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前应给新婚姻法律保障,“黄昏离”的原因是什么?重组老年夫妻如何相处?

老人再婚前应给新婚姻法律保障



1、老人再婚前应给新婚姻法律保障

72岁的杨伯娶了小他45岁的娇妻,生了1个儿子,但妻子不得不以保姆身份出现;82岁的王伯和49岁的保姆结婚后1个月就去世了,子女和后妈打起了遗产官司……这两个黄昏恋,因为夹杂了太多其他因素,而变得不再美丽。  子女为争遗产起诉曾是保姆的后妈  从湖北到温州当保姆的阿安,在82岁的丈夫王伯去世后,和老人的子女陷入遗产纠纷。  阿安今年49岁,在王伯家做保姆时和王伯有了感情。  阿安说,今年3月,王伯向她求婚时,她也很犹豫,但为了名正言顺地照顾王伯,她还是答应了。  3月18日,王伯写了1份,大致内容是将房子、存款等,统统给阿安。遗嘱是打印的,上面有王伯的签字。  今年4月16日,两人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工作人员回忆说,老人虽然行动不便,但神志清醒:“两人年龄差距很大,阿安说自己是保姆,王伯有病在身,我们怕留后遗症,还特意反复问了王伯,他都是说自愿的。”  “和王伯认识以来,没见有子女来探望。”阿安说,但就在他们婚后不久,王伯的女儿找上了门。  今年51节过后,王伯再次被子女接走。阿安找不到他,后来还是殡仪馆通知她说,王伯已于5月11日去世。  阿安拿出遗嘱,与王伯的子女较上了劲。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套70多平方米的房子,市价56十万元。阿安现在就住在这套房子里,为了生活,她把不住的房间租了出去。  王伯子女手里也有1份遗嘱,是今年4月21日立的。大致内容是:房子由3名子女继承。  当地居委会进行调解。阿安说,如果给她10万元,她就放弃房子,后来降到3.2万元,但对方始终不同意。  前两天,王伯子女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后,把阿安告了。温州瓯海法院现正在审理此案。  浙南律师事务所陈1来律师表示,这样的案子,1般要先辨别王伯两份遗嘱的真假,如果都是真的,则偏向公证过的那份。如果都没有公证,1般以后立的那份为准。  小45岁的娇妻生子,老人的家人不认“后妈”   家住嘉兴秀城区的杨伯今年72岁了。2004年,他与比自己小45岁的小李登记结婚,1年后生下1子。  在享受晚年幸福的同时,杨伯也遭受了莫大压力。小李以往的经历,以及两人悬殊的年龄差距,都让老人的子女无法接受这个“后妈”。  杨伯老伴20年前就离世了,他经济条件不错,子女都在外地工作。  他偶然认识了23岁的小李,两人交往越来越密切。这段关系遭到子女强烈反对,在他们看来,如此不般配的两个人发展忘年恋,肯定夹杂着财产等等因素,还会惹人非议。  最终,杨伯的子女接受了小弟弟,但对小李却1直不搭理。他们时常把老父和小弟弟接到家里住1阵,却拒绝小李同行,杨伯努力了很多次,却1直没能让大家的关系缓和起来,他也不得不开始担心自己百年后,妻子和小儿子的生活。  昨天下午,记者在杨伯住的小区采访时发现,这段婚姻连邻居也鲜有人知。“喔,老杨家啊,是有个20多岁的保姆,每天进进出出的。”很少有人想到杨伯和小李是夫妻。  管片民警倒是知道底细,“这对老夫少妻平时生活很低调,进出小区都特别注意,没办法,毕竟人言可畏啊。”  老人应协调好各方关系  今年3月,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674万。而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公布1组数据表明,目前我国至少有2340多万老人独守“空巢”;在城市老年家庭中,“空巢家庭”至少超过30%,并且这个数字在2010年将可能达到80%以上。  1段原本简单的感情,1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因为披上“忘年恋”的外衣,遭遇财产纠葛,而变得复杂与不近人情。



2、“黄昏离”的原因是什么?重组老年夫妻如何相处?

