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否认权,婚生子女如何推定

婚生子女否认权



1、婚生子女否认权

子女婚生性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即当事人依法享有否认婚生子女是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 现实生活中也确实有受婚生推定的子女而实际上是婚外性关系所生子女的情况。各国法律在规定婚生子女推定制度的同时,还规定了婚生子女的否认制度。 (1)否认的原因。各国1般采取概括主义,即不列举具体的原因,规定只要提供足以推翻子女为婚生的证据即可。比如,丈夫在妻子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丈夫有生理缺陷,无生育能力等。 (2)否认权人。有的国家规定丈夫享有否认权;有的国家规定丈夫和子女享有否认权;有的国家规定夫妻和子女均享有否认权。 (3)否认权的时效和限制。在外国法律中,否认请求均规定有时效限制,有关时效的期限长短不同。有的规定为1个月,有的国家为90天,有的国家为6个月,有的国家为1年,还有的国家请求撤销父亲身份的期限为2年。诉讼时效的起算,各国规定也不尽相同。大多数国家规定从知悉需要行使权利时开始,个别国家规定否认权于子女出生时否认权人在出生地为起算时间,如出生时不在出生地的,以其返回出生地时起算等。 我国婚姻法尚无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实践中,丈夫如否认子女为婚生子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诉讼中丈夫负有举证责任,其需证明在其妻受胎期间,双方没有同居的事实,或能够证明其没有生育能力。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对婚生子女的否认权没有时效的限制,也没有丈夫可对该子女生父追偿已付抚养费的规定。 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时,法律应允许其辞去监护,但这不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所谓正当理由应包括监护人患病,迁居,家庭困难等,但监护人辞去监护应经有指定权的机关同意。



2、婚生子女如何推定

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法律对于子女婚生性的认定,即是指妻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受胎或生育的子女推定为夫的婚生子女。建立婚生子女推定制度,有利于稳定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于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尊严和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我国《婚姻法》(修正案)没有明确规定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婚生子女的推定。传统法制观念认为,婚生子女应具备如下条件:(1)该子女须为由婚姻关系之父母所生;(2)该子女必须是其生母之夫受胎而出生,这就排除了由夫之外的男子受胎所生的子女;(3)该子女须为其生父之妻所生,这就排除了夫与妻之外女子受胎所生之子女;(4)该子女须为生父母婚姻关系确立之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之子女,这就排除了婚前受胎、婚姻关系中出生的子女,以及婚姻关系解除后受胎而出生的子女。以上要件中,(1)、(3)比较容易证明,1般可直接根据生母怀孕、分娩的事实和生父母婚姻关系存在的状况予以确认。但是要证明(2)、(4)就比较困难。为解决此难题,世界各国立法几乎都规定了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从世界各国有关婚生子女推定制度的立法分析,婚生子女的推定方法有3种;其1,子女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的,推定为婚生子女;其2,子女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推定为婚生子女;其3,子女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或婚姻解除后300日内出生的,推定为婚生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我国法律既没有明确规定子女婚生性的标准,对婚生子女的推定方法也同样没有规定。但从司法实践中看,我国婚生子女的推定方法是:

1、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因此,即使是婚前受胎,但在婚后出生的子女仍是婚生子女,即使是在婚姻解除后出生的子女,但受胎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仍推定是婚生子女。当然,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更应推定为婚生子女。

2、婚生子女的推定,同时也认定所推定的子女的血缘采自于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双方。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么样的?在我国《婚姻法》规定中,婚生子女具有以下法律地位:(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3)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父母和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延伸阅读: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婚姻法全文。



3、我们婚姻法,对婚生子女的推定问题,()。

未涉及。



4、婚生子女否认的注意事项?

婚生子女否认的注意事项: 婚生子女的否认须以诉讼方式行使,并经法院裁决确认之后,才能否定婚生子女的推定。否认权人自行否认不生法律效力。如果否认之诉胜诉,则子女丧失婚生资格,为非婚生子女。如果否认之诉败诉,则应推定该子女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经法院判决确定后,男方可否向女方或子女的生父追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抚育费。对此,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做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4月20日(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1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1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予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1步研究”。因此,对于非亲生子女的抚育费的返还问题,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形: 男方自愿承担非亲生子女的抚育费,即男方明知子女非其亲生,仍然自愿承担该非亲生子女的抚育费,在两年后才提出否认并请求返还子女抚养费的,其否认权已经消灭,法院应不予支持。 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即女方明知子女非其丈夫的亲生子女,但故意隐瞒真相,男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在知道子女非其亲生起两年内提出否认之诉,并经法院确定子女非其亲生的,他原来自愿结付的抚育费因为已丧失法律根据,无抚养义务之人支付的抚育费,属不当得利,生父母应当退还不当得利给无抚养义务的人。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有关婚生子女的否认的诉讼;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关于否认的原因,只要能提出证据证明受婚生推定的子女不是丈夫的亲生子女即可。对于丈夫之父亲身份,现在可以通过医学鉴定予以证明,只要真正事实与法律上的推定相反即可。从而,丈夫无生育能力、在子女受孕期间与妻子无同居的事实、亲子鉴定结论等都可以作为提出否认的证据。

