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主要有哪些变动?香港为什么可以近亲结婚?

新婚姻法主要有哪些变动?



1、新婚姻法主要有哪些变动?

新婚姻法的变化有1下几点:   

1、婚前体检改为自愿   原婚姻法: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新婚姻法:对此未做要求,这意味着婚前体检由强制变为自愿。   

2、结婚取消单位证明   原婚姻法:结婚双方必须出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新婚姻法:申请结婚只需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和身份证。   

3、结婚双方须签声明   原婚姻法:无相关规定。   新婚姻法: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签署1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俗称的单身和非近亲声明书)。   

4、离婚登记当场办妥   原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才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新婚姻法: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1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5、离婚不需单位证明   原婚姻法:离婚需要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新婚姻法:办理离婚登记只需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不必再忍受找人开离婚证明的尴尬。   

6、街道不再办理登记   原婚姻法:城市居民可以到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   新婚姻法:我国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这样解决了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没有直接管理权,以致对违法登记难以治理的问题。   

7、涉“外”登记省级办   原婚姻法:涉“外”婚姻的登记规定过于分散,给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操作和当事人办理登记造成1定难度。   新婚姻法: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我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统1归口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香港为什么可以近亲结婚?



2、香港为什么可以近亲结婚?

香港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近亲不可以结婚的(特区婚姻法第第9条)。我不知道谁会说出这样的话,真是无嵇之谈。

香港家事法法与大陆婚姻法的主要区别



3、香港家事法法与大陆婚姻法的主要区别

大陆婚姻法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它适应着婚姻家庭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大陆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 香港家事法与大陆婚姻法既有相同的地方,但也有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在婚姻方面,香港家事法中的婚姻法例,是按照英国的婚姻制度,对于结婚者的规定,香港的《婚姻条例》明确规定,必须在婚姻注册处注册,且男女双方均年满16岁,若有不满21岁,必须事先取得父亲书面同意该项婚姻。父亲已死亡,或精神不健全,由母亲书面同意。若父母都死亡,由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在注册处出具意愿通知书15日后,3个月内必须举行婚礼,否则通知书失效。男女双方在注册处官员面前亲自发誓,并获有关人员等同意;并在注册处特许教学举行婚礼,由注册主任或神职人员签署,2名证人签署。这样的婚姻才是有效的婚姻,受法律保护。而大陆婚姻法对结婚并没有这么多繁锁的手续,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方年龄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十周岁,并不是近亲结婚,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书,即确立夫妻关系,该婚姻是有效婚姻,受法律保护。其中在男女双方结婚年龄和是否举行婚礼方面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在大陆农村普遍存在中要举行了婚礼,男女双方就是结为夫妻,而不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这样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大陆对是否举行婚礼,则是民间的1项仪式,并不是结婚的法定条件,只有注册登记才是法律规定的,这样的婚姻才受法律保护。 其次,在离婚方面的规定,香港家事法中的《婚婚姻诉讼条例》规定,与讼人通奸,而诉愿人无法再忍受和与讼人共同生活;与讼人行为表现致令诉愿人不能在合理情况下与其继续共同生活;与讼人连续遗弃诉愿人最少两年;婚姻双方连续分居最少5年;宣告死亡。而大陆婚姻法对于离婚方面的规定,与香港离婚方面的规定,基本上是相同的,原来大陆婚姻法衡量夫妻是否可以离婚的标准就是要看感情是否确实破裂,而大陆新的婚姻法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夫妻双方分居2年以上的,也可以作为离婚的条件,但是大陆婚姻法并且还规定了是否同意离婚的标准,即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而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再次,在家庭、财产方面的规定,香港家事法在家庭、子女、继承规定,结婚之后,妻子完全放弃父姓,采用夫姓,这些都是按照英国的惯例,而大陆婚姻法则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对于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夫妻赡养、子女的抚养,香港家事法对此作出了很详细的规定。大陆新的婚姻法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大陆新婚姻法对夫妻双方离婚时,有过错的1方在财产分割时享受的权利少些,并对无过错的1方要进行补偿,如男方在婚姻期间,与其他同居或包养情妇,造成婚姻破裂而离婚的,那么男方就是有过错的1方,分割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即女方。而香港家事法对此并没有作出规定。香港家事法法对继承问题也作了规定,大陆婚姻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是由大陆的继承法对此问题作出调整。 香港家事法与大陆的婚姻法在实质上有许多相同的地方,但是也有着本质的区别,毕竟香港是受英国的法律影响,经历了1个半世纪。虽然香港已经回归祖国,但是现在还是适用着英国的法律。而大陆是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群众经过多年的摸索实践,由人民自己制定的法律,1切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随着改革开放,大陆根据国情,大陆的婚姻法并不能满足现状,对此全国人大作了新的修改,使大陆的婚姻法日趋完善。