导读:受传统观念影响,中国老年人长久以来信奉“白头偕老,相濡以沫”的婚姻信条,到法院打离婚官司的较罕见。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转变,这些年涉老离婚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不少花甲夫妻更是对簿公堂打起离婚官司。“我们的感情破裂了,请求离婚。”94岁的常山老人张某对法官说。   惊诧:9旬老人也离婚   张某今年94岁,是位退休男教师;妻子徐某,现年也已经81岁。他第1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驳回后,去年4月28日,张某又来起诉离婚再次被驳回,每次提出离婚,理由都只有1个:感情破裂。今年4月12日,张某第3次向该院起诉要求离婚,这次他死活要离婚,终于成功。   探究: “黄昏离”分手理由各不同   我们经过调查,发现有3类老人比较容易离婚。   1是,夫妻双方年龄差距大,离婚的几率较高。统计显示,老年人离婚案件中,12.1%的当事人相差年龄在10年以上。其中1个常见的情况就是,老人双方的子女因为老人的房产、存款等财产所属权分割意见不统1,导致老人间互不信任,直至婚姻关系破裂;   2是,知识分子家庭尤其是教师、医生也比较容易离婚,因为当事人文化水平较高,不认为老年期间离婚是1件被人所嘲笑的事情;   3是,因生活习惯或思想状况等引发冲突。如有些老夫妻在年轻时相互扶持、患难与共,度过了艰苦岁月,但随着生活水平和经济条件提高,反而引起双方隔阂。又如有的老人在外参加活动和交际多,引起老伴不满;有的婚姻系当时历史条件下不得以的选择,而现在1方坚决要求离婚。   专家建议:老年人再婚须慎重   在晚年到来之前,选择离婚去追求想要的幸福,这种态度无可厚非。但是选择“黄昏离”的人就必须考虑到风险。那些决定离婚的人,做决定的时候身体还健康,满心想要追求幸福生活。   “在老年人离婚登记中,再婚夫妻离婚的情况占了8成,有的结婚才两3天就来离婚。”1位民政工作人员称。   据介绍,这些离婚的再婚老人往往双方在婚前接触、了解的时间很短暂,相处没多久便匆匆结婚。可是当两人真正生活在1起后才发现,双方有很多地方不适合,或者和对方家人合不来。   专家称,虽然现在社会对老人离婚现象越来越宽容,但是能够成功再婚并能过上幸福生活的人却很少。狭小的交际圈、衰退的体力和精力,再加上子女问题等,都使老年人的再婚难度加大。   老年人再婚时应慎重对待,充分考虑双方实际情况,还要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关于婚前财产问题,双方应事先约定,并尽量取得子女的谅解,以减少和杜绝以后的隐患和纷争。同时,家里人也应体谅老人的需要,以便使其能有个幸福的晚年。在遇到婚姻危机时,应加强沟通,相互宽容,彼此尊重,培养共同的兴趣爱好,多给老年婚姻增添情感润滑剂。   重组老年夫妻相处模式   心态回归小孩的老年人,在相处方式上也得做些调整:   

1、就事论事,不提前事。翻旧账可就没完没了了。   

2、制定“不生气”法则。提前规划,将所有可能出现的争执列出來,谁违反,谁受小惩罚。   

3、根据个人爱好,再找出两个人都参与的项目,比如每天去散步、郊游、跳舞等。   对1些老年人离婚的选择,应该持1种理性、客观的态度去面对,既不要限于传统的观念,也不要过于超前,应该认识到这是个人的追求,旁人不应该过多地去干预。另外对于选择离婚的老年人来说,离婚固然是他们的权利,但是因为原有的婚姻和家庭结构还是存在的,这种结构解体后,会伤害到家人和子女,所以应该慎重考虑,尽量避免对他人的伤害。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婚姻法相关的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老人再婚前应给新婚姻法律保障   老年人再婚财产问题的处理   关注老年人再婚离婚。



3、新婚姻法18岁可以结婚吗??

