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事实婚姻,什么叫事实婚姻关系

什么是事实婚姻


1、什么是事实婚姻


法律已不承认事实婚姻,充其量属于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你从未办理过婚姻登记,也就不存在婚姻记录。所谓的16岁结婚,只是两人生活了在1起,但不是法定的夫妻关系。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了,分手即可。



2、什么叫事实婚姻关系


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双方是夫妻关系的,就算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不合法的,合法的婚姻关系,必须是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如下: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1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



1、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04十9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1千05十1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第1千05十4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没有结婚证的事实婚姻怎么离婚


从《婚姻登记条例》颁布以后,民事法律上已经没有什么事实婚姻了。没有办结婚证不是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这个法律事实已经快3十年了。当然,3十年以前的同居,视情况还可以构成事实婚姻,那种情况就要先补办结婚手续再离婚。3十年以内的同居关系,不需要也无法离婚,分手就可以了。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生育了孩子的,2人属于同居关系,并不具有夫妻关系。2人的婚姻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2人不需要通过民政部门,又或者是法院解除夫妻关系,2人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对于2人在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1般由当事人先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可以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1千05十4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事实婚姻什么时候取消的


事实婚姻的认定的截止时间是1994年2月1日。


1994年2月1日是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分割线。在此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法律给予应有的保护。不管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也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中可能还不完全符合婚姻关系的实质要求等情况的存在,只要在1994年2月1日这迟让1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都可以确定为事实婚姻的认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没有办吵旦袜理婚姻登记,则不再被确定为事实婚姻的认定。除非是男女双方补办登记手续,否则当事人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1、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的法律规定:


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1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事实婚姻的认定,男女双方应当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尤其关键的是,事实婚姻的男女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会认定为事实重婚。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在我国1980年婚姻法对婚姻的无效或撤销未做明文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缺1不可:


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之1: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之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所谓以夫妻名义,是指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之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而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1、双方自愿结婚;



2、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方需达到22周岁,女方需达到20周岁;



3、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3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之4:男女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若办理了结婚登记,当然不成立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后共同生活的就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的认定问题了,只能属于同居关系(补办结婚证的除外)。



3、事实婚姻如何起诉离婚


如果事实婚姻要起诉离婚的话只需解除同居关系即可。因为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才有事实婚姻这个说法。现在所谓的事实婚姻其实是非法同居。如果事实婚姻想要起诉离婚的话,只要解除男女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即可。人民法院在审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除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外,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以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处理,1律以判决的方式予以解除。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予解除非法同居关系1并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制度,妥善进行分割。



4、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具体规定如下:



1、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1方抚养,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依法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果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如果1方打算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必须征得另1方得同意,否则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1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1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以照赠与关系处理;1方向另1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1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1方给予1次性的经济帮助。这样就可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啦。事实婚姻起诉离婚升激的问题也就解决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


第5条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5、什么是事实婚姻?


法律分析:事实婚姻就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锋激活的婚姻。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如下:
1、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发生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已银并袜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第7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1千04十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 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蔽弊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6、1994年2月1日事实婚姻的规定



1、94年事实婚姻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


94年事实婚姻司法解释规定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根据该解释第1条的规定,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以外,对于其他单纯的同居关系的确认解除等纠纷,人民法院1律不予受理。因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1起后,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即事实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而两者的处理结果又截然不同,所以正确地对事实婚姻关系予以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是1个关键问题。


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若男女双方是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同居的,同居时虽然结婚的某些实质要件不具备,但滑让只要起诉到人民法院时,双方均已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则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如果双方是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后同居的,则要求双方必须在同居时均具备结婚的法定条件,才能被承认具有事实婚姻关系。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其余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为同居关系。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中对事实婚姻的界定又作出了变动。该解释参考1994年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坚持过去司法解释中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原则的情况下,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界线划分了1个时间分界点。该解释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册让颂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事实婚姻的其他法条的规定。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婚姻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去进行界定:1是结婚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欠缺的仅是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这1形式要件;2是时间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就已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


对于《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即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虽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但欠缺形式要件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则应按同居关系处理。由于《州郑婚姻法》解释(1)中明确规定:“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所以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严格的将以上两个条件来作为判定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的标准。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事实婚姻,它在我们国家是经历了很多不同的阶段,也就是目前为止我们国家都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但是在1994年2月1日颁布相关的条例实施之前是可以进行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离婚的时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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