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试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和法律后果

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



1、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

法律分析: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我国对于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两种情形: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2、1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1方;不如实告知的,另1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5十1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第1千05十2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第1千05十3条 1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1方;不如实告知的,另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试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和法律后果



2、试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和法律后果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根据《婚姻法》第十1条之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2条之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在哪里



3、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在哪里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根据《婚姻法》第十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虚假婚姻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吗?



4、虚假婚姻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吗?

虚假婚姻不是法律概念,是不是属于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必须看婚姻是否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条件。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哪些?



5、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哪些?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相同点

1、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均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4、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5、人民法院审理这两类案件均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判决1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

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不同点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3、请求人不同。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1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论述我国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6、论述我国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1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结合。 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但作为1种社会形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反之,则是违法的,为法律所禁止。 (2)增设有关无效婚、可撤销婚的规定的必要性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制度,这对完善我国的结婚制度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首先,增设这种制度,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只有坚持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对合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法定结婚要件的结合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理,才能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其次,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适用有关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规定,可以使违法结合得到纠正,恢复原状,从总体上保证婚姻的质量,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使当事人免受违法婚姻之害,是对其婚姻权益的重要保障。 再次,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制裁在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无效和撤销本身并不是1种制裁手段。但是,这种法律上的判断,却为对导致违法婚姻发生的责任主体适用相应的制裁手段提供了依据。 (3)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是:有请求权的当事人、第3人包括有关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婚姻无效之诉。该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由法院依法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可撤销婚姻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依据本条的规定,婚姻撤销的事由是因受胁迫而结婚。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的人身权利,也是婚姻法的首要原则。 撤销婚姻必须有撤销行为,仅有可撤销的事由而无撤销行为的,其婚姻的效力并不消灭。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而非向相对人作出。在我国,婚姻既可依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撤销,也可依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选择适用何种程序可由受胁迫方自行决定。需要指出的是: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的规定,如果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只能经由诉讼程序处理。而且此处只有受胁迫1方当事人方拥有撤销婚姻的请求权。 撤销请求权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项请求权则因法定期间的经过而归于消灭,逾期不行使,可视为默示的放弃。如受胁迫的1方结婚后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请求撤销婚姻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1)》中指出: 《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1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5)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该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1,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由于当事人的配偶身份为法律所否定,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具有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夫妻权利和义务。 第2,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因此,在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中受胎而出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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