2、关于否认权人的范围问题。我国法律对此并未做明文规定,但多数立法例认为,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原则上应以真实的血缘关系为基础,但同时兼顾身份关系的安定性。如果当事人之间已发生亲子般的亲情和父子女的事实,则不宜毫无限制的允许任何第3人否认这1亲子关系。即需要对否认人加以限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适宜做以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丈夫、妻于和于女有否认权;在婚姻关系终止后,受推定的父亲或其继承人、母亲、子女本人、真正生父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否认之诉。但是,丈夫同意妻子实施人工受精或同意第3人使妻子怀孕的,则应丧失否认权。 3.否认权行使的期限限制问题。虽然我国婚姻法目前对此仍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民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如果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推定的子女非夫的亲生子女之日起算有两年之久,或者在知道否认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否认权的,否认权消失。



5、什么是婚生子女否认权

这位知友,婚生子女否认权是指子女婚生性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即当事人依法享有否认婚生子女是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 现实生活中也确实有受婚生推定的子女而实际上是婚外性关系所生子女的情况。各国法律在规定婚生子女推定制度的同时,还规定了婚生子女的否认制度。 (1)否认的原因。各国1般采取概括主义,即不列举具体的原因,规定只要提供足以推翻子女为婚生的证据即可。比如,丈夫在妻子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丈夫有生理缺陷,无生育能力等。 (2)否认权人。有的国家规定丈夫享有否认权;有的国家规定丈夫和子女享有否认权;有的国家规定夫妻和子女均享有否认权。 (3)否认权的时效和限制。在外国法律中,否认请求均规定有时效限制,有关时效的期限长短不同。有的规定为1个月,有的国家为90天,有的国家为6个月,有的国家为1年,还有的国家请求撤销父亲身份的期限为2年。诉讼时效的起算,各国规定也不尽相同。大多数国家规定从知悉需要行使权利时开始,个别国家规定否认权于子女出生时否认权人在出生地为起算时间,如出生时不在出生地的,以其返回出生地时起算等。 我国婚姻法尚无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实践中,丈夫如否认子女为婚生子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诉讼中丈夫负有举证责任,其需证明在其妻受胎期间,双方没有同居的事实,或能够证明其没有生育能力。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对婚生子女的否认权没有时效的限制,也没有丈夫可对该子女生父追偿已付抚养费的规定。



6、什么是婚生子女否认权

这位知友,婚生子女否认权是指子女婚生性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即当事人依法享有否认婚生子女是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 现实生活中也确实有受婚生推定的子女而实际上是婚外性关系所生子女的情况。各国法律在规定婚生子女推定制度的同时,还规定了婚生子女的否认制度。 (1)否认的原因。各国1般采取概括主义,即不列举具体的原因,规定只要提供足以推翻子女为婚生的证据即可。比如,丈夫在妻子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丈夫有生理缺陷,无生育能力等。 (2)否认权人。有的国家规定丈夫享有否认权;有的国家规定丈夫和子女享有否认权;有的国家规定夫妻和子女均享有否认权。 (3)否认权的时效和限制。在外国法律中,否认请求均规定有时效限制,有关时效的期限长短不同。有的规定为1个月,有的国家为90天,有的国家为6个月,有的国家为1年,还有的国家请求撤销父亲身份的期限为2年。诉讼时效的起算,各国规定也不尽相同。大多数国家规定从知悉需要行使权利时开始,个别国家规定否认权于子女出生时否认权人在出生地为起算时间,如出生时不在出生地的,以其返回出生地时起算等。 我国婚姻法尚无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实践中,丈夫如否认子女为婚生子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诉讼中丈夫负有举证责任,其需证明在其妻受胎期间,双方没有同居的事实,或能够证明其没有生育能力。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对婚生子女的否认权没有时效的限制,也没有丈夫可对该子女生父追偿已付抚养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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