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公立福利院收养不能自理无监护人的残疾人条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机关
1、新疆乌鲁木齐公立福利院收养不能自理无监护人的残疾人条件?
收养孩子的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以下手续: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3、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2)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抚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1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3代以内同辈旁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4、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
5、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成立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同时,还需带收养人(男、女双方)和被收奍人1寸大头像各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全家福(两寸)照片1张。此外,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十周岁以上;收养3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人的条件可以放宽;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机关
乌鲁木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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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到男女其中1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办理机构办理离婚登记,涉外婚姻的到乌鲁木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5、乌鲁木齐离婚手续办理流程有哪些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1致的意见
4、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双方当事人持有常住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乌鲁木齐市办理离婚证注意事项 办理材料
1、离婚协议书(1式3份)
2、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双方本人近期照片(2寸、半身、免冠、2张) 乌鲁木齐市涉外离婚登记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1、受理: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2、审查: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婚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中国公民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婚姻登记,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婚姻登记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婚姻登记的1方驻疆部队干部、志愿兵,公务或者留学出国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华侨、外国人的,分别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第3条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宗教信仰或者民族不同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禁止以宗教等形式干涉和代替婚姻登记。第4条 自治区民政部门主管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协助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第5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如实为本单位或者辖区内人员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具。第2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6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设置:城市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符合自治区民政部门规定集中登记条件的,可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集中办理婚姻登记。 宗教信仰或者民族不同的婚姻登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第7条 兵团所属各团场和地处偏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大型厂矿、国有农、牧、林场。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设立婚姻登记代办机构,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涉外、涉港、澳、台及境外华侨和留学生、驻外国机构工作人员的婚姻登记,分别由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伊宁市、喀什市民政部门办理。第8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1)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2)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3)依法查处违法的婚姻行为; (4)做好婚姻登记管理的统计和档案工作; (5)宣传有关婚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6)对婚姻介绍行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7)在已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会同卫生部门认定实施婚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并协助进行监督。第9条 县(市、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辖区人口比例配设专职婚姻登记管理员;乡(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备专职婚姻登记管理员或者由民政助理员兼任。第十条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第十1条 婚姻登记管理员必须做到: (1)遵守婚姻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2)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 (3)讲究文明礼貌,服务热情周到; (4)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收费标准,不借婚姻登记收取其他无关费用; (5)不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办理婚姻。第3章 婚姻登记第十2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1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接受以婚姻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婚前教育。第十3条 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籍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已实施婚前检查地方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或者婚前医学鉴定证明; (5)再婚者还应当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证件或者配偶死亡证明; (6)男女双方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3张,单人1寸免冠头像照片各1张。第十4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双方当事人可到没有取得所需证明1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结婚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准予登记,并将查实情况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