言 教育部已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取消了“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原规定,对于大学生结婚,今后既不禁止,也不提倡。 不再对大学生结婚作限制,这样的“法律空白”正体现了法治的应有之义。众所周知,《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并无限制大学生结婚的条款,新《规定》作为这两个法律的下位法,自然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 过去我们禁止高校大学生结婚,实质上是管理者把高校管理制度单纯当成1个“治”人的工具,忽视了问题的另1面,即高校制定的各种管理制度,主要不是用来“管”人的,而是用来服务于人的,高校的秩序主要应该是通过权利的保护,激发学生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而形成的,这样的秩序才是有活力、有张力的秩序。 当前,许多人对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表示了种种担忧,例如大学生尚未自立,没有结婚的物质条件;大学生双方1旦形成夫妻关系,就会给学校管理带来麻烦;婚姻家庭的拖累,会影响大学生们的求学等。这些观点无疑还是把大学生这1成年公民群体当成了未成年人看。 事实上,当代的大学生会失去理智地早早在大学期间步入婚姻殿堂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据教育部称,在70多个已经取消了学生结婚限制的高校中,登记结婚的学生只占总数的万分之1。 退1步说,大学生结婚限制彻底取消后,即使有许多学生去登记结婚,给学校管理造成了很大压力,那也不必为此紧张。因为权利保护的完善必然导致公民自由度的提高,导致秩序维护的难度加大,这是法治社会所必须承担的成本。这些成本与禁止学生结婚规定造成的破坏法治的后果相比,孰轻孰重1目了然。可以说,禁止学生结婚无疑是1个最坏的选择,因为在社会管理的每1个领域中,任何以剥夺个人自由和权利为代价建立起来的秩序,都缺乏基本的合法性。而取消结婚限制虽然可能不是1个最好的选择,但绝对是1个最不坏的选择。 除了不再禁止结婚,新《规定》的其他1些变化也令人关注。如首次增加“学生权利与义务”章节,规定“学校调整学生专业须经学生同意”;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开除学籍“不发学历证明”改为“发给学习证明”等。从这些可以看出,新《规定》充分体现了“以权利为本”的主线,这个主线为未来的高校管理改革划定了1个方向:作为高校,它的管理应该与时俱进,紧跟法治进程,而不是被动地等待社会来适应它。高校管理不能总想着如何让管理者运用权力更方便,而应该多1些换位思考,多思考如何让被管理者维护自己的权利更方便。 不过,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高校普遍实行的是单中心的、权力层层传递的管理架构,这种管理架构的运行规律是依靠外部规则来实现内部秩序,这与彻底实现“以权利为本”的管理理念还不太适应。不过,新《规定》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因为它增写了“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内容。建议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能开展相关调研,早日制定1部促进高校管理民主化的制度来。

