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潘民政局婚姻法

松潘民政局婚姻法


1、松潘民政局婚姻法


阿坝松潘县少数民族婚姻登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补充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8周岁。 附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补充规定》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十6条的规定,结合本州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第2条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禁止强迫、包办、买卖、转房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利用宗教、家族、部落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第3条 实行1夫1妻制,禁止。实施本规定前形成的1夫多妻和1妻多夫,当事人不提出解除的,不予置理。第4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5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8周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第6条 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不允许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第7条 婚事新办,婚嫁从简。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凡不违背婚姻法基本原则及本规定的,应予尊重。第8条 结婚、离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律手续。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第9条 非婚生育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非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和危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均有抚养其子女的责任,生父必须负担其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1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州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第十1条 本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未作补充和变通的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第十2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应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第十3条 本规定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