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疑问:婚后买的房,男方家付首付,写的男方的名字。夫妻共同贷款,离婚时房子我有份吗?新婚姻法被老公和婆婆俩人打成这样会不会他们判刑?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疑问:婚后买的房,男方家付首付,写的男方的名字。夫妻共同贷款,离婚时房子我有份吗?


1、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疑问:婚后买的房,男方家付首付,写的男方的名字。夫妻共同贷款,离婚时房子我有份吗?


理解的关键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和首付。不管婚前婚后尽管法律事实不1样但处理结果1样的。(以女方为例,男方的情况是1样的)



1、如果房产证上没写女方名字,且首付是男方或者男方1边的亲属支付的,那么归男方。



2、如果房产证没写女方名字,但是首付是双方出的,那么按份共有(就是按比例享有)



3、如果房产证上面有女方名字,不管首付是谁的或者怎么出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按婚姻协议分割,否则平均分割。适当考虑双方的生活需要和离婚过错以及孩子归属等问题的情况下,进行微调。


由于现在中国社会的习惯是,男方买房(首付),女方装修(1起还贷款)以及买生活用品,还有养育子女操持家务等,因此此婚姻法被认为没有考虑女方为家庭付出的无法用金钱衡量的隐性代价。


因为国人认为夫妻俩结婚了嘛,那么1起用的都是两个人的,离婚的话对半分,这是约定俗成的。但是这个司法解释如此规定,让女方觉得很不公平。因此引起了极大地愤慨。


当然你也可以说结婚时房产证上写两人名字不就完了,但是结婚时都不想伤感情,特别是国人认为都1家人还谈钱啊谈房子啊很伤感情,因此现在摆在台面上讲了会觉得很尴尬。


因此次司法解释只能从法官判案实际出发,你不是分房难吗?干脆写了谁名字算谁的(保护投资人利益),免得争,如果怕吃亏,那么买房就把自己名字添上。



2、新婚姻法被老公和婆婆俩人打成这样会不会他们判刑?


这构成故意伤害罪,已经可以进行民事诉讼了,在民事诉讼中可以要求离婚,打完官司直接离婚。像我这样3十多岁没对象的有的是,这结了婚了,还把老婆打成这样,老天爷不疼命苦人啊!。



