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与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矛盾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2


1、婚姻法司法解释2




2、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2条与司法解释3第7条矛盾吗


并不矛盾 司法解释3 只是把视为单方赠与的情况用条文的形式给明确了。



3、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2条明确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1方的除外。


该条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性质问题,原则上是婚前出资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出资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同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的精神是1致的,即婚前财产属于1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要尊重当事人的特殊约定。


《婚姻法》第十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8条: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4、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2条明确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1方的除外。该条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性质问题,原则上是婚前出资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出资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同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的精神是1致的,即婚前财产属于1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要尊重当事人的特殊约定。《婚姻法》第十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8条: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1)1方的婚前财产;(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5、婚姻法解释2第2十2条与婚姻法解释3第7条有冲突吗?如果说第7条只是把视为单方赠与的情况用条文来明


严格来说《婚姻法解释2》第2十2条与《婚姻法解释3》第7条是冲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2条的内容分为两方面:(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给孩子购买房屋出资的,推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则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婚姻法司法解释3》明确:婚后,1方父母出资为孩子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为子女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都出资的情况下,为按份共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1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7条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2条明确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1方的除外。


该条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性质问题,原则上是婚前出资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出资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同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的精神是1致的,即婚前财产属于1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要尊重当事人的特殊约定。


《婚姻法》第十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8条: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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