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领证后未共同生活?双方实际未共同生活,收取彩礼金理应返还
1、什么叫领证后未共同生活?
领证后未共同生活,是指领取结婚证后至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未共同生活、未按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 即同居行为发生在领取结婚证前,不符合以上情形。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双方都有离婚的意愿,但还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且没有实际生活在1起的,就属于同居行为。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发给《结婚证》。未发给《结婚证》的,视为当事人撤回婚姻登记申请。
2、双方实际未共同生活,收取彩礼金理应返还
[案情] 原告刘某(女方)与被告李某(男方)于2005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结婚前,男方给予女方彩礼金2万元。由于双方在登记结婚后均外出打工,双方只是电话联系,但实际未共同生活。 2005年9月,女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双方性格不和,要求与男方离婚。男方辨称,现女方要求与男方离婚,同意离婚,但是应当将给予的2万元彩礼金返还。女方认为,彩礼金是男方自愿给予的,不同意退还。 [审判] 1审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双方对离婚不存在争议,但是对彩礼金返还调解未果。1审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对离婚均无异议,依法应准予离婚;原告收取被告彩礼金后,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确未共同生活,现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应当予以支持。据此判决:
1、准予原被告离婚;
2、原告返还被告彩礼金2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依习俗给付的彩礼,在何种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被告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双方并未真正在1起共同生活,因此,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保护。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但是,如果1直没有共同生活的话,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是实质意义上的共同生活还远没有开始。给付彩礼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不得已而为的,在给付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与对方共同生活为前提。如果彩礼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 因此,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手续,但是实际确未共同生活,1方所收取的彩礼金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3、未共同生活可以要回彩礼吗?
结婚后没有1起生活1般是可以要回彩礼的。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2) (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1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1、返还彩礼额度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1般应当全额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1般应当全额返还; (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 (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1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1般不予返还。 (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1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4、双方实际未共同生活,收取彩礼金理应返还
[案情] 原告刘某(女方)与被告李某(男方)于2005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结婚前,男方给予女方彩礼金2万元。由于双方在登记结婚后均外出打工,双方只是电话联系,但实际未共同生活。 2005年9月,女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双方性格不和,要求与男方离婚。男方辨称,现女方要求与男方离婚,同意离婚,但是应当将给予的2万元彩礼金返还。女方认为,彩礼金是男方自愿给予的,不同意退还。 [审判] 1审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双方对离婚不存在争议,但是对彩礼金返还调解未果。1审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对离婚均无异议,依法应准予离婚;原告收取被告彩礼金后,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确未共同生活,现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应当予以支持。据此判决:
1、准予原被告离婚;
2、原告返还被告彩礼金2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依习俗给付的彩礼,在何种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被告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双方并未真正在1起共同生活,因此,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保护。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但是,如果1直没有共同生活的话,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是实质意义上的共同生活还远没有开始。给付彩礼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不得已而为的,在给付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与对方共同生活为前提。如果彩礼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 因此,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手续,但是实际确未共同生活,1方所收取的彩礼金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5、对新婚姻法“未共同生活”的理解、认定
当下关于离婚案件中,离婚后是否可退回聘礼聘金,以及如何认定婚姻法解释(2)第十条第2项关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中如何确定“确未共同生活”?2004年4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统1了彩礼纠纷案件裁判尺度,给人民法院的裁判带来了很大方便。该解释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司法解释为法院解决大量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改变了以往法院裁判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是,实践上法院在适用上述规定处理具体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仍存在1些问题,直接影响着法院形象和法律的严肃性,亟待统
1、规范。如:关于如何理解该解释第十条第(2)项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这1规定,目前司法实践当中就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1种观点认为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应当以当事人是否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且共同生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即使存在长期同居关系,原则上收受彩礼1方仍然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长期不间断的共同生活,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对于已经生活过(含长期共同生活居住、间断性共同居住、短时间内共同居住),该种观点均认为已构成共同生活,在1方离婚时提起要求另外1方退还婚前给付的聘礼、聘金时,1律按照《婚姻法解释(2)》第十条第2项,认定为已登记并构成共同生活,法院予以驳回。笔者认为该种观点,实际上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十条第2项规定的限制解释,有违公平原则,同时也是对法条的片面认识和理解。第2种观点认为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除考虑应当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外,还要考虑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是1种附条件的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没有达到实质意义上的结婚,这个条件就没有达到,那么这些彩礼就应该能拿回来。实质意义上的结婚,除了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外,仍需双方具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假使有1方为了骗取另外1方的聘礼、聘金而假意与另外1方办理结婚登记,虽双方登记后,偶尔在1起生活,不能认定构成《婚姻法》解释2关于 “共同生活”的认定。否则有违公平原则,也极易为女方利用假结婚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农村人口中的骗婚)提供法律庇护,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普通百姓对法律的认同,司法的社会效果会大打折扣。因此,该观点认为,所谓的共同生活是指较为长期、稳定的夫妻生活和经济生活。如果只是同房1次或数次不能简单的认为是共同生活。对于间断性共同居住、短时间内共同居住也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是共同生活。在司法实践当中,法官对“确未共同生活”的不同理解不仅会造成同案不同判以及法律的不严肃性和不统1性,也会造成实际的不公平、不正义。笔者认为,婚姻应当是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双方除了履行《婚姻法》关于结婚的程序性要求外,还应当达到婚姻的主要目的,即需达到实质意义上的婚姻,而不应当局限于登记及居住这1简单的程序层面。履行法律规定的登记要件只是1个开始,真正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应当是登记之后的双方共同生活,互相扶持、照顾等。我们都知道彩礼返还问题不单单是1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且也是1个实实在在的社会问题。虽然对这个问题众说纷纭,但理解透彻婚姻法的相关解释,无疑将更有助于处理好彩礼纷争,化解社会矛盾。对此,笔者发表如下观点:第
1、所谓的共同生活应当是指男女双方履行夫妻义务、享受夫妻权益的过程,该过程应当是长期性的,而非短期的,偶尔的、间断性的。实质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它既是婚姻关系生理和伦理价值的反应,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要求,更是为建立社会主义新型的家庭关系和精神文明所必需的。如果简单的以登记后居住过,即认定为共同生活,是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婚姻的真谛,也不符合民众对夫妻共同生活的正确理解。第
2、离婚时应否返还彩礼还应该考虑到未能共同生活的原因,是因哪1方的过错才造成双方未能共同生活,闹离婚的。笔者所在的农村有个关于返还彩礼的风俗,就是在男女双方定亲后结婚前,如果因男方过错导致分手,那么男方就不应向女方索要彩礼,如果因女方过错导致分手,女方退还男方送的所有彩礼。该风俗在农村还是比较通行的,也是在法律没有普及以前的习惯做法,也是1般群众对彩礼返还问题的普遍认识。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可以借鉴该风俗,具体到审判中就是,在男女双方离婚的诉讼中,当碰到男方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问题是,应该考虑到的1个问题是因哪方过错造成的;如果是因女方过错,那么可以酌情让女方返还或多返还彩礼,如果是因男方过错,那么可以不让或少让女方返还彩礼。这既是1种对婚姻当中过错方的惩罚,又符合婚姻法的真谛和公平正义原则,同时也符合民意,能更好的取得百姓的理解与信任。以上就是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婚姻法“未共同生活”理解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婚姻律师,也可以通过委托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延伸阅读:婚姻中彩礼与嫁妆新婚姻法中的彩礼问题同居彩礼纠纷,未婚同居离婚彩礼怎么分?。
6、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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