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法第四条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三十一条

中国婚姻法第4条是什么?



1、中国婚姻法第4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条是新增条文,规定了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 本条规定的是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准则,是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倡导性要求,是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各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指夫妻之间忠于爱情,保持爱情的专1性。相互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不为婚外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1。广义上的忠实义务还包括配偶1方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也不得为第3人利益牺牲和损害配偶他方和益。夫妻相互忠实是1夫1妻制婚姻关系的最本质的要求,其实质在于规范男女两性的性关系,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家庭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3十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3十1条

第3十1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 这次修改婚姻法未对本条作实质性修改。

1、协议离婚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我国的离婚制度,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由于婚姻关系当事人对离婚所持的态度不同,在处理程序上也不大相同。 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1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1致,达成协议;2是按照婚姻登记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2十8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2十8条

第2十8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释义】 本条是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这次修改婚姻法对隔代抚养和赡养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是隔代的直系血亲关系,他们之间在具备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形成抚养和赡养关系。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的法律对祖孙之间的抚养和赡养义务都作了规定,而且既没有区分父系亲还是母系亲,也没有区分孙辈为男性或者女性。就我国目前情况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3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3条

第3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释义】 本条作了修改,规定了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就要反对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是指第3人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3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往往表现为第3人向男方要嫁女的身价以及贩卖妇女与人为妻。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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