《婚姻法》规定:男女登记结婚,男必须年满22周岁,女必须满20周岁,这两个年龄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也就是说,1方年龄到达法定结婚年龄,即使是大龄,另1方年龄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也不能结婚,必须两人的年龄都在法定年龄以上。



4、新婚姻法解释:第6条【法定结婚年龄】

第6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十2周岁,女不得早于2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解释】本条是关于的规定。  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结婚只有达到1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所以,尽管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律关系的主体,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  法定婚龄的确定,1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另1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因此,各国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有所不同:丹麦、波兰、美国1些州规定为男2十1岁,女十8岁;瑞士、越南规定为男2十岁、女十8岁;德国、俄罗斯、新加坡规定男女均为十8岁;日本、罗马尼亚、巴基斯坦规定为男十8岁,女十6岁;菲律宾规定为男十6岁,女十4岁。我国封建时代有早婚的习俗,唐朝男十

5、女十3听婚嫁;宋明清时期男十

6、女十4可以嫁娶;我国台湾“民法典”规定:“男未满十8岁,女未满十6岁者,不得结婚。”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2十岁,女十8岁。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适应。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1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同时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因此规定“男不得早于2十2周岁,女不得早于2十周岁”。这次修订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议将男女的结婚年龄统1为1个标准,或均为2十2周岁,或均为2十周岁。也有的同志建议降低法定婚龄。考虑到1980年确定的婚龄执行情况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没有作出修改。  我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法定婚龄不妨碍男女在自愿基础上,根据本人情况推迟结婚时间,为贯彻我国计划生育国策,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育。1些单位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婚龄代替法定婚龄,不达到这1结婚年龄,不批准男女双方结婚,这样做是不妥的。法律是倡导晚婚,而不是强制晚婚,不是说结婚越晚越好。为保障在婚龄问题上严格执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予以登记,发给《》。”   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比如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特点,婚姻法第5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目前,我国1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定。比如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1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2十周岁,女十8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5、新婚姻法律香港是怎麼规定的?



6、老人再婚前应给新婚姻法律保障

72岁的杨伯娶了小他45岁的娇妻,生了1个儿子,但妻子不得不以保姆身份出现;82岁的王伯和49岁的保姆结婚后1个月就去世了,子女和后妈打起了遗产官司……这两个黄昏恋,因为夹杂了太多其他因素,而变得不再美丽。   子女为争遗产起诉曾是保姆的后妈   从湖北到温州当保姆的阿安,在82岁的丈夫王伯去世后,和老人的子女陷入遗产纠纷。   阿安今年49岁,在王伯家做保姆时和王伯有了感情。   阿安说,今年3月,王伯向她求婚时,她也很犹豫,但为了名正言顺地照顾王伯,她还是答应了。   3月18日,王伯写了1份遗嘱,大致内容是将房子、存款等,统统给阿安。遗嘱是打印的,上面有王伯的签字。   今年4月16日,两人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工作人员回忆说,老人虽然行动不便,但神志清醒:“两人年龄差距很大,阿安说自己是保姆,王伯有病在身,我们怕留后遗症,还特意反复问了王伯,他都是说自愿的。”   “和王伯认识以来,没见有子女来探望。”阿安说,但就在他们婚后不久,王伯的女儿找上了门。   今年51节过后,王伯再次被子女接走。阿安找不到他,后来还是殡仪馆通知她说,王伯已于5月11日去世。   阿安拿出遗嘱,与王伯的子女较上了劲。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套70多平方米的房子,市价56十万元。阿安现在就住在这套房子里,为了生活,她把不住的房间租了出去。   王伯子女手里也有1份遗嘱,是今年4月21日立的。大致内容是:房子由3名子女继承。   当地居委会进行调解。阿安说,如果给她10万元,她就放弃房子,后来降到3.2万元,但对方始终不同意。   前两天,王伯子女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后,把阿安告了。温州瓯海法院现正在审理此案。   浙南律师事务所陈1来律师表示,这样的案子,1般要先辨别王伯两份遗嘱的真假,如果都是真的,则偏向公证过的那份。如果都没有公证,1般以后立的那份为准。   小45岁的娇妻生子,老人的家人不认“后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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