1、大学生结婚的原因探索 经多方考证其原因大致如下: 1.可以博老师同情从而考试顺利过关,减轻家庭负担。老师是最善良的1群人,以要带孩子为由向老师诉苦,博取老师的同情心。可使大量在及格边缘的课程得以通过,省去大额重修费,减轻家庭负担。 2.大学生结婚有利于增强同学间感情。同学间、师兄弟姐妹间交流结婚心得,同时互相帮忙带孩子,有利于促进同学间的交流和感情。 3.大学生结婚有利于积累人生经验,提高各项能力。大学生结婚可以让学生提前感受生活压力,为养孩子积极打工,可以积累大量认识经验,同时大学生婚姻稳定,经常闹离婚,可以极大的锻炼各项能力(如:吵架的口才、争几块钱共同财产而不脸红的水平、耐心等法院判决的毅力、向男孩撒泼的技巧等等日后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技能。 4.不会举行隆重婚礼,有利于改良社会风气。如今结婚讲排场,动辄几万几十万,使社会形成1种恶性攀比的不良风气,大学生婚礼较经济,同时参加婚礼的均为同学好友,少1份媚俗,多1点纯洁,不必在婚礼上还看老板或上级眼色,给将来留下1个美好的记忆,即使讲给孩子听也能让他(她)被那份纯洁所感动。同时可以打击许多影楼价格高昂的嚣张气焰。这都对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 5.对孩子的成长有利,响应优生优育政策。大学是人群素质最高的地方,也是风气最好的地方之1,孩子1出世便可以在这样高雅的环境中成长,且接触的都是高素质的群体,iq、eq都将比同龄人高出。孩子是我们的明天,请给他们最好的成长环境! 6.孩子在校园中的增长,可以刺激校园经济。女人和孩子的钱是最好挣的,校园里孩子多了,还怕校工受穷——卖玩具、倒0食、带孩子。有钱挣还怕累?这将刺激校园经济,改善学校条件,同时还解决了大量就业问题。7.带小孩去上课,有利于改进教学方式,提高教学质量。谁都知道,大学生上课时常常有1半人逃课,去上课的人还有1半睡觉的。因此带者小孩去上课,可以提高学生上课的积极性,课间可以逗小孩玩!!!况且总不好当着孩子的面逃课吧?对提高教学质量有积极意义 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和教育部对高考报名年龄限制和婚否的限制的取消,婚姻已不再是人们走进高等学府的1道不可逾越的门槛。“结了婚的人可以考大学”这1政策,不仅为已婚人士提供了1次重圆大学梦的机会,也给平静的象牙塔增添了几分活力。 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走入大学校门,另1个问题也被摆在了眼前:结了婚的人可以上大学,那么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呢?关于这1问题众说纷纭,赞成者认为大学生结婚破坏正常教学秩序;反对者则认为《婚姻法》已做出婚姻自由的规定,第3方不应对此进行干涉,同时国外教育界的经验已证明在校生结婚没有不妥之处。 在这1问题上国家的规定也是有1定的矛盾。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1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3方加以干涉。在结婚自由的原则问题上,《婚姻法》并未规定例外情况。因此,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而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第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近年来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该不该结婚日益成为社会上1个讨论的焦点。对于这个问题,众说纷纭,始终没有1个定论。关于能否结婚,婚姻法上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这已经告诉我们大学生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理所当然地享有结婚权利。但有权利不等于应该结婚。大学生不仅面临着极大的学业和就业压力,同时也难以具备结婚的主客观条件,因此,虽然有结婚的权利,但我们仍应该理性地选择远离婚姻。不管大学生结婚是利是毙 但是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 在校大学生结婚有诸多弊端。首先,在校大学生结婚,会影响到学习。1个人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这就存在1个时间和精力合理分配的问题。恋爱、婚姻、家庭,是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的,在校期间的学习,应该说是很紧张的,要想完成好学业,就应当全身心投入,如果把精力用在恋爱、婚姻、家庭中,这对学业来说,无疑是1种极大的影响。在校学习的时间很短暂,应当好好珍惜得来不易的学习光阴才对,也正应了那句老话,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这种感觉,也许在校的时候是难以体会到的,但当走向社会以后,再想学习,不是说不可以,但工作和生活的重压,会让人有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感觉,更不会有更多的时间能够坐在教室里听老师讲课。还有1点,就是书到用时方恨少,错过了学习的机会,等到感觉所学的知识太少时,为时已晚。所以,在校大学生结婚,会影响到学习,是不值得提倡的。 其次,在校大学生结婚,受经济条件的限制。我们知道,大多数大学生完成学业,学习费用是需要家庭承担的,即使有的学生在不断地学着自立,边打工边上学,用来补贴学习费用,但也难以完全自理,能够自已解决学费问题的学生,是极少数的。本来,供1个大学生上学,对于许多普通家庭来说,高额的费用就是难以承受的,更有许多学生是凭借贷款完成学业的,如果再要承担恋爱、婚姻、家庭的费用,对于家庭来说就是更大的经济负担,可以说大多数家庭是根本无法承受的,所以,在校大学生结婚,会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因而大学生不易在校结婚。 其次,在校大学生结婚,给学校的管理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在校大学生结婚,要经过恋爱,然后走向婚姻,组成家庭以后,会有许多需要做的事,要承担家庭的义务和责任,学生能不能严格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的要求来完成学习任务,就成了1个大的疑问,这给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当然,自2001年高考报名取消年龄25周岁的限制和2003年新婚姻法颁布结婚登记不需要单位证明以后,许多高校已取消了对学生结婚的限制,学校不干预和不禁止,但并不等于教育部门提倡在校学生结婚。

