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前财产,婚后加了名字,也没用?是这样吗?请各位律师指点一下。谢谢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前财产,婚后加了名字,也没用?是这样吗?请各位律师指点一下。谢谢了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前财产,婚后加了名字,也没用?是这样吗?请各位律师指点一下。谢谢了

对于这个很多理解有错误。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只针对婚前一方购买,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后两人共同还贷的情况。 并且第十条第一款只说房屋产权归房屋登记名下。注意这里只说房屋本身,而不是房屋所代表的资产。 而第十条第二款则明确规定的资产的分割,按份共有,即双方实际出资比例。婚前的首付谁的就归谁,婚后的还贷一人一半。

离婚财产分割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2、离婚财产分割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一)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二)规定,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规定,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四)规定,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五)规定,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六)规定,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房产如何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夫妻离婚时如果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以及孩子的,就应当对财产,债权以及债务按照分割原则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分割和分配,对并且还需要对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进行确定,对于有孩子抚养权和经济有困难的一方,另一方应当予以适当的照顾。 延伸阅读: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注意什么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再婚婚姻离婚后的房产分割,8年夫妻关系是否婚前个人财产为共同财产。

3、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再婚婚姻离婚后的房产分割,8年夫妻关系是否婚前个人财产为共同财产。

1、新法来颁布后,按照新法进行源执行,不管夫妻年限。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自打《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对于房产、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我更糊涂了。有没有律师能给解释解释

4、自打《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对于房产、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我更糊涂了。有没有律师能给解释解释

您好,朋友,我来给您简单的回答下 一、房产的问题,原则上房屋的所有权由房屋权属证明为依据,即房产证的登记为准,如果该房产是婚前买房,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如果房产是婚后买房,不论产证上写谁的名字,都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比较特殊的情况是,如果婚前买房,婚后另一方承担了还贷义务的,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方应对另一方做出适当补偿。 二、财产分割,主要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的分割上面已经说过,关于动产的分割也比较复杂,因为里面搀和赠与的行为,这里的赠与主要是指婚前恋爱期,一方赠予另一方的财物,这一部分财物是不能作为财产分割的。婚前个人购买的动产属于购买方,需提供购买依据。婚后购买的动产需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三、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抚养权归属的原则是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获得抚养权,如果双方不能就孩子的抚养权达成一致,则需要按照这个原则来确定。还有孩子如果年龄小于2岁,原则上是要判给女方的(前提是女方不存在对孩子成长不利的因素)。 希望我的答案能够对您有帮助,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HI我,本人企业法律顾问。 以上为香茗苦旅个人意见。如有转载,请标明出处。

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我的案件有帮助吗?

5、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我的案件有帮助吗?

婚姻法解释三尚未出台,同时该司法解释对你这种情况并未给出明确答案。不过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精神,应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和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女方应当酌情少分,一般分配30%左右。欢迎就婚姻问题继续联系张律师。

2011年司法考试涉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遵循新规定吗?

6、2011年司法考试涉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遵循新规定吗?

不排除考的可能性 09年一个法就出现过这种另外的情况 但不会考多少分 整个婚姻继承就那些分数 不会让步多少 也就最多一个单选一个多选 3分 本人也是备考 感觉深究是没有必要的 但下载下来看一两遍具体改了那些东西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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