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中国女子涉外婚姻法定年龄,涉外婚姻,一方不符合中国法定年龄可以结婚吗?
1、回复:中国女子涉外婚姻法定年龄
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在中国注册(涉外必须在地级市以上民政机构注册)你必须年满20周岁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目前来看,你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6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十2周岁,女不得早于2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2、涉外婚姻,1方不符合中国法定年龄可以结婚吗?
你去台湾登记就可以 这个是1个常识问题,外国人进入某国,必需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
3、涉外婚姻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
法律分析: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同样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结婚年龄,即男性必须满2十2周岁,女性必须满2十周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4十7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十2周岁,女不得早于2十周岁。
4、好奇而已: 涉外婚姻双方法定结婚年龄不同怎么办? 假如我在国外娶了1个在国内算未成年人的外国女孩,
按照婚姻缔结地法律。
5、涉外婚姻 年龄限制
结婚 第十6条 (结婚登记申请)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结婚的,应当双方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 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第十7条 (申请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必须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或者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有关规定,提供证件和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不含外国侨民)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连续居留6个月以上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 第十8条 (婚前健康检查)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分别到指定的本市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9条 (审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结婚证》的通知。 第2十条 (领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不得由1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离婚后再婚当事人,在领取《结婚证》的同时,应当将《离婚证》交市民政局注销。 第2十1条 (撤销申请)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在领取《结婚证》前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申请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撤销结婚登记申请的手续。 第2十2条 (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1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3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6)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第2十3条 (暂缓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1的,市民政局暂缓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患有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2)办理撤销结婚登记申请手续不满6个月的。 第2十4条 (复婚登记) 离婚的当事人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复婚登记。 市民政局对准予复婚登记的,发给《结婚证》,并注销双方的《离婚证》。 第4章 离婚 第2十5条 (离婚登记申请和离婚诉讼)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离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国内公民同华侨之间,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之间的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夫妻1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应当双方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1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或者1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离婚证》。 第2十6条 (申请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结婚证》正本。 第2十7条 (审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 第2十8条 (领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1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在领取《离婚证》的同时,当事人应当将《结婚证》交市民政局注销。 第2十9条 (不予离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1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1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1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1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第5章 婚姻关系证明 第3十条 (申请出证) 当事人的《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部门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第3十1条 (审查出证程序) 原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查阅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天内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6章 法律责任 第3十2条 (罚则) 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和单位,由市民政局按下列规定处罚: (1)违反本办法第5条、第8条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2)违反本办法第十1条第2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活动。 (3)违反本办法第十3条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吊销许可证。 (4)违反本办法第十5条的,责令限期接受复核;逾期仍不接受复核的,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5)违反本办法第十6条第2款或者第2十5条第2款的,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3十3条 (执法程序) 市民政局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1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罚没款1律上交国库。 第3十4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民政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民政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3十5条 (重婚检举) 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知情者应当向市民政局或者检察机关检举揭发。 第3十6条 (行政处分) 本市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涉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或者虚假证明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没收,并可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3十7条 (执法要求) 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工作人员,市民政局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第2十2条、第2十3条或者第2十9条的规定予以办理婚姻登记的,由市民政局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6、中国女子涉外婚姻法定年龄
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在中国注册(涉外必须在地级市以上民政机构注册)你必须年满20周岁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目前来看,你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6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十2周岁,女不得早于2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