2、对在校大学生结婚应有的认识 高等学府的1道不可逾越的门槛。“结了婚的人可以考大学”这1政策,不仅为已婚人士提供了1次重圆大学梦的机会,也给平静的象牙塔增添了几分活力。 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走入大学校门,另1个问题也被摆在了眼前:结了婚的人可以上大学,那么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呢?关于这1问题众说纷纭,赞成者认为大学生结婚破坏正常教学秩序;反对者则认为《婚姻法》已做出婚姻自由的规定,第3方不应对此进行干涉,同时国外教育界的经验已证明在校生结婚没有不妥之处。 在这1问题上国家的规定也是有1定的矛盾。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1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3方加以干涉。在结婚自由的原则问题上,《婚姻法》并未规定例外情况。因此,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而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第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近年来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该不该结婚日益成为社会上1个讨论的焦点。对于这个问题,众说纷纭,始终没有1个定论。关于能否结婚,婚姻法上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这已经告诉我们大学生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理所当然地享有结婚权利。但有权利不等于应该结婚。大学生不仅面临着极大的学业和就业压力,同时也难以具备结婚的主客观条件,因此,虽然有结婚的权利,但我们仍应该理性地选择远离婚姻。不管大学生结婚是利是毙 但是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这是否意味着,有关结婚的许多曾经被禁止的事,也可以堂而皇之地发生了呢?曾经在校园接吻都被视为严重错误,现在看来只是小事1桩了。当然结婚权的解禁也带来了许多让老师们意想不到的麻烦,比如可以结婚,那么是否可以在校或者租房同居呢。结了婚如果又要生小孩怎么办?总不能让学生挺着大肚子来上课吧!如果生孩子也可以,那么生了孩子的女生是否又可以休国家规定的产假呢?总之接踵而来的麻烦事还真不少。 也有大学生因为情难自禁而暗怀珠胎,最后弄得悲剧收场。连打掉这错误的结晶,也要偷偷摸摸,更不用说结婚了。我大学时代的1位同学,陪同校女友去校保健所看病,结果发现女友已经怀孕3月有余。结果可想而之,两人差点被开除。 其实这对情侣,平常老老实实,学习成绩中等偏上。真要开除他们,如果我是校方,也会觉得心有不忍。 有人说让大学生结婚,会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理由是大学生的“人生观还不成熟”。我们从初中情窦初开时就被贴上了这样的标签。1直到我们成年之后,还不得不违心地承认自己的幼稚,是不是也太不公平了?好事者当然可以找出种种的例证。但试问成年人就没有不成熟的想法吗?如果你拿“是否会在大学时结婚”的问题去问现在的大学生,得到的答案估计大部分都是:即使允许,也不会选择结婚。可见大学生在这个问题上不那样幼稚。 情难自禁的事总是有的,这和你是不是大学生没有关系。可不可以结是权利的问题,而结不结则是现实的问题,两者完全不同。我相信新的校规的实行,并不会给校园纯净的生活带来太大影响。更不会出现大量女生挺着大肚子上课的怪现象。在宽松的环境下,成年的大学生会自己考虑,婚姻对自己生活、学业的影响。 关于大学生结婚问题1松口,1枚鹅卵石溅起大浪花。我们可以完全设想1下大学生们纷纷结婚的校园热闹得如何鸡飞狗跳。 同学师长间相互交流结婚心得,互相帮忙带孩子。下课铃1响,立马奔进快餐店打工,即使有外公奶奶支援,好歹孩子他妈他爸也要挣点奶粉钱。校园里男女吵架中频率最高的1句话就是:“我要跟你离!”课堂上要么没人上课,要么带小孩上课。大学根据出现的情况,紧急开设新课,叫做《育儿学》和《婚姻学》,已婚老师才有授课资格。 大学的学生情侣们若是看见这幅画面,十有89会打消结婚的念头。对于20出头的大学生,他们大概只有享受花前月下的准备,而没有承担柴米油盐的勇气。说到生孩子,他们中的1些,根本自己就是周末把积攒了1周的臭袜子背回家的孩子。 学生情侣谈1天的恋爱至少相当于上班族谈3天的恋爱。吃饭、上课、泡图书馆,逮到机会就粘在1起。俗话说,距离产生美。