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婚姻和家庭的概念分别是什么

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



1、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

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1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⑴ 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2、 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姘居、通奸等两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3、 婚姻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否则即使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⑵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1、 家庭是1个亲属团体,同1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联结在1起的;

2、 家庭须有共同经济;

3、 家庭成员1般均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2.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⑴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因此,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给予足够的重视。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⑵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是1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1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与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1定的社会结构,具有1定的社会内容。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

婚姻和家庭的概念分别是什么



2、婚姻和家庭的概念分别是什么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这只是他们的普通概念,还有法律概念。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涉外婚姻的概念是什么,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如何确定法院



3、涉外婚姻的概念是什么,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如何确定法院

1、涉外婚姻的概念:是指1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2、文书送达问题:

1、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均在国内的其文书送达方式和国内居民离婚的文书送达方式1样在此不在赘述。

2、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有1方在国外的则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第1种情况是知道国外1方准确地址的: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法院1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5)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第2种情况是国内1方不知道在国外1方的准确地址的,这时候在国内起诉离婚的1方最好在起诉时明确告知法院,以免耽误诉讼时间。这种情况1般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3、法院管辖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1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1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些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只要1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婚姻法。具体总结如下:1)中国公民1方居住在国外,1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1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1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1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1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1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3)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1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4)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7)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此时我国法院1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如上海静安区法院就受理1对法国籍在法国结婚的的夫妇离婚案件。(法院受理的理由是他们两人都在上海居住生活超过1年,因此上海已成为他们两人的经常居住地。为此,静安法院可作为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此外,2人都书面同意通过静安法院离婚。)。

婚姻法中无效婚姻概念是什么



4、婚姻法中无效婚姻概念是什么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简述婚姻1般概念的含义。



5、简述婚姻1般概念的含义。

1.婚姻须为异性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2.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不具有此等身份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3.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否则,男女双方即使在事实上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事实婚姻的概念是什么



6、事实婚姻的概念是什么

事实婚姻的概念是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1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3者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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