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程序瑕疵有哪些类型?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类型

婚姻登记程序瑕疵有哪些类型?



1、婚姻登记程序瑕疵有哪些类型?

实务婚姻登记程序面存种种瑕疵具体表现:

1、非管辖登记《婚姻》《婚姻登记条例》均规定婚姻事必须户籍所民政部门申请婚姻登记异申请登记现实婚姻事非户籍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该婚姻登记机关依其申请作婚姻登记行即颁发结婚证或离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种登记即非管辖登记

2、非本亲自登记《婚姻》《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事必须亲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现实却屡非本亲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情形发

3、非婚姻登记管理员登记婚姻登记行种行政执事行政执行政必须取相应行政执资格实际工作少婚姻登记机关特别乡镇民政府安排没取婚姻登记员资格其员事婚姻登记工作亦婚姻登记程序瑕疵

4、瑕疵证件、声明登记现实婚姻登记工作两种瑕疵情形存:种证件、声明欠缺;另种证件、声明虚假种虚假足否认婚姻事申请结婚或者离婚实质要件 相关律参考: 《婚姻登记条例》第3条 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应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事婚姻登记工作 第4条 内居民结婚男双应共同事住户口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5条 办理结婚登记内居民应具列证件证明材料: ()本户口簿、身份证; (2)本配偶及与事没直系血亲3代内旁系血亲关系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具列证件证明材料: ()本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公证机构公证本配偶及与事没直系血亲3代内旁系血亲关系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华侨应具列证件证明材料: ()本效护照; (2)居住公证机构或者权机关具、经华民共驻该使(领)馆认证本配偶及与事没直系血亲3代内旁系血亲关系证明或者华民共驻该使(领)馆具本配偶及与事没直系血亲3代内旁系血亲关系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外应具列证件证明材料: ()本效护照或者其效际旅行证件; (2)所公证机构或者权机关具、经华民共驻该使(领)馆认证或者该驻华使(领)馆认证本配偶证明或者所驻华使(领)馆具本配偶证明。

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类型



2、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类型

2、非本人亲自登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而现实中却屡有非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形发生。  

3、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登记。婚姻登记行为是1种行政执法活动,而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婚姻登记机关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安排没有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的其他人员从事婚姻登记工作。此亦为婚姻登记程序中的瑕疵。  

4、瑕疵证件、声明的登记。在现实婚姻登记工作中,有两种瑕疵情形存在:1种是证件、声明欠缺;另1种是证件、声明虚假,但这种虚假不足以否认婚姻当事人申请结婚或者离婚的实质要件。  相关法律可参考:  《婚姻登记条例》第3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第4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1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5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属于无效婚姻吗



3、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属于无效婚姻吗

1、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属于无效婚姻吗结婚登记存在瑕疵的不属于无效婚姻。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从上述情形看,结婚登记存在瑕疵并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如果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不属于无效婚姻,应当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1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哪些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婚姻无效并非所有人都可以随便申请,法律规定了有权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主要包括两大类,即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婚姻当事人当然是指婚姻男女双方。而相比于婚姻当事人来说,利害关系人则是比较复杂的。根据相关法律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患病者共同生活为近亲属。此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1方死亡的,生存1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情况,并不属于《婚姻法》中4种无效婚姻的情形,因此这样的情况下就不能认为婚姻关系无效。那这样的情况该如何来处理呢?从有关规定中了解到,此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延伸阅读:胁迫婚姻有效吗,是无效婚姻吗?什么情况下为无效婚姻?胁迫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吗?。

婚姻登记瑕疵必然会导致婚姻无效吗?



4、婚姻登记瑕疵必然会导致婚姻无效吗?

1、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2、婚姻登记瑕疵会导致婚姻无效吗?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结婚登记程序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1)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   1方或双方没有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由他人代理甚至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A、当事人明知他人代理其进行结婚登记,且对此不持异议,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公开举行婚礼、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凭结婚证办理准生证或申报子女户口等行为,表明双方缔结婚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婚姻代理行为不得代理,而要求双方亲自办理,其宗旨在于保障当事人系完全自愿地结为夫妻关系,这是婚姻成立的本质特征,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其缔结的婚姻1律无效。换句话说,即便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如果1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部门也会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只要查明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并完成了结婚的形式要件,其结婚等级中的瑕疵是不足以影响婚姻效力的。   B、1方当事人不同意结婚,他人冒名顶替与另1方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   由他人冒名顶替登记结婚,不仅严重违反结婚程序,也违背了当事人的结婚意志,如果被冒名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结婚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1致   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因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经过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法院可以依法继续进行审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结婚证的效力时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他人。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形式只有1种,即采取的是登记主义模式,记载于结婚证上的申请人才是行政机关许可缔结婚姻并承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行政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被借用身份证件之人与持有真实身份证件之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3)1方利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1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的   如果1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身份证等证据材料,骗取了结婚证,其目的是为了骗取钱财,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该行政行为形式上虽已经存在,但因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且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登记条件。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主要有行政主体进行认定和法院在行政诉讼认定两种方式。现鉴于婚姻登记机关1般不受理此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十7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4)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发放结婚证的效力   现实生活中,违反规定跨地区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擅自为双方均非本地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没有得到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等婚姻登记的授权而违规办理上述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1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5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但其并没有规定违反婚姻登记管辖规定的婚姻登记无效,婚姻登记管辖规定,重点是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内部职权范围,也是为了方便申请登记的当事人系完全自愿结婚,完成了结婚登记程序,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法院应当认定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结婚证有效。   

