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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论文提纲!!!题目是《论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关系》


1、求论文提纲!!!题目是《论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现行《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1)1方的婚前财产;(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现行的《婚姻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的个人财产范围。结合了我国国情,适应了当前夫妻财产关系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有利于划清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界限,减少纠纷。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提高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自主权,从而避免了夫或妻因婚姻状况的改变而丧失其在财产上的独立人格,而且有利于调动夫妻各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1)本法规定的1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3类:1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2是1方婚前已经取得 的财产权利,如1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3是婚前财产的滋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滋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滋息。如婚前所投资的股票,婚后因股票大升而获得的收益应认定为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登记前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归1方所有,登记日后1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本法规定,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应属个人1方财产。这种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1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法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受害人在向医院支付医疗费时,往往是以夫妻共同的积蓄或向他人借款(该债务实践中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先垫付,然后再向侵害者请求赔偿的。如果将获赔医疗费1概规定为1方的个人财产则显失公平。


(3)本法把“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列属为夫妻1方财产,充分考虑到了财产所有人的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以及获得财产者的权利,体现了婚姻法对遗嘱人、赠与人意愿的尊重,符合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立法愿意,充分保护了夫或妻1方的个人利益,避免夫或妻1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财产上的独立人格。


(4)本法将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规定为夫妻1方的财产,而未列举具体内容或界定标准,也未规定专用生活用品在家庭财产中所占份额的比例。我们知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价值观念的转变,个人专用生活用品的价值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了摩托车、轿车等高档生活用品,并逐渐成为夫或妻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因此,如果婚姻法不对专用生活用品的价值、专用生活用品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份额的比例及生产用品与生活用品之间做出科学界定,必将损害婚姻当事人1方的合法权益,建议今后在制订这方面的司法解释中,应弥补此立法上的不足。


(5)对于条款中“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1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



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型


我国目前的婚姻立法原则确立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也起了很大变化。夫妻财产数量上日益增多,财产构成上也日趋多元化。因此,仅仅依靠法定夫妻财产制已不足以反映和调整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必须逐步完善我国法律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
17、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同时,作为约定财产制的例外本法第40条还规定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1)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


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1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同时当事人1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2)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


夫妻约定的财产应该是有特定形式,履行1定手续的。夫妻财产契约,必须具备书面形式,没有经婚姻登记机关申报登记或公证机关公证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3人。变更和撤销原约定亦必须以书面形式做成并经登记或公证。变更和撤销约定不得改变夫妻双方对第3人原来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因欺诈和逃避等原因而变更和撤销约定的行为无效。这样既可以确定夫妻双方对财产责任的承担,又可以保护第3人的债权,同时兼顾维护社会利益、交易秩序的精神。



4、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确立了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夫妻财产约定1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先使权利、履行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必须按照有效约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夫妻任何1方违反财产约定,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夫妻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财产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撤销。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夫妻双方协商1致后,同样以书面的形式,且如原约定经过公证机构公证,亦要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才能变更、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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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婚姻解释3关于财产分割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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