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婚姻登记管理办法,那里可以找到香港婚姻法..要有法律效力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婚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中国公民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婚姻登记,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婚姻登记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婚姻登记的1方驻疆部队干部、志愿兵,公务或者留学出国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华侨、外国人的,分别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第3条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宗教信仰或者民族不同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禁止以宗教等形式干涉和代替婚姻登记。第4条 自治区民政部门主管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协助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第5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如实为本单位或者辖区内人员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具。第2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6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设置:城市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符合自治区民政部门规定集中登记条件的,可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集中办理婚姻登记。   宗教信仰或者民族不同的婚姻登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第7条 兵团所属各团场和地处偏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大型厂矿、国有农、牧、林场。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设立婚姻登记代办机构,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涉外、涉港、澳、台及境外华侨和留学生、驻外国机构工作人员的婚姻登记,分别由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伊宁市、喀什市民政部门办理。第8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1)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2)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3)依法查处违法的婚姻行为;   (4)做好婚姻登记管理的统计和档案工作;   (5)宣传有关婚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6)对婚姻介绍行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7)在已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会同卫生部门认定实施婚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并协助进行监督。第9条 县(市、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辖区人口比例配设专职婚姻登记管理员;乡(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备专职婚姻登记管理员或者由民政助理员兼任。第十条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第十1条 婚姻登记管理员必须做到:   (1)遵守婚姻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2)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   (3)讲究文明礼貌,服务热情周到;   (4)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收费标准,不借婚姻登记收取其他无关费用;   (5)不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办理婚姻。第3章 婚姻登记第十2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1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接受以婚姻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婚前教育。第十3条 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籍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已实施婚前检查地方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或者婚前医学鉴定证明;   (5)再婚者还应当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证件或者配偶死亡证明;   (6)男女双方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3张,单人1寸免冠头像照片各1张。第十4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双方当事人可到没有取得所需证明1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结婚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准予登记,并将查实情况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中注明。



2、那里可以找到香港婚姻法..要有法律效力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号) 《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6次会议于1998年十1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十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十1月十日 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 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 (1998年11月5日上海市第十1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 第1条 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要求在本市结婚,或者同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自愿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市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或者离婚登记(统称婚姻登记)。 第2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婚姻登记申请之日起3十日内完成审查,并书面通知男女双方当事人,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婚姻登记,发给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共同到市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或者离婚证。逾期不领证的,视作撤回申请。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在领证期限内向市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长领证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3条 设立涉及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婚姻咨询机构,应当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取得婚姻咨询许可证。 第4条 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涉及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婚姻介绍活动。 任何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涉及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婚姻介绍活动。 第5条 违反本规定第3条、第4条规定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2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2十万元以上5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6条 本规定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4、曾经在北京做过婚姻家庭心里咨询的台湾咨询师是谁

张怡筠是台湾炙手可热的心理学专家, 大多数大陆观众知晓她的, 是上海电视台1档名叫《心灵花园》的节目, 她把深奥的心理学知识说得浅显易懂, 却又入木3分。……。



5、有关台湾婚姻家庭咨询不知道这里可否有人给点意见

您好! 关于:他们在3年前以前签订1份《离婚协议书》。由于种种原因女方没回台湾办理离婚事宜。 这属<民法>两愿离婚方式,协议离婚,双方须同时到场申办,且以向户政机关为登记始生效力。所以在法律上还是存在婚姻关系。所以私下签的"离婚协议书"并没有法律效力的。 重点是在债务上妻子所关心的!这要提到《民法》,夫妻财产制度有“法定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及“共同财产制”3种。 如果你朋友未特别约定财产的分配方式,1律适用法“法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各自所有,除非你朋友有作保、背书,看来文中并无,所以丈夫的债权人或银行,不可对妻子名下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不过呢"法定财产制"下,当夫妻婚姻关系消灭时(如离婚、配偶死亡) 丈夫的债权人或银行,可依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要妻子偿还丈夫的债务! 如不想背负丈夫的债务,就得办理夫妻分别财产制登记,办理夫妻分别财产制登记<看来为时已晚>,不过债务问题相关法条很多,因案情内容就单单文中所提不详,就不加引述,赔不赔还是要进入司法程序... 还有1点夫妻双方未履行义务3年是可以单方诉请离婚。



6、您好 咨询涉外婚姻的事情

你好,现在是“4川婚姻律师网”的律师在回答您的问题。   

1、结婚登记申请   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申请结婚登记,必须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或者《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供证件和证明。   应提供的证件和证明: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不含外国侨民)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连续居留6个月以上或者持有《外国人居留证》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   

2、婚前医学检查   到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3、审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结婚证》的通知。   

4、领证   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不得由1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其他应当注意事项:   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1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3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6)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暂缓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1的,市民政局暂缓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患有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2)办理撤销结婚登记申请手续不满6个月的。   如果还有需要了解的地方,请登录“4川婚姻律师网”,详细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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