靠得太近容易审美疲劳,大学生真得草率结婚难保我国的离婚率不上窜1个百分点。 前段时间央视播过的连续剧《完美》里面有1对小情侣,男孩子还没毕业,两人死活要结婚,婚后的生活1波3折。虽然编剧勉强写了个完美的结局,但现实生活中恐怕不会这么完美。可见,结婚不是请客吃饭。领证之前,先摸摸肩上有没有老茧,是否担得起这个担子。 结婚,似乎离大学生活还很遥远。毕竟校园还是适合不食人间烟火的恋爱,两个人真的结婚、生子,那份柴米油烟估计要把爱情熏得面目全非。不过随着毕业脚步的走近,我突然发现,原来大学生结婚还真是好处多多,至少能够帮我加点分:在通过毕业论文答辩。 在大4毕业前1阶段,人人都忙着找工作,每天东奔西跑去面试,定下初步意向的则要留在单位里实习,每天早出晚归,写1篇优秀的论文已经成为我们可望而不可即的奢求了。去年南京曾有1位自考大学生结婚的大喜之日正好与论文答辩是同1天,新娘披着婚纱去答辩,成功地通过了论文答辩。而听说我的1个研究生师姐去年的论文写得很匆忙,拖到最后关头导师也觉得她的论文写得不够专业。大家都觉得她凶多吉少了,可她在答辩的时候正好怀孕7个半月,挺着大肚子辛苦答辩的样子居然博得了1众评审老师的同情,最后顺利通过答辩。“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这是中国的文化赋予了长辈们无比的尊严和绝对的权威。而被称为“最负责任和最操心的”中国父母,无疑是对"大学生结婚"问题极为关心的1个群体。然而在听到这个消息之后,绝大多数的家长听过问题后都表示明确反对,1位高中学生的家长说:“大学时代结婚实在是太早了,现在的年轻人没经历过什么大风大浪,不懂得和平安稳的可贵,在我们那个时代能有学上就已经很不错了,过早压上婚姻的沉重负担,怎么完成学业?!如何安心读书?!试想:当你打开书包准备伏案阅读的时候,你的孩子在1旁哇哇啼哭,你的丈夫对你窃窃私语,你还能集中精力吗?学业和家庭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兼得的。” 另1位家长甚至提出,孩子在大学结婚,增加了家长经济上的负担。“别说孩子找了个什么样的老婆自己不知道,既成事实后,那不是要承担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如果生小孩,就成了3个。真是1场灾难!” 对学生不可不要的权利, 这样的老调的论点的确相当有代表性。相信绝大多数大学生家长都持相似的观点。不过仔细寻味1下,在家长眼里,大学生根本不算是成年人。我的父母虽然原则上觉得开禁没什么不对,但涉及到我的问题,却1再强调,绝对不可结婚。实际我并没结婚打算,说到结婚,对我和我的现在的女友而言,简值是天那边的事。但就算我们不结婚,能不能结婚的权利却仍是重要的。因为这是对我们已经成年这个事实的1种承认。 其实工作之后结婚就不影响工作了吗?我表哥已经工作3年,他的婚礼是父母出钱操办张罗的,婚后表嫂又怕生孩子还丢了饭碗,最后虽然生了,但养孩子全交给父母代理。显然,结婚的影响不仅仅针对我们大学生。什么影响学业的话,难道成年的大学生自己不会考虑?只是经济上的不独立,让已经成年的我们始终被视为未成年人。 2001年,国家教育部发布了1条引人注目的消息:高考报名考生不再有年龄和婚否的限制。这项新政策也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关于"是否应该限制大学在校生结婚问题"的大讨论。1些人认为,既然已经结婚的可以参加高考进入大学,那么在校大学生在达到法定婚龄后结婚又有什么不可以。还有1些法律界人士则指出,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可自愿结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条文与《婚姻法》不1致。 2003年 10月 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今后结婚登记不用单位开证明,婚检凭自愿,并且提出不限制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在校大学生登记。这意味着,在校大学生,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带齐相关证件便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正如1些专家所说,从法律上肯定校园婚姻的合法性,给予在校大学生婚姻更人性1点的鼓励和更多1些的人文关怀是必要的,它的象征意义也许要远远大于它的实际意义。事实上,当代大学生对待婚姻问题的态度也比较理性。根据国家教育部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大学在校本科生结婚者还不到万分之1。

