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管辖问题

涉外婚姻管辖问题



1、涉外婚姻管辖问题

涉外婚姻的管辖问题有:涉外婚姻离婚如果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向婚姻缔结地或者1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可以向1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1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十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1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1诉讼的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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