关于欧美和香港批准近亲结婚的理由



4、关于欧美和香港批准近亲结婚的理由

1般夫妇 (正常, 年青, 而无血源关系) 生产严重畸形儿的机会率大约是 3-4%, 而表/堂兄妹夫妇出现同样情况的机会率只是略高, 约 5%, 只是相约於高龄产妇 (41 岁) 的生产缺憾下1代的机会. 另,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条例>附表<血亲及姻亲关系>中, 并无规定表兄妹不可以结婚. 而香港法例是以英国法例为基础, 英文中的表亲与堂亲都是 cousins, 即是说不论是表兄妹或堂兄妹通婚都不是违法. 中华文明5千年,只有明清两代禁止表兄妹结婚(且半途而废);美国18个州不禁止表兄妹结婚,包括加利福尼亚,阿拉斯加,纽约,佛罗里达,夏威夷等表兄妹结婚占总人口0.1%,日本完全不禁止表兄妹结婚占总人口0.4%,以色列,大部分阿拉伯国家,巴基斯坦,土耳其等国家均不禁止。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伊拉克超过30%。( http://www.***.com/ ) 对于允许让表兄妹结婚,已经有法律方面的专家提了出来,认为这是使婚姻更人性化的1种举措。但是,对此持反对意见的人们提出科学的依据,因为早就有大量的遗传学和生物医学的结果表明,包括表兄妹在内的近亲结婚的确不利于后代的生长发育,比如造成智力低下。 首先,正如许多表兄妹提出的实质问题1样,禁止表兄妹结婚是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其2,从法律本身来看,表兄妹是否可以结婚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有不同做法,但是禁止表兄妹结婚的不在多数。即使在中国,近代以来也不是禁止表兄妹结婚的。比如,1930年12月公布,1931年5月5日开始执行的国民政府制定的《亲属法草案》(共82条)也没有禁止表兄妹结婚。其中的条款是:近亲不得结婚,但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而《亲属法草案》是援用1910年(宣统2年)颁布的《大清现行律》中的内容,说明清朝在1定时期也没有禁止表兄妹结婚。而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没有禁止表兄妹结婚,只是在1980年的婚姻法中才规定禁止3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这实际是针对表兄妹婚姻。 其3,从优生角度看,科学所能提供的实证并不能完全证明表兄妹结婚的后代就不好,或是弱智。现代1些科研成果和调查结果就认为,表兄妹结婚并非不利于后代。美国全国基因咨询学会研究人员从1965年到2000年8月间,曾对数千名婴儿进行6项大型研究,其中包括表兄妹婚配夫妇产下的后代。结果表明,表兄妹结婚对后代的危险性并不大。 该项研究指出,无血缘关系的1般人婚配后其后代的基因缺陷为3%―4%,而表兄妹婚配生育的后代其基因缺陷为4.5%。换句话说,表兄妹结婚的后代只是比1般无血缘关系的人婚配后的后代基因缺陷多0.5%―1.5%,而平均差异只为1%。美国另1位遗传学家罗宾.贝内特则认为,表(堂)兄妹结婚造成后代先天缺陷的概率只比普通人高2%―3%。换句话说,表(堂)兄妹结婚造成后代先天缺陷的风险大约与1名普通妇女在41岁时生育的风险相当。 历史上不少的个案也证明表(堂)兄妹结婚并不1定造成后代弱智或后代的其他缺陷 参考文献: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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