3、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归属解析


导读:《新婚姻法司法解释3》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司法解释,适用于各地法院新受理的1审离婚夫妻财产纠纷案件,如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子、票子等,里面都有所涉及。请看下文小编的详细介绍。   
1、登记于1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1方未经另1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3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1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1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1方损失的,离婚时另1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作为处理婚姻财产分割的资深专家、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罗列军向记者介绍,他通读高院最新出的《解释3》,感觉这点最具“颠覆性”。“《婚姻法》明确规定,处理家庭重大财产必须取得双方的1致意见,基本上,多数家庭最重大的财产肯定就是指房子了,老婆不同意卖,老公偷偷卖掉了,老婆是可以提出要求撤销交易的,我自己就代理过多起这样的官司。”   “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修改,我的理解是,这1规定与《物权法》冲突了。”罗列军说,现在不需要配偶到场的说法,跟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管理办法基本1致,跟《物权法》谁登记谁卖房以及善意取得条文也是1致的,即保护善意购买第3人的权利。“很多人肯定要问,那配偶的权利怎么保护,新规说了,追讨啊,离婚时另1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不过,他也认为,追讨在事实上是很难的,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既然是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房产证两个人的名字都要有!“建议以前没名字的,都早点去加个名字!当然,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2、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举例说明,假设女方婚前贷款买了个价值70万的房子,当时首付2成即14万,贷款 56万,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30万,还剩26万银行贷款没有还清。这种情况下,双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按照新规,首付14万系女方个人财产,26万未偿还贷款则为女方个人债务,共同还贷的30万就为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最后,女方能分到房子,26万的债务由她个人继续偿还,男方则能分到15万,以及女方视房子市场价格上涨而协商给予的1定补贴。”罗列军说,其实,如今打离婚官司做财产分割时多数已采取这样的操作方式,只不过,以前没有法律条文可参照,《解释3》相当于明确了这点。   
3、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1方的除外。   “我记得《解释2》出台过规定,为结婚目的,由1方父母购置的房产,除有特别约定外,可视为对子女的赠与。现在《解释3》,等于进1步明确了,结婚后由父母出钱买房到底算不算共同财产的问题。”罗列军说,这点也跟《婚姻法》有了比较大的变化,“以前是说,婚姻存续间取得的财产,包括来自1方或双方的父母,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以后,个人财产的范围有了明显扩大,比如女方父母出钱买的房,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那么这套房就明确是女儿1方所有,非夫妻共同财产。”他直言,这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1方,所以可能在实际操作上不利于有效约束社会家庭稳定。特别是80后冲动性婚姻增多,若再免除其经济顾虑,值得商榷。”   
4、离婚时,夫妻1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1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我正好代理着这样1个案子,张3是1位很本分的良家妇女,李4却有着种种劣习。现在两人闹离婚,张3发现,李4竟然恶意借过200万的巨债。按照以前的法律,哪怕知道这笔钱只是李4恶意举债,估计多半也得两人1起偿还。新规却很人性化地提出,李4必须拿出证明,这200万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所用,否则,张3就根本不必理会。”罗列军告诉记者,事实上,李4仅能提供1笔3万块钱的还贷纪录,这意味着,新规实施后,200万,扣除3万,剩余的债,还得李41人扛。女性中止妊娠,将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   
5、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1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生育权”曾引起很大的争议,现有的《婚姻法》,并没有单独对这1问题做出规定或说明。“这条新规定同样是很人性化的,1方面,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1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这在以前,这种情况法院是不会同意离婚的,但实际案例中,法院虽然判定不准离婚,很多不孕妻子却极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另1方面,如今,女方因为怕丢工作、或者怕影响身材而不肯怀孕,或者有的悄悄流产,新规等于给了个说法,即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罗列军分析,这条规定应该是和计划生育法接轨,旨在保护妇女权益。   以上是对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归属的解析,《新婚姻法司法解释3》的出台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夫妻财产纠纷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4、丈夫打妻子-起诉-索赔


有个案例可以借鉴以下:


1998年的1场车祸,使家住烟台市莱山区的曹春玲,从1个年轻健康的妇女变成了1个8级残疾人。也是这场车祸,让她1纸诉状把她的丈夫告上了法庭。由此,这场官司就成了我们省内的第1起夫妻婚内索赔案。


事情还要追溯到4年前,1998年11月27日晚上8点多,曹春玲和丈夫于斗元做完生意后,于斗元驾驶着3轮摩托车,载着妻子回家,在行驶到石烟公路轸格庄立交桥的时候,对面突然开过来1辆小型客车,于斗元躲避不及,和小型客车相撞。曹春玲受了重伤,医生诊断为右额、颞脑挫裂伤,枕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髌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并且此时曹春玲已怀孕45个月,这次车祸也致使她流产。后来经莱山区人民法院鉴定,她的伤情属于8级伤残。曹春玲在烟台山医院治疗了106天,仅医疗费就花了2万7千多元。


车祸发生以后,莱山警方马上赶到了现场。经过认证调查,11天以后,莱山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于斗元违反了交通标志线,负事故主要责任,和他相撞的小型客车司机宋宪进采取措施不当,负次要责任,曹春玲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以后,莱山区公安分局对这起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调解,但3方始终没有达成协议。2001年7月10日,该局下达调解终结书。这时,曹春玲随即1纸诉状把小型客车司机宋宪进、宋宪进所在的公司和自己的丈夫1同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等共计118886.34元。


曹春玲状告宋宪进和宋宪进的公司,不难理解,妻子告丈夫,也不稀奇,但两口子打官司,人们自然会想到那肯定是离婚了。而曹春玲把丈夫告上法庭,不是离婚而是婚内索赔。也就是在夫妻的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向丈夫要求赔偿损失。


