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探视权是如何规定的?婚姻法关于探视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1、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探视权是如何规定的?
离婚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孩子的,在离婚后,1方拥有孩子的抚养权,另1方拥有孩子的探视权,而拥有孩子探视权的1方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为了调和夫妻双方就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的争议,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探视权做出了规定。
1、新婚姻法离婚探视权的规定
1、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
3、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利。
5、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2、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
1、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1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2、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1种身份权。它是1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3、离婚后对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来说,只是变更行使探视权的方式。
4、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也是应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在于给孩子营造1个较为良好的成长环境,保障其能健康的成长。夫妻双方在协议探视权的行使时,需要参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拒绝对方探视孩子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对方可以与其进行交涉,或者直接请求法院进行调和。 延伸阅读: 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关于探视权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探视权起诉状范本。
2、婚姻法关于探视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1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1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1方的权利。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1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1方探视权。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权利的行使必须有1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1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婚姻法关于探视权的法律规定,如果还有什么问题,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延伸阅读: 探视权协议怎么写 探视权纠纷案例分析 法律关于探视权的解释。
3、婚姻法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有哪些
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丧失抚养权的1方对孩子的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在离婚纠纷中,离婚探视权成为了1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夫妻双方争锋相对的焦点,那么我国《婚姻法》关于探视权的规定都有哪些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下面的文章,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探视权。婚姻法关于探视权的规定: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1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1种身份权。它是1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1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1方行使权利,任何1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1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权利的行使必须有1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1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以上就是有关离婚子女探视权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专业离婚律师,也可以通过委托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延伸阅读:离婚协议中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探视权的强制执行探视权的时间规定。
4、婚姻法是如何规定探视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十8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此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也就是即使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有不利因素,也不能变更探望权主体。并且将子女规定为探望的对象,只能被动的接受探望。这在司法实际中出现了很多矛盾和冲突。第4十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扩展资料: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1.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1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2.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1种身份权。它是1项独立的民事权利。3.离婚后对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来说,只是变更行使探视权的方式。4.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也是应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参考资料:。
5、我国婚姻法子女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为您推荐】铁东区律师 宜兴市律师 桃江县律师 椒江区律师 宛城区律师 武胜县律师 确山县律师 婚姻法中规定的子女探视权是基于夫妻离婚后针对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1方对孩子的亲权而产生的1项法定权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夫妻因为离婚反目成仇,导致对方不能行使探视权的案例时有发生,那么到底我国婚姻法子女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我们今天来了解1下。
1、我国婚姻法子女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1、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
3、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利。
5、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2、关于探视权的法律争议
1、《婚姻法》第3十8条未明确规定子女享有探视权。探视权虽然以亲子女血缘关系为基础,但立法的本意应理解为是从子女利益出发而设立,而不只是为父或母之利益来设立探视权。
2、《婚姻法》第3十8条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排除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然而,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至今已有3十年,1对夫妇1般只生1个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母看望孙子女是人之常情。如不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1定探视权,有违基本人情,也与我国传统家庭伦理及善良风情民俗相悖。
3、《婚姻法》第3十8条限制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探视权之所以在实践中难以有效的实现,与对子女意志缺乏必要的尊重密切相关。
4、《婚姻法》第3十8条中“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这里的另1方单指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指向面太窄。关于我国婚姻法子女探视权的规定,看完上文我国婚姻法关于子女探视权的具体规定我们发现,我国婚姻法目前虽然规定了探视权是夫妻1方的权利,同时也是另1方的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却很难,对于因亲权或者感情引发的争议,在我国执行1直是个难题,这主要是受到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较大,如果法律强制执行,显得似乎过于冰冷。 延伸阅读: 最新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2017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相关常识 父母离婚子女由谁抚养。
6、我国婚姻法子女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为您推荐】铁东区律师 宜兴市律师 桃江县律师 椒江区律师 宛城区律师 武胜县律师 确山县律师 婚姻法中规定的子女探视权是基于夫妻离婚后针对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1方对孩子的亲权而产生的1项法定权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夫妻因为离婚反目成仇,导致对方不能行使探视权的案例时有发生,那么到底我国婚姻法子女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我们今天来了解1下。
1、我国婚姻法子女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1、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
3、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利。
5、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2、关于探视权的法律争议
1、《婚姻法》第3十8条未明确规定子女享有探视权。探视权虽然以亲子女血缘关系为基础,但立法的本意应理解为是从子女利益出发而设立,而不只是为父或母之利益来设立探视权。
2、《婚姻法》第3十8条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排除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然而,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至今已有3十年,1对夫妇1般只生1个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母看望孙子女是人之常情。如不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1定探视权,有违基本人情,也与我国传统家庭伦理及善良风情民俗相悖。
3、《婚姻法》第3十8条限制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探视权之所以在实践中难以有效的实现,与对子女意志缺乏必要的尊重密切相关。
4、《婚姻法》第3十8条中“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这里的另1方单指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指向面太窄。关于我国婚姻法子女探视权的规定,看完上文我国婚姻法关于子女探视权的具体规定我们发现,我国婚姻法目前虽然规定了探视权是夫妻1方的权利,同时也是另1方的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却很难,对于因亲权或者感情引发的争议,在我国执行1直是个难题,这主要是受到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较大,如果法律强制执行,显得似乎过于冰冷。 延伸阅读: 最新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2017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相关常识 父母离婚子女由谁抚养。