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手帮忙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7条”,高手帮忙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7条”

高手帮忙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7条”



1、高手帮忙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   第十7条 婚姻法第十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1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1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1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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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手帮忙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7条”

1、所谓“他人有理由相信”主要就是在对外关系上,如果1方做出决定,另1方没有表示否定,或者说提出异议,就认定为他人有理由相信。

2、如果要推翻他人有理由相信,那就是提出证据。譬如说1方擅自处置财产,而这之前,夫妻双方有协议并且经过公证,且在处理时,他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时,可以推翻。

《婚姻法》第十9条和《物权法》第十7条的适用问题



3、《婚姻法》第十9条和《物权法》第十7条的适用问题

..既然选择了约定财产共有,那么即使在约定后未进行权属变更登记,那么该约定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即便在约定财产共有后,1方在未经另1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财产进行处分,那么另1方也是可以依据双方协议追究对方责任的。这和物权法相关规定是不矛盾的。因为两部法律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可以相互独立的。因婚姻关系产生的纠纷适用婚姻法解决而非物权法。 ..唯1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对财产进行约定后应根据物权法及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将登记在1方名下的财产变更为共有,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前述的虽然财产约定归双方所有,但仍在1人名下,1方即可处分。法律为保护善意第3人利益,这种处分会认定有效,那么到时候你想依据双方财产共有约定追究责任就比较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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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手帮忙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   第十7条 婚姻法第十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1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1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1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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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手帮忙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   第十7条 婚姻法第十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1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1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1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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