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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2011年婚姻法是进步还是退步的论文
看着妈妈抽泣的样子,我1年(脸)茫然地陷入了婚姻的思考之中。十8岁,我多了1份理解——对婚姻的理解…… 婚姻是1个蜜罐,它使相爱的人结束了累人的爱情长跑线;它让流浪的人有了1个精神的家;它让玩世不恭的人有了1份不可推卸的责任,更让幼稚的人多了1份成熟。 因为妈妈的话,我1直对婚姻有着崇高的敬仰。 妈妈曾和我讲过她和爸爸的恋爱史:正如很多恋人1样,他们谈恋爱时很浪漫,很幸福。后来,爸妈准备结婚。可是奶奶和外婆都不同意,因为爸爸是穷小伙而妈妈的个子很矮。妈妈告诉我,热恋中的人是顾不上现实的。在爸爸眼中,妈妈就是西施也无法相媲美,在妈妈心里,爸爸就是比尔·盖茨也无法相替换。所以他们很努力的想要走到1起,然后,终于有了我现在的家。每当想起这些,我总是对婚姻涌起1种无法言说的敬意。婚姻,是值得人去奋斗的! 妈妈还告诉我,他们刚结婚时家里真的很穷,有时1个月都吃不到1顿好饭。但每当妈妈讲到这些事,她的脸上总是洋溢着幸福的色彩。妈妈说,爸爸每次参加聚会或和别人吃饭时,总是想方设法的带1些好吃的餐点回去给她吃…… 泪,轻轻滑下。原来,婚姻也可以让人放下面子生活,让人活得快快乐乐。 然而,当爸爸生意破产时,天灰了,叶黄了,他们的故事全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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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给你弄了1篇,不能出版哦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简析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越来越多、种类越来越复杂、牵扯的利益越来越广泛,所以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甚至于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风貌。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倍受关注。
1、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这种规定1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1方面,又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1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1)1方的婚前财产;(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4)1方专用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或妻1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
2、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基本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也应平等的承担清偿责任。理解这1原则,应该注意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其1,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2,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其3,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共同债务的承担。(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1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1定的影响,也使下1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1方适当多分1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1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1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1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3)照顾无过错1方的原则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1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1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1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1方的基本生活。(4)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1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1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1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3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方法(1)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原则分割方法原则的分割方法,是指离婚财产分割的1般方法,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方法。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原则方法,是均等分割,辅之以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的适当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物品1般归个人所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我国司法实务1贯坚持的方法,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后,1分为2,平均分成两份。它的依据是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1律均等分割,可能会造成1些不公平的后果。为此,在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之下,允许在1些条件下适当地有所差别。夫妻1方在生产、生活上有特别的需要,或者财产来源有特别的情况除外。在分割形式上,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形式: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对变卖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价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3.价格补偿,即夫妻1方取得共有物,另1方获得相当于1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2)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是对各种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的办法。对于这些具体的分割方法,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本文主要就以下几种情况说明:1. 关于房屋的分割。房屋1般情况下在离婚时是最有价值的财产,有关离婚案件中的住房问题,1直是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且比较棘手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以及房屋产权等诸多因素。因而,解决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是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保护房屋产权;(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1方;(4)坚持调解和协商1致的原则;(5)照顾无过错1方。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在处理住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1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1方所有;(3)对双方居住房为1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1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4)对已经房改的公房房产的认定。夫妻1方或双方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商品住房,该住房产权属全部产权,分割财产时可以就该产权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分割部分产权的住房时,应该明确个人和国家在全部产权中的比例,先析出个人产权部分,然后才进行分割。2. 关于投资性财产的分割。根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5条 之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3.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婚姻法》第3十9条第2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条规定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对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十2条、3十3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在离婚时,影保护夫妻任何1方特别是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享有的权益。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3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4.关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问题。依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到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1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说的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参考文献: [1]杨立新、秦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曹诗权:《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3]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蔡华富:《夫妻财产纠纷解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5]余卫明:《民法学》,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关于婚姻法的论文