3、结论:不提倡也不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 在今天举行的教育部2005年第4次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法制办公室主任孙霄兵谈到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时表示,不提倡也不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对学生婚姻的规定要完整的理解。 针对“《规定》出台后,在校学生如果符合《婚姻法》结婚了,有没有告知学校的义务?”这1提问,孙霄兵表示,应该从两方面来掌握新《规定》:首先,学生在涉及婚姻的时候,必须要达到《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所规定的年龄和条件,在《规定》里面不禁止大学生结婚。第2,从教育者的角度或者是教育部门或者学校的角度,承认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和提倡还是有区别的。我们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不能限制,但是从大学生本身来讲,也要以学习为重,要妥善的处理好学习和婚姻、家庭的关系。在大学期间,同学们还没有1个婚姻的基础,也没有经济的基础,所以,我们认为还是不提倡结婚。 孙霄兵强调说,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更多地去干预、去制止学生结婚的权利。但同时作为管理者来说,作为教育者来说,有1个劝导的责任,要劝告大学生,不要滥用结婚这样1种权利,但谈恋爱被大多数人提倡。 “爱情是生活中的诗歌和太阳,滋润着美好的生活”。正值青春妙龄的大学生对爱情必然充满了浪漫的幻想与憧憬。随着人们的社会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变化,恋爱问题已渗透到大学生的学习、生活、人生态度、理想等各个方面。在大学这个主要由2十几岁的年轻人聚集在1起的小社会中,大学生恋爱现象已由过去的犹抱琵琶半遮面转化为在爱河中公开徜徉,进而成为校园内众生要面对的1个现实问题。 大学生挤过了独木桥后,学习压力缓解了,课余闲暇时间多了,面对的是崭新的、丰富多彩的大学生活。在短暂的新鲜与好奇过后,漫长的思乡情绪就会萦绕心头,而且大多数大学生都是独生子女,独立生活能力相对减弱,集体生活经验少,1时难以适应学习和生活的双重压力,1旦学习目的不明确,难免会出现空虚、无聊,再看到周围同学出双入对,花前月下,爱情就以其特有的诱惑力吸引这些空虚的大学生。 大学生恋爱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1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持有利观点的人称,大学生谈恋爱,生活上可以相互关心,相互爱护;精神上相互促进,相互安慰,解除思乡之情;学业上相互勉励,共同提高,促进双方上进心的增强。其实这是理想化的爱情观,在真正的生活中你会发现,现实中的爱情并没有你所期待的那么美好。 持不利观点的人则认为大学生在校期间恋爱,1则过早地进入两人世界,精力过于分散,不利于上进心的培养,会严重影响双方的学业;2则大学生在恋爱过程中矛盾多,挫折大,往往很难把握准确适度。大学生虽然生理上已经成熟,但在心理发展上存在着不均衡性,情绪波动较大,易感情用事,而1旦失恋,如果得不到合理的情绪疏导,后果不堪设想;3则正在恋爱中的大学生,人际交往的指向性很强,往往与原来的伙伴疏远,甚至脱离集体,造成同学间的隔阂而影响团结,对集体的责任感也被男女之情所代替,既不利于个人角色的塑造和成长,也不利于集体的发展;就业的趋向也是1直困绕恋爱中的大学生的敏感问题,虽然在口头上表示“只在乎曾经拥有,不在乎天长地久”,而1但劳燕分飞各西东,又岂是毕业时1句“bye-bye”,就能了结的! 对于这个问题1定要慎重考虑。假如两个人的信仰不同的话,这样的爱情不要也罢!因为两个人连最起码的信仰都不同,会有什么共同的目标与人生呢?两个人就像两条平行线,永远不会相交。这样的爱情会幸福吗?会天长地久吗?所以爱情在现实的世界里面临着各种矛盾,并不是单纯的所谓的“爱”。爱是责任,爱是尊重。人只有认识对方,才能尊重对方。爱情是"我爱,因为我被人爱"。成熟的爱情是"我被人爱,因为我爱人";不成熟的爱是"我爱你,因为我需要你;"成熟的爱是"我需要你,因为我爱你。" 所以,我认为大学生恋爱仍是弊大于利。心理学家经测定证明,20-24岁是人的1生中学习的最佳年龄段,大学生在校以至毕业后的几年,既是1个人智能发展的全盛时期,又是为未来事业打基础的关键时期,34年的大学生活是短暂而宝贵的,年轻的大学生们切莫把黄金时间消磨在卿卿我我之中,而应立志奋发成才,待到功成名就时,天涯何处无芳草。