3、准予登记未领取结婚证的存在婚姻关系吗?   有些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时,因欠缺相关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暂时不发放结婚证书,待当事人补齐相关材料后再发放,在这种情况下,结婚登记实际上并没有完成。另外,也有因为婚姻登记机关自身的原因未及时发放结婚证的情形。结婚登记的程序依法应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其1是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2是应提交必要的证件或材料;其3是由婚姻登记人员进行审核准予登记后,领取结婚证。领取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的关键环节,由此确立夫妻关系。如果当事人因种种因素最后未领取结婚证,其结婚登记程序没有完成,法院应认定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

瑕疵婚姻登记的解决路径



5、瑕疵婚姻登记的解决路径

对于存在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该如何纠正,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3种做法:   (1)“先行政后民事”处理模式   采此种路径者认为,因婚姻登记瑕疵产生的诉讼,性质为以行政争议为主、涉及民事争议的交叉案件,但行政争议是诉讼的核心,因此审判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采用“先行政后民事”的做法,先审理行政案件,以行政判决作为认定民事争议的依据,从而解决民事争议。此外,婚姻登记行为属于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草稿)第1条:“当事人因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经审查不属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的,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的规定,也指明了处理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的处理途径。因此,如当事人只提起民事诉讼而双方都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就应当推定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如当事人之间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同时存在,则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行政审判终结后再作出民事判决   (2)“民事诉讼单轨制”处理模式   此种观点主张:当事人因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登记的,人民法院经审查不属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情形的,不应当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理,应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按照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婚姻关系成立的,依法判决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成立;双方婚姻关系不能成立的,依法判决确认双方婚姻关系不成立或不存在。主要是基于以下认识:   

1、行政诉讼无法承担解决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任务。首先,婚姻登记瑕疵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8种行政行为性质均不相符。其次,行政诉讼与婚姻登记纠纷当事人的目的不相符。婚姻登记纠纷当事人所关心的主要对象并不是行政行为的合法与违法,而是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否成立。行政程序仅能解决婚姻登记行为本身违法与否,而婚姻登记行为违法,并不1定影响婚姻本身的成立或有效与否。再次,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诉讼时效难以适用婚姻登记瑕疵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和受理有严格条件,1般都有行政前置程序和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受理的所谓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则不受起诉条件和诉讼时效限制,包括结婚已经10年、20年以上的,未经任何行政前置程序,也直接受理。这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诉讼时效是矛盾的。而由于民法中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不适用婚姻等身份关系,所以婚姻无效或不成立等,不受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可以随时起诉。因而,对于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直接按照民事纠纷处理,没有法律障碍,也简便易行。   

2、婚姻瑕疵登记案件可作为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经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从实体法上看,《婚姻法》第8条及其配套法规对婚姻成立的要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认定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的法律根据。在程序上,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其性质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上常见的基本诉种之1,完全有其法理基础。同时,我国的司法解释,业已确立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其性质在1定程度上具有相同之处,可以参照适用。因而,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无论是在实体法上,还是程序法上,都没有法律障碍。   (3)“折衷主义”处理模式   此种观点认为,在处理婚姻登记程序瑕疵时,总体上可分几步走:   第1步,对存在程序瑕疵的婚姻登记行为进行补正,使部分轻微程序违法的婚姻登记行为得以矫正并有效,而部分无法矫正的瑕疵行为则须撤销或宣告无效。   第2步,对被撤销或确认无效的瑕疵婚姻登记,可以按照补办结婚登记制度处理,符合条件的,可作补办结婚登记处理。补办结婚登记后,具有溯及力,其婚姻效力溯及至原婚姻登记作出之日起。   第3步,对无法补办结婚登记的,可按推定配偶或推定婚姻制度,推定婚姻对善意配偶有效,以保护善意配偶的利益。   按照此种模式,对于胡某与张某的瑕疵婚姻登记,可认为属部分轻微程序违法,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矫正,两者婚姻关系自始有效;对于双胞胎冒用身份结婚案,袁妹可申请撤销其姐与蒋某的结婚登记,并按推定婚姻制度认定袁妹与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继而进行离婚程序。为了保证我国法制统1,维护法律尊严,减少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笔者认为,还应进1步明确“先受理者优先处理”的原则,即先启动了哪个程序,即该程序优先,其他程序自动终止;确立“1事不再理”原则,即只要任何1种程序已经处理完了该婚姻纠纷,则对此纠纷不再给予2次处理,但依行政程序处理的婚姻纠纷,如有不服,当事人还有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如何处理登记存在瑕疵的婚姻关系



6、如何处理登记存在瑕疵的婚姻关系

您好, 如1方当事人未亲自当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材料不全等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欠缺形式要件的“瑕疵”结婚登记,当事人申请宣告无效或者提起离婚民事诉讼,因不符合无效的情形或者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法院1般会驳回其诉讼请求或者按离婚诉讼无法进行审理。 《婚姻法》(解释3)第1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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