呵呵,写论文也到这里来问啊. 我不知道谁会热心去帮助1个如此懒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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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给你弄了1篇,不能出版哦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简析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越来越多、种类越来越复杂、牵扯的利益越来越广泛,所以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甚至于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风貌。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倍受关注。
1、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这种规定1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1方面,又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1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1)1方的婚前财产;(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4)1方专用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或妻1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
2、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基本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也应平等的承担清偿责任。理解这1原则,应该注意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其1,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2,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其3,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共同债务的承担。(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1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1定的影响,也使下1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1方适当多分1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1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1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1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3)照顾无过错1方的原则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1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1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1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1方的基本生活。(4)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1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1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1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3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方法(1)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原则分割方法原则的分割方法,是指离婚财产分割的1般方法,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方法。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原则方法,是均等分割,辅之以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的适当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物品1般归个人所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我国司法实务1贯坚持的方法,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后,1分为2,平均分成两份。它的依据是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1律均等分割,可能会造成1些不公平的后果。为此,在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之下,允许在1些条件下适当地有所差别。夫妻1方在生产、生活上有特别的需要,或者财产来源有特别的情况除外。在分割形式上,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形式: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对变卖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价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3.价格补偿,即夫妻1方取得共有物,另1方获得相当于1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2)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是对各种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的办法。对于这些具体的分割方法,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本文主要就以下几种情况说明:1. 关于房屋的分割。房屋1般情况下在离婚时是最有价值的财产,有关离婚案件中的住房问题,1直是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且比较棘手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以及房屋产权等诸多因素。因而,解决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是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保护房屋产权;(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1方;(4)坚持调解和协商1致的原则;(5)照顾无过错1方。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在处理住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1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1方所有;(3)对双方居住房为1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1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4)对已经房改的公房房产的认定。夫妻1方或双方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商品住房,该住房产权属全部产权,分割财产时可以就该产权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分割部分产权的住房时,应该明确个人和国家在全部产权中的比例,先析出个人产权部分,然后才进行分割。2. 关于投资性财产的分割。根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5条 之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3.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婚姻法》第3十9条第2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条规定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对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十2条、3十3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在离婚时,影保护夫妻任何1方特别是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享有的权益。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3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4.关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问题。依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到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1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说的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参考文献: [1]杨立新、秦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曹诗权:《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3]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蔡华富:《夫妻财产纠纷解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5]余卫明:《民法学》,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关于婚姻法的论文300字
按研究问题的大小不同可以把论文范文分、为宏观论文范文和微观论文范文。凡属国家全局性、带有普遍性并对局部工作有1定指导意义的论文范文,称为宏观论文范文。它研究的面比较宽广,具有较大范围的影响。反之,研究局部性、具体问题的论文范文,是微观论文范文。它对具体工作有指导意义,影响的面窄1些。 另外还有1种综合型的分类方法,即把论文范文分为专题型、论辩型、综述型和综合型4大类: 1.专题型论文范文。这是分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直接论述的形式发表见解,从正面提出某学科中某1学术问题的1种论文范文。专题应用型论文范文是1种运用所学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知识,独立地探讨或解决本学科某1问题的论文范文,其基本标准应该是:通过论文范文,可以大致反映作者能否运用所学得的基础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本学科内某1基本问题的学术水平和能力。当然,它的选题1般也不宜过大,内容不太复杂,要求有1定的创见性,能够较好地分析和解决学科领域中不太复杂的问题。 2.论辩型论文范文。这是针对他人在某学科中某1学术问题的见解,凭借充分的论据,着重揭露其不足或错误之处,通过论辩形式来发表见解的1种论文范文。 3.综述型论文范文。这是在归纳、总结前人或今人对某学科中某1学术问题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介绍或评论,从而发表自己见解的1种论文范文。 4.综合型论文范文。这是1种将综述型和论辩型两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写成的1种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