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现代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伦理建设中处理夫妻关系的基本道德规范。,求有关: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婚姻家庭制度的论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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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现代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伦理建设中处理夫妻关系的基本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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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目前在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1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1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尚无成文民法典 ,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1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1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1部分。要科学地给出这个争论的答案,笔者认为,首先要全面地认识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社会法治发展的要求。


在国外的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的范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第1,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与民法中体现的程度不同。意思自治是1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则,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民事财产与人身关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可以凭当事人自己意志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受自己意志影响很大。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已经在法律中事先规定,只有诸如婚姻关系的确立及终结等少数内容允许当事人凭自己意志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在凭自己意志产生、变更或消灭此类法律关系时1般又不允许当事人设定期限与条件以及变更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体现的程度较1般民事法律低得多。第2,伦理道德规范在婚姻法与民法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同。虽然民法与婚姻法都极力强调维护公序良俗,但是在1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伦理道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凭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来选择适用,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则明确地将大量的伦理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于婚姻法法律条文之中,如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这在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见的。除此之外,婚姻法许多条文直接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要求,这1切都显示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是明显的伦理法。第3,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同。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都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在民法中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其中调整的人身关系大多因财产关系衍生而来。而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以财产内容为主的1种社会关系,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1定的财产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只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其他1般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1般都是等价、有偿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1般都是无偿的。可见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征。第4,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趋势不同。婚姻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随着国际间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国际统1实体私法规范,但是大都是涉及1般民事财产关系的,在婚姻法方面很难出现国际统1的实体私法规范,因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伦理与传统的影响与制约。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还是以本土化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对与1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稳定性。


尽管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多的区别,但是他们之间的联系又是绝对不能轻视的:第1,民法的1般原理、原则大都适用于婚姻法。虽然婚姻法与民法有很大区别,但是他们调整的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及身份关系,民法经历了长久的发展过程总结了1系列相对完备的基本原理与原则,由于调整对象的相似性,诸如平等、自愿等最基本的原理与原则也大多1样适用于婚姻法。这是婚姻法与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础。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等规定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也同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与适用作用。第2,从法律发展的趋势上看,婚姻法也会向民法继续靠拢。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成为法律调整的中心,身份关系在法律调整中被逐渐弱化,婚姻法在调整内容上也由以前的单纯侧重调整身份关系转为兼顾调整财产关系,因此婚姻法必然会因内容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向民法靠拢。第3,从调整方式上来讲,婚姻法必须借助于民法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必须以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婚姻法是相对典型的身份法,以调整身份关系为主,而身份关系很难被直接地调整,婚姻法现在在调整方式的立法上并不发达,所以婚姻法要想真正有效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必须借助调整方式立法发达的民法。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规定是专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制定的。第4,从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容平衡来看,婚姻法如果独立为1个法律部门的话,以其现有的法律规范很难与其他法律部门平衡;而婚姻法若不作为1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唯有与民法更为接近,才能够与其他的民事法律共同构成完整的私法部门。顺应我国民法典紧锣密鼓准备出台的现实需要,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婚姻法从属于民法的法律体系地位,准确把握其民事特别法的定位,在未来的婚姻立法工作中,指导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使我国婚姻法更好地发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只能用婚姻法具有1定的特殊性以及民法具有1定的包容性这两点理由来解释。在我国,婚姻法无论从自身的现实发展情况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都不能独立于民法而成为1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婚姻法无论在现在还是从将来来看都必须包容于民法之中。



3、当前中国的婚姻制度对家庭与社会的影响


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巫昌祯 【摘要】:正 列宁曾经指出,婚姻家庭问题绝对不是个人私事或生活上的小节,而是有重大社会意义的事情。当前,我们要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保证人民群众心情舒畅、干劲十足地献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必须重视和处理好婚姻家庭问题,进1步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载全文 更多同类文献


婚姻不只是两个人的关系,将牵涉到双方家庭及子女后代,当然也就有对家庭社会的影响。这个得看婚姻当事人的认识与发展来分析。



4、传统亲属制度对我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有何影响


亲属制度是1种以血缘或者姻缘为体系的,以婚姻家庭为中心的包括家族亲属和族外亲属在内的社会关系秩序化规范制度。其外延包括亲属关系延伸的表现为家庭之间关系层次的外亲称谓制度,因此说,亲属制度也称为亲属称谓制度。但亲属制度的本质绝非这种形式上的秩序关系,而是1种文化层面的制度规范。以少数民族为例,对亲属制度的研究应该具备以下方面的思考。少数民族根深蒂固的宗族观念和强烈的族系传承意识,1般都将自己的祖先认为是同1的,也就决定了其民族心理上1致的向心力(这种向心力就是对祖先的1致认同),因此宗族观念明显强于1般意义上的家族观念,这种宗族意识也是少数民族地区宗法制度得以形成和发展的根源所在,我们可以将之视为1种文化,这种文化的直接表达即是少数民族的宗法制度和亲属制度,显然,将亲属关系制度作为1种制度文化来研究,是客观合理的。



5、( )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现代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伦理建设中处理夫妻关系的基本道德规范。


C【考察点】婚姻家庭伦理的基本规范。



6、()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现代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伦理建设中处理夫妻关系的基本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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