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是否可以约定房子等归孩子?《婚内财产约定》各条款合法吗?有什么问题?要详细点

婚内财产协议是否可以约定房子等归孩子?



1、婚内财产协议是否可以约定房子等归孩子?

谢邀。该协议不是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的性质不是看协议的标题是什么就是什么,而是要看内容的。如果该协议的内容为“如果1方提出离婚,在离婚时,夫妻双方的房产、存款归另1方所有”,那么该条款就是离婚协议性质的,在未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属于未生效。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在结婚之前或结婚之后对婚内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其法律根据是《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就是说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或某项财产收入做法定财产之外的约定,即将婚前或婚后全部或1部分财产或所得约定为某1方所有。夫妻婚内财产协议,顾名思义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各自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及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其和离婚协议的区别就在于: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处理的财产是夫妻婚前财产或夫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处理的是夫妻离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把婚内财产约定设定为“以离婚为前提”,那么该协议就变成了离婚协议。希望上述回答可以帮助你。

《婚内财产约定》各条款合法吗?有什么问题?要详细点



2、《婚内财产约定》各条款合法吗?有什么问题?要详细点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1、儿子上大学、读研及结婚费用由男方全部承担。该约定有效,但不能排除儿子在必要的时候向女方提出教育等必要的费用(相关法律规定,学生在校期间或已成人但确无独立生活能力者可以向父母要求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

2、两处房产:1处位于×××宿舍;1处位于×××小区;两处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可有永久居住权,但没有转卖权,房屋最终归属权为儿子。 该约定符合婚姻法规定,有效。

3、其它财产:家中有价证券、汽车等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该约定有效。

4、作为精神赔偿男方支付女方160万元(壹佰陆拾万元整)人民币;支付方式:1部分由婚内存款支付;第2部分由男方退休后单位1次返还的住房公积金及储养老金支付;第3部分由男方以后的工资、养老金按月支付,直至足额160万元人民币为止。该约定无效,理由:不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属的约定,有违上述规定,加之必须的住房公积金、工资、养老金等作为基本生存保障,任何人都不能予以剥夺。

5、男方如因任何理向女方提出离婚,本约定第2条、第3条、第4条归女方所有,本约定第1条由男方承担。 该约定是否有效,回答见

1、

2、

3、4。

6、女方去世后男方如与第3者(以儿子确认的为准)结合,本约定成立,由儿子执行以上所有约定。 该约定无效,有违婚姻自由原则,属于其他干涉婚姻自同的行为。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7、以上6条约定由儿子监管并继承。该约定无效,理由同6,且民法规定,任何人不得为他人设立负义务的行为。

8、本约定签定前无婚内财产债、贷款项目。如签定本约定以后发生债、贷款项目由债、贷人负责。 该约定视具体情况可能无效可能有效。无效理由同前,约定只能约束双方,有效,是指在第3人知晓该约定的情况下。

9、男女双方如对本约定中的所有财产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可按欺诈行为或妨害作证罪等上诉至法院。 离婚时关于1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1方财产的,婚姻法有专门规定。如下:  婚姻法第4十7条 离婚时,1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1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1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1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赵某与刘某婚内签订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3、赵某与刘某婚内签订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我们知道,夫妻可以签订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只有当夫妻财产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法时,才能有效。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今天,小编为您解答这1问题。[案情介绍]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于2004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购买321号房屋1套,购房款62万余元,其中以赵某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32万元,321号房屋登记在赵某名下。婚后由于赵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双方产生矛盾,双方感情破裂。2009年11月1日,赵某作为甲方与刘某作为乙方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约定:“

1、不管离婚与不离婚,甲方(男方)自愿放弃此处房产,此房屋归乙方(女方)1人所有,以后属于乙方(女方)个人财产。

2、倘若离婚,离婚后债务尚未还清,此房屋的所有贷款债务甲方(男方)愿无偿帮乙方(女方)还清。”2009年12月30日赵某作为甲方,刘某作为乙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

1、因男方再次走出家,视为与女方无法共同生活而选择离婚,自愿放弃房产,将现有住房1套 321号房屋归女方所有。……”《离婚协议书》签署后,赵某与刘某并未办理离婚手续。2011年3月,赵某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其与刘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21号房屋。刘某辩称,其与赵某有婚内财产约定,故要求321号房屋归其所有。[小编点评]从法律规定上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十4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1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离婚协议书》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均是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现原告赵某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从法理上看,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以理解为附条件合同,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即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1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方面做出1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1方反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由于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1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1方有反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延伸阅读:写婚内财产协议有什么好处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婚内财产协议有哪些条款是无效的。

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只归夫妻1方所有的房产如何归属



4、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只归夫妻1方所有的房产如何归属

我国婚姻法第十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此,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只要协议合法有效,那么该协议确定只归夫妻1方所有的房产为其个人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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