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 司法实务中哪些问题争论较大,家庭社会工作的概念,理解正确的是()A.服务对象为有婚姻家庭问题或困惑的求助者B.是社会工作重要的实务领域C.以家庭为本...
1、婚姻家庭继承 司法实务中哪些问题争论较大
婚姻家庭继承 司法实务中争论较大问题 同居、事实婚姻问题 1.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出起诉,如何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给付抚养费? 2.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 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应否支持? 4.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5.男方起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 6.如何认定事实婚姻?自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 7.基于同居关系期间而产生的债务应如何确定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1.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有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 2.“私房钱”属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3.在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 4.婚前男、女任一方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付款,离婚时尚未付款完毕的,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5.婚后一直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生活,离婚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8.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9.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0.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责任? 11.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举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相抗辩,此类情况如何处理? l2.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给子女和朋友,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13.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应当如何处理? 14.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如何分割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15.离婚案件如何分割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子女抚养问题 1.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亲生,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2.不起诉离婚,仅起诉被告给付扶养费,法院应否支持? 3.离婚案件遗漏子女抚养的处理,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另案主张还是对案件申请再审? 4.探视权(或探望权)纠纷应怎样执行? 5.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能否再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提起诉讼?夫妻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另一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两婚生子女一随原告生活、一随被告生活时,因两子女年龄有差距,是否还要判决抚养较大子女一方补偿年龄差距部分的抚养费予另一方? 7.已逾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是否有权起诉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
2、家庭社会工作的概念,理解正确的是()A.服务对象为有婚姻家庭问题或困惑的求助者B.是社会工作重要的实务领域C.以家庭为本...
参考答案:D 。
3、婚姻案件的诉讼实务流程
婚姻案件诉讼实务流程如下:
1、起诉方选择有管辖权的管辖法院;
2、在起诉状中要写诉讼请求、诉讼理由及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据;
3、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确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会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凤舞九天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总则第一章案件的受理第一节律师接待咨询第二节律师接受委托第三节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第四节收费第二章立案前的准备第一节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第二节证据的收集整理第三节调解第三章立案及开庭前阶段第四章一审诉讼程序第五章二审诉讼程序第六章其他特别程序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第八章非诉讼业务第一节律师代写法律文书第二节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附则 总则 第1条 制定目的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行为,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 第2条 指导思想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以构建和谐家庭及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第3条 行为规范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此前提下结合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专业特点参考以下操作指引。 第4条 业务特点 4.1诉讼业务的委托人为自然人。婚姻家庭案件是与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案件,案件性质决定了委托人为自然人而不能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性。 上述法律文件应当根据其来源及案件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