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证过户的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过户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法法律对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法律规定 房价飞涨,动摇不了人们拥有自己1套房子的心态,阻挡不了购 买房 子的决心。但是我们办理房屋 买卖合同 公证 时候,要注意房屋所有权在谁手上。因此我们要了解法律上的相关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 公证 是1项常见的 公证 事项,但是,当事人申办完 房屋买卖合同 公证 后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相关法律规定:
1、《 民法典 》(2021.1.1生效) 第464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 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2百09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2百1十4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 簿时发生效力。 第2百1十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 》 第41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 土地使用权 取得的方式。
4、《 公证法 》 第3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定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第3十6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3十7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 债务人 愿意接受 强制执行 承诺的债仅文书, 债务人 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 债权人 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 申请执行。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1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网 在线律师 的的帮助。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百1十4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百1十5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百4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百4十1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百6十6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2、房屋所有权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房屋所有权变更需要的材料有:所有权变更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初始登记证、房屋平面图、完税凭证等。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6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民法典》第2百1十1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3、离婚后,房子贷款还没还清,可以更改房屋所有权人名吗? 没有婚姻关系还能赠予吗? 需要去银行办理按揭
贷款没有还清,产权抵押给了银行,你们无权办理住房的产权变更!没有婚姻关系,可以办理赠与,但是税费很高!银行现在不接受转按揭手续!你俩情况可以办理离异析产过户手续,凭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公证过了的离异协议(上面注明房子分割情况)到该住房管理交易中心,办理离异房产析产过户手续,没有任何税费,只有几百元工本手续费,就可以办理你俩其中1方姓名房产证了!!前提是;住房贷款还清,无抵押,你俩有房产证和契税证!。
4、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如何过户
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如何过户的手续如下:
1、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
2、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登记费;
3、取证。离婚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燃李和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房屋所有权转移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1:
1、受让房产关系中根据合同规定履行完义务而实际交付房产使房产所有权转移;
2、房屋买卖关系已经成立;
3、出让人已丧失对扰芹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4、出让人已丧失对房屋的管理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百0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2百1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皮盯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1登记制度。统1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5、关于房子所有权与继承权的问题
因为你的描述不是特别清晰,本人试分析,根据继承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
1、新房子的来源是老房子拆迁所得,那么,从老房子的角度来分析,老房子属于你父母的共同财产,1/2归你母亲,那么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你母亲去世的同时,继承开始,由第1顺位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所以要看你外公、外婆现在是否健在,如果过世了,那么你和你姐各得1/2的1/3,即总财产的1/6,如果你姐放弃,那么你的总财产的1/3.和你奶奶没有关系。个人婚前财产可以找3个以上的非当事人证明,也可以让村上出具证明。或者在结婚前做1个婚前财产公证,毕竟你父亲还买有与她取得结婚证。财产怎么分配主要看你提供的证据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依照法律,婚内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针对夫妻共同财产1般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分割。很明显,新房子属于婚前所得,那么视为你、你姐、你父亲共有财产。
2、1994年《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与登记婚姻关系合并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94年以后同居的,同居期间不认为是事实婚姻关系,因此不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补充回答:同居过程中财产出现混同的情况也是正常的,这个需要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1般很可能就只好平均分配了;混同后的共同财产是不需要证明的,但各自的个人财产是需要证明的。按照新的婚姻法规定,那个妇女对房子没所有权、没继承权,但是她有使用权。你们不能剥夺她的使用权。 新婚姻法规定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和约定夫妻财产制相结合的财产制度。并且用第十9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的财产范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和约定应采取的形式(书面形式),约定的法律效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反面解释即有约定并且约定明确的,则直接适用约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夫妻财产纠纷可以很好的得到解决,这里的问题仅仅化解为,约定是否完善的问题,而不是约定是否经过公证的问题,人民法院仅仅应当审查,约定是否存在,是否真实(在细化为签名是否真实)的问题。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使用新婚姻法的第1
7、18条。第17条规定了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起算日应当是结婚证上的颁证日,对本条的正确理解关键在于所得两字。甲有婚前得房。婚后,这套房屋是否应当认为是“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呢?显然不能。17条中的所得,不能仅仅是原来财产形态的变更。类似,甲在婚前购买的房子,虽然在婚后才得到了所有权,但是该所得仅仅是甲婚前财产形态的1种变更,不能认为是“存续期间所得”。 另1角度来理解,你父亲的婚前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他个人所有,因此,他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如果法律规定,该实物要视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的话,不但是违背法理,同时也是自相矛盾的。你父亲在婚后用自己的财产购买的房屋尚且属其个人所有,那么在婚前是自己的财产拆迁的房屋为何就不是他个人所有呢?
3、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那么如果你要得到房子的全部产权,则需要你父亲在婚前以赠与的方式给你。否则将来如果有纠纷,那么法院会酌情进行考虑的。当然,法官会照顾她的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补充1点:大家毕竟马上要成为1家人了,在感情上可能你需要时间去接受,但是做人不能太那个了,财产不应该成为做人的衡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