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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婚姻法发条中还是司法解释中,都无法找到如何补偿,这正是经济补偿制度的缺陷之一。 法官会根据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以及对方能承担的经济能力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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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四十条怎么样申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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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要对应自己的情况,提出合理的要求。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释义】 本条是对分别财产制下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享有经济补偿的利的规定。在约定分别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收益及处分,同时也不排斥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交于另一方,或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分别财产制保证了双方独立的财产,但妇女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大多低于男性,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了家庭利益而牺牲自己发展机会的往往是女性,家务劳动又不计报酬,在离婚时如果不将这部分家务劳动给予补偿,对广大妇女的利益是不利的。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得到充分尊重。一个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排除法定的共同财产制而得到优先适用,法院不得不论财产的性质而一律均等分割。 所以你要以事实实际情况当地生活水准为要求支付一定的补偿。最好还是能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律师协商解决,最后才采取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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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全职妈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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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条文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家务补偿】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法律条文来看,离婚家务补偿的适用有如下几个特点: (1)离婚家务补偿是发生在特定民事主体之间,即夫妻之间才能请求补偿。 (2)在权利主体方面, 须是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也就是说一方在家务方面为另一方作出了一定的牺牲,多付出义务的一方才有权请求补偿。 (3)离婚家务补偿提出时间只有在提起离婚时,才能请求补偿,在平时不能提出,在离婚后也不能提出。 (4)离婚家务补偿的金额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才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并未规定补偿金额,一般来说会依据家务付出的多少、一方支付能力、婚龄长短、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对“离婚家务补偿”的看法 “家是最小的国,国是千万家”。对于以和为贵的人们来讲,离婚是一个艰难的选择,但在有些时候离婚或许又是最好的选择。 当夫妻双方感情走到了尽头,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时,”离婚家务补偿“制度无疑是更好的保护了”全职妈妈“的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保护了弱势群体。我国现行的关于离婚补偿制度的规定是《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个制度的立法本意是想要对婚后照顾家庭的一方给予一定的保障,但是在实务中,更多的情况是夫妻双方并没有书面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导致这个法条的适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在此次《民法典》中删除了现行婚姻法的限制性条件,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修改后的规定更符合社会现实情况。 三、对“全职妈妈”的一些建议 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女性,包括很多高学历高知女性, 为了家庭的幸福和美满,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及学业,最终鼓起勇气选择做一名“全职妈妈”,或者选择了一个时间较为灵活的工作,而放弃了职业上的发展,全身心的照顾家人,整日操劳,全年无休,非常的辛苦,特别是二胎“全职妈妈”为家庭付出得更多,所以“全职妈妈”应该得到家庭和社会的尊重,也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全职妈妈”也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留意以下一些小建议,当婚姻无法维系时,要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1. 收集保留证明自己对家庭付出较多的证据; 2. 收集另一方对家庭照顾少的证据; 3. 家务补偿只能在离婚时提出,如果已办理离婚手续,事后便无法再提起家务补偿; 4. 家务补偿的金额不会太高,建议平衡家庭和自我成长,若非迫不得已,不建议做“全职妈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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