突然接到了妻子起诉自己的法院传票,丈夫于斗元大吃1惊:


于斗元:我没想到她能起诉我,我对她那么好,怎么还起诉我,起诉我干什么,我很奇怪了,心情非常不好受。什么原因呢,不知道,什么原因不知道。


于斗元认为,尽管他是事故的主要负责人,但是并不是有意识地伤害,并且他和曹春玲是夫妻关系,既然是1家人,曹春玲的起诉就实在没有必要。


于斗元:这也不是有意识地伤害她,这都是天灾人祸,俺俩在1个车上,都是同时撞的,并不是她自个儿撞了我没撞。我们夫妻感情1直很好,我觉得在我脑海里没有比我俩再好的了。我在医院里昏迷了8天8夜,我醒过来以后,我直接跑着找她去了,找她以后在那儿侍候她,没钱我去借钱。


虽然于斗元对妻子起诉他的作法很是想不开,但是妻子曹春玲自然有她的原因和说法:


曹春玲:我挺重的,在医院住院,他听医生说我治好以后也是半瘫,他就想放弃对我的治疗了,就不管我了。你说无缘无故地就是说感情很好,没有这些问题,咱不可能,就是说要起诉,也可能得和他问1下才能起诉,不能说无缘无故地就起诉,他遗弃了我。


曹春玲说,是由于丈夫对受了重伤的她不管不问,她才把丈夫告上法庭的,但是她也说,出事以前两个人的感情确实不错。


曹春玲:当时,没起诉之前,俺俩感情确实不错,出事以后,他对我是不管不问。在这3年中全是俺爸俺妈照顾我,要不然我都不存在了。他遗弃我对我不管不问,我不可能把他放那儿不管,我感觉他也是有责任的,他也应当承担我的经济赔偿。


两个人都承认出事以前夫妻感情确实不错,但是出事以后,两个人的说法就不1样了。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咱尚且不论车祸发生以后,丈夫于斗元是否对重伤的妻子尽到了扶养义务,既然这桩家务事闹到了法庭上,咱们还是来听1下负责这个案子的莱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朱淑杰的说法:


朱淑杰:我们院里边2001年的12月份受理了这个原告诉被告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子。案子受理之后,从原告的诉状中可以看出来,这个案子总共是3个被告,其中1个被告就是原告的丈夫。因为我们院里以前也没有受理过有关妻子告丈夫的这种案子,所以感觉这个案件类型比较新颖,在审理过程中又发现案情也很复杂。


正因为是第1案,没有先例可以借鉴,所以,莱山区人民法院对这个案子非常重视,开庭审理时也非常谨慎。在审理过程中,夫妻双方都各有各的说法。


曹春玲的代理人高律师说,曹春玲主要是基于3种原因把丈夫告上法庭,并要求婚内赔偿。


高律师: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认为妻子向丈夫进行索赔具有1定的法律依据。首先,丈夫于某他是交通肇事的责任方,他违反了交通法规,主观上具有过错,他就应该承担责任。第2点原因,曹春玲她不是事故的责任者,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最重要的1点,妻子是否享有向丈夫索赔的权利是本案争议的1个重要问题。我认为,夫妻关系的存在并不影响夫妻任何1方向另外1方要求侵权赔偿的这种权利。在中国人传统的这种观点都认为,夫妻间的事情没必要到法庭上去说清楚,这种看法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尤其在婚姻法修改以后,确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也就是说有1些财产可以认为是夫妻的个人财产。所以我认为,夫妻任何1方都享有向另外1方进行侵权赔偿的权利。


而丈夫于斗元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这起交通事故对原告和被告于斗元来说,主要特点是发生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这时他们存在统1的经济利益。所以原告起诉的所有经济损失,不论是已经支出的,还是她可能得到而还没有得到的,实际上都是和被告于斗元的共同损失。另外,由于他们财产权的共同所有,所以原告起诉前所有的损失,被告于斗元已经和她共同承担了。起诉后,如果让于斗元再次赔偿这部分损失的话,就等于履行了双重义务,所以这种承担方式没有法律依据。