法本的婚姻法论文可以写哪几方面内容?



5、法本的婚姻法论文可以写哪几方面内容?

1、论夫妻财产制

2、论离婚时的损害赔偿

3、论离婚的法定条件

4、人工生育方式的法律思考

5、论亲权与监护

6、论夫妻人身法律关系

7、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8、论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

9、论1夫1妻制 1

0、论无效婚姻制度 1

1、论婚姻登记制度 1

2、记生育法律制度与婚姻家庭的关系 1

3、论婚姻自由 1

4、论公民的生育权 1

5、论结婚法律制度 关于家庭暴力方面的当然能谢了,下面是我同学的 论文提纲: 1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暴力侵权的法律规制及相关司法实践…2 2确立夫妻间暴力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4 3夫妻间暴力侵权损害赔偿权的形行使要件………………………7 4夫妻间暴力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实现问题探讨…………………9 4.1夫妻间采取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赔偿方式…………………………9 4.2夫妻间采取约定财产制的赔偿方式………………………………9 4.3夫妻只存在共同财产,无个人财产的赔偿方式…………………10 5构建现代婚姻侵权损害赔偿体系……………………………11 5.1构建夫妻间暴力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理论基础………………11 5.1.1思想基础…………………………………………………………11 5.1.2经济基础…………………………………………………………12 5.1.3法理基础…………………………………………………………12 5.1.4现实要求…………………………………………………………13 5.2对构建现代婚姻侵权损害赔偿体系的具体建议………………13 5.2.1强制终止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分别财产制…………………………13 5.2.2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制度,切实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13 5.2.3开设特别账户,保障婚内暴力损害赔偿判决的执行…………………14 5.2.4建立债权凭证制度…………………………………………………14 5.2.5以婚姻关系的解除实现侵权损害赔偿………………………………14 结语……………………………………………………………………15 谢谢采纳,千万不要让我同学看见呵呵。

法本的婚姻法论文可以写哪几方面内容?



6、法本的婚姻法论文可以写哪几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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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论离婚时的损害赔偿

3、论离婚的法定条件

4、人工生育方式的法律思考

5、论亲权与监护

6、论夫妻人身法律关系

7、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8、论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

9、论1夫1妻制 1

0、论无效婚姻制度 1

1、论婚姻登记制度 1

2、记生育法律制度与婚姻家庭的关系 1

3、论婚姻自由 1

4、论公民的生育权 1

5、论结婚法律制度 关于家庭暴力方面的当然能谢了,下面是我同学的 论文提纲: 1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暴力侵权的法律规制及相关司法实践…2 2确立夫妻间暴力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4 3夫妻间暴力侵权损害赔偿权的形行使要件………………………7 4夫妻间暴力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实现问题探讨…………………9 4.1夫妻间采取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赔偿方式…………………………9 4.2夫妻间采取约定财产制的赔偿方式………………………………9 4.3夫妻只存在共同财产,无个人财产的赔偿方式…………………10 5构建现代婚姻侵权损害赔偿体系……………………………11 5.1构建夫妻间暴力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理论基础………………11 5.1.1思想基础…………………………………………………………11 5.1.2经济基础…………………………………………………………12 5.1.3法理基础…………………………………………………………12 5.1.4现实要求…………………………………………………………13 5.2对构建现代婚姻侵权损害赔偿体系的具体建议………………13 5.2.1强制终止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分别财产制…………………………13 5.2.2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制度,切实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13 5.2.3开设特别账户,保障婚内暴力损害赔偿判决的执行…………………14 5.2.4建立债权凭证制度…………………………………………………14 5.2.5以婚姻关系的解除实现侵权损害赔偿………………………………14 结语……………………………………………………………………15 谢谢采纳,千万不要让我同学看见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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