于斗元到底该不该赔偿呢?起初法院合议庭也有不同的看法。


朱淑杰:这个案子合议庭总共有3种意见,其中第1种意见就是认为原告和被告是夫妻关系,而且是在为家庭共同创收的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妻子和丈夫在这个事故中所受的损失应该是两个人的共同损失,应该以相互扶养的方式来承担,不存在侵权赔偿的关系,所以这种意见就是依法驳回妻子对丈夫的诉讼请求。第2种意见和第3种意见都支持妻子向丈夫索赔,只是在数额上有所不同。


1时间,这个案子成了莱山区人民法院许多法官谈论的焦点。2002年的4月15日,莱山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斗元赔偿曹春玲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1共27637.85元,去除于斗元已经为曹春玲支付的13909.96元,应该再支付13727.89元。


法院做出这样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审判员朱淑杰说:


朱淑杰:判决的主要依据,第1个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再有是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从这两条的规定来看,只要你侵权了,就要赔偿。丈夫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他是非故意的过错,但是他只要有过错,就对妻子的身体造成侵权,所以他是必须得赔偿。第2个依据就是2001年4月28日新婚姻法实行,新婚姻法的第13条、17条、18条第2款和第20条当中都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家庭当中地位是平等的。夫妻的共同生活当中有几种财产情况是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1个是夫妻1方的婚前财产,第2个是夫妻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3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第4是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第5是其它应该归1方的财产。这种规定非常明确了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和丈夫都可以有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第20条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1种法定义务,并不是因1方对另1方构成侵权以后才进行扶养。我们从民法通则和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丈夫对妻子够成了侵权,他就要赔偿,而且丈夫要用个人的财产来赔偿。这个赔偿款妻子得到之后也是妻子的个人财产。咱们的新婚姻法保护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因为按照1般老百姓来讲,可能认为,赔了反正还是夫妻两个人的共同财产,但是新婚姻法对这方面规定的非常明确。


据记者了解,判决书下发以后,原告和被告都没有再上诉。截止发稿前记者获悉,原告曹春玲和被告于斗元已经离婚。


沸沸扬扬的我省首例夫妻婚内索赔案终于尘埃落定,但是它产生的影响却还在波澜起伏。有专家说,此案是依据新婚姻法审理的1起典型案件。在新婚姻法实施以前,也有妻子向丈夫索赔的,但是法院在审理完以后,判决很难履行。因为财产是两个人的,所以赔偿就成了“羊毛出在羊身上”。如今,新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有个人财产的存在,既然夫妻1方有个人财产,那么法院就可以依法判决赔偿。这就为婚内索赔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山大法学院的专家也明确认为,对于这个案子,法院的判决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他们都认为只要侵权事实存在,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于斗元赔偿的数额并没有多少,但是它的意义却十分深远。妇联的同志认为,此案教育人们尤其是妇女朋友要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是独立的,任何人不能侵犯,包括自己的丈夫。当然,也有人认为,夫妻间的事情应该多用道德规范来调整,动不动就动法律,难免伤和气。不管是哪种说法,有1点可以肯定,就是夫妻间的事不再只是家事,法律将越来越多地走进婚姻家庭中。



5、2014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婚后写呢老婆呢名字如果离婚了老公可以分财产吗


不得行,房子归产权证上面登记的人所有,但是通常会判决对方归还另外1方所出部分;打个比方,比如房子共20万,男女双方各出10万,2014年1月9日领取产权证,产权人为女方个人所有,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去当地房管部门申请增添共有人;如果离婚,那么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但1般会判决将对方所出房款即10万归还给对方,当然具体细节你们双方可以协商




6、2016新婚姻法老公家人打了老婆家人算家暴吗


家暴是家庭内部,1般是夫妻之间和子女与父母之间的


男方和女方家人之间,这与婚姻法就无关了。


性质不严重的,是打架斗殴,1般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这是民事案件


性质严重,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才会按